【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0 0:00:00

吴雨江,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雨江,刘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927刑初26

  公诉机关: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波。

  指定辩护人易某。

  被告人吴雨江,曾用名吴某。

  指定辩护人孙某。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一部刑诉(2021)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吴雨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9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1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11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及其辩护人易泽林、被告人吴雨江及其辩护人孙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72日,吴俊东联系被告人吴雨江,让吴雨江将吴俊东打入其支付宝上的网商银行卡内的钱转入其支付宝内,之后通过支付宝将钱多转几次后,再转入到吴俊东提供的QQ群内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每转账100万元就给吴雨江5000元的好处费,吴雨江应允。之后,吴雨江将为吴俊东帮忙转账的事情与同行的被告人刘波讲后,邀请刘波一起加入,刘波同意。随后,吴雨江与刘波进入吴俊东介绍的QQ群,吴俊东告诉他们在群里有人发转账操作流程和方法,吴雨江、刘波按照群内提示人员发布的操作提示信息及流程,将自己的网商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再把别人转入到自己网商银行卡里的钱转到的自己支付宝里,后又在多个支付宝账号间把钱转出、转入,最后再将钱转入到QQ群里指定的账号内。

  202075日,镇坪县XX镇居民代某某在添加支付宝名称叫“得安”的好友后,经询问,在得知代某某有贷款意愿的情况下,对方发给代某某一个“有人贷”贷款的二维码,代某某在对方的提示下完善资料后向该平台申请3万元的贷款。该好友以需要缴纳保证金、担保金、私人账户风险保证金等为由,要求代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钱款,代某某按照要求于202075日至202078日先后13次向该好友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25万元整,后贷款失败,发现被骗。

  经查,以上被骗资金在进入银行卡尾号5678、尾号9138后,有4万元被骗资金转入刘波、吴雨江的网商银行卡内。其中:银行卡号为尾号9138的账户转入刘波网商银行卡号为尾号1220账户1万元整。银行卡号为尾号5678的账户转入吴雨江网商银行卡号为尾号7125账户3万元整。后,该资金由刘波、吴雨江通过支付宝转入到QQ群指定账户内。

  202073日至720日期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居民徐某某、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居民庞某某、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居民赵某某等人在手机上下载“360借条”、“平安普惠”、“运利金融”等借、贷款APP,在申请办理借、贷款的过程中,均因以要缴纳手续费、开通会员、缴纳保证金等为由,将要求缴纳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经查,徐某某等29名被害人共计17.1676万元被骗资金在进入诈骗嫌疑人提供的账户后,均先后转入被告人刘波尾号1220、吴雨江尾号7125以及由吴雨江使用的其妻子莫某某尾号5634网商银行卡内,刘波、吴雨江将网商银行卡内的钱转到本人及莫某某的支付宝后,再从支付宝将钱款通过转入、转出的方式在本人及高某甲、高某乙的支付宝账号内划转,最终将钱款转入二人所在QQ群内提供的指定账户内。

  截止案发,被告人吴雨江、刘波共获得由吴俊东向二人支付的转账报酬四万余元。后,二人将报酬按各自转账多少进行分割。2020819日,刘波退还非法所得3万元。202084日,吴雨江退还非法所得1.3万元。20201224日,镇坪县公安局将该钱款共计4.3万元发还被害人代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波、吴雨江在明知转入其本人提供的网商银行卡内的21.1676万元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转入、转出的方式在多个支付宝账号内将钱款予以转移,最终转入指定账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波、吴雨江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社会调查评估,对刘波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意对刘波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雨江,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吴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雨江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社会调查评估,对吴雨江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意对吴雨江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小,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纳雍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吴雨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退赃,具有悔改表现,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法律意识淡薄,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72日,吴俊东联系被告人吴雨江,让吴雨江将吴俊东打入其支付宝上的网商银行卡内的钱转入其支付宝内,之后通过支付宝将钱多转几次后,再转入到吴俊东提供的QQ群内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每转账100万元就给吴雨江5000元的好处费,吴雨江应允。之后,吴雨江将为吴俊东帮忙转账的事情与同行的被告人刘波讲后,邀请刘波一起加入,刘波同意。随后,吴雨江与刘波进入吴俊东介绍的QQ群,吴俊东告诉他们在群里有人发转账操作流程和方法,吴雨江、刘波按照群内提示人员发布的操作提示信息及流程,将自己的网商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再把别人转入到自己网商银行卡里的钱转到的自己支付宝里,后又在多个支付宝账号间把钱转出、转入,最后再将钱转入到QQ群里指定的账号内。

  202075日,镇坪县XX镇居民代某某在添加支付宝名称叫“得安”的好友后,经询问,在得知代某某有贷款意愿的情况下,对方发给代某某一个“有人贷”贷款的二维码,代某某在对方的提示下完善资料后向该平台申请3万元的贷款。该好友以需要缴纳保证金、担保金、私人账户风险保证金等为由,要求代某某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入钱款,代某某按照要求于202075日至202078日先后13次向该好友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25万元整,后贷款失败,发现被骗。

  经查,以上被骗资金在进入银行卡尾号5678、尾号9138后,有4万元被骗资金转入刘波、吴雨江的网商银行卡内。其中:银行卡号为尾号9138的账户转入刘波网商银行卡尾号1220账户1万元整。银行卡号为尾号5678的账户转入吴雨江网商银行卡尾号7125账户3万元整。后,该资金由刘波、吴雨江通过支付宝转入到QQ群指定账户内。

  202073日至720日期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居民徐某某、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居民庞某某、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居民赵某某等人在手机上下载“360借条”、“平安普惠”、“运利金融”等借、贷款APP,在申请办理借、贷款的过程中,均因以要缴纳手续费、开通会员、缴纳保证金等为由,将要求缴纳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经查,徐某某等29名被害人共计17.1676万元被骗资金在进入诈骗嫌疑人提供的账户后,均先后转入被告人刘波尾号1220、吴雨江尾号7125以及由吴雨江使用的其妻子莫某某尾号5634网商银行卡内,刘波、吴雨江将网商银行卡内的钱转到本人及莫某某的支付宝后,再从支付宝将钱款通过转入、转出的方式在本人及高某甲、高某乙的支付宝账号内划转,最终将钱款转入二人所在QQ群内提供的指定账户内。

  截止案发,被告人吴雨江、刘波共获得由吴俊东向二人支付的转账报酬四万余元。后,二人将报酬按各自转账多少进行分割。

  2020722日,纳雍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民警在龙场镇收费站将被告人刘波抓获,当日晚,吴雨江在其家属陪同下到纳雍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投案。

  202084日,吴雨江退还非法所得1.3万元。2020819日,刘波退还非法所得3万元。20201224日,镇坪县公安局将该钱款共计4.3万元发还被害人代某某。

  经纳雍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波、吴雨江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二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明2020722日,纳雍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民警在龙场镇收费站将被告人刘波抓获,当日晚,吴雨江在其家属陪同下到纳雍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投案。

  4.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代某某提交转款截图等,证明代某某被骗资金转入李某1尾号5678账户3万元、骆某尾号9138账户1万元。

  5.高某乙提交其网商银行xxx2713日转账明细,证明2020713日,高某乙网商银行卡内大量资金转进转出。

  6.镇公刑调证字(2020)8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中国工商银行骆冰尾号9138交易明细),证明202076日,大量被害人资金转入骆冰银行卡后转入刘波、吴雨江银行账户内。

  7.接受证据清单、吴雨江提供其网商银行账单及支付宝记录,证明吴雨江支付宝及网上银行账户20207月有大量资金转入转出。

  8.接受证据清单、莫某某手机支付宝转账账单,证明莫某某支付宝账户内202077日、8日有大量资金转进转出。

  9.接受证据清单、高某甲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高某甲支付宝账户内20207月有大量资金转进转出。

  10.镇公()调证字(2020)92号、9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波、吴雨江及高某乙、高某甲、莫某某等人支付宝账户的主体信息及20207月份账户内资金明细。

  11.陕西信合现金缴款单,证明刘波2020819日向镇坪县公安机关退赃3万元。

  12.纳雍农村信合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明吴雨江妻子莫某某在202084日向镇坪县公安机关退赃1.3万元。

  13.镇公()调证字(2021)A36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高某甲、高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202178日高某甲、高某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与其支付宝之间有资金转进转出。(支付宝资金进入农行账户再转入郭军账户。)

  14.镇公()调证字(2021)A36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高某甲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明高某甲尾号为7991账户202077日至17日,银行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内有大量资金转进转出。

  15.李博洋尾号56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071日至31日交易明细,证明202077日多名被害人的资金流入李博洋银行账户后,转入刘波尾号为1220账户、吴雨江尾号为7125账户内。

  16.骆冰尾号78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071日至31日交易明细,证明202078日多名被害人资金流入骆冰银行账户后,转入刘波尾号1220账户、吴雨江尾号7125账户、莫某某尾号5634账户内。

  17.李博洋尾号324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02076日至7日交易明细,证明202076日至7日多名被害人资金流入李博洋账户后,转入刘波尾号1220账户内。

  18.卓某尾号062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02076日至7日交易明细,证明202077日多名被害人资金流入卓长海账户后,转入吴雨江尾号7125账户内。

  19.夏某某、朱某某、庞某某、熊某某、殷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24人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证明夏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24名被害人将自己的资金转入李博洋尾号56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骆冰尾号78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李博洋尾号324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卓长海尾号062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骆冰尾号913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20.夏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庞某某、赵某某、熊某某、殷某某、祁某某、毛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29名被害人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夏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29名被害人被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情况。

  21.扣押决定书,证明镇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波、吴雨江手机、银行卡等资金往来账户。

  22.辨认笔录,经刘波、吴雨江辨认,介绍刘波、吴雨江用支付宝给其转账的人是吴俊东。

  23.电子数据光碟3张,证明吴雨江、刘波、高某甲、莫某某、高某乙等人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绑定银行卡、支付宝账号资金往来情况。

  24.鉴定意见书及光碟,证明刘波、吴雨江等人手机内支付宝相关交易信息,微信、QQ聊天记录等。

  25.被害人代某某202079日陈述,202075日,微信好友给我发了一个二维码,我扫描后下载了“有人贷”APP贷款平台,我申请了3万元的贷款,对方以保证金、担保金、私人账户风险保证金等理由让我转款,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向对方给我提供的银行卡转账了25万元整。向李镇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转账1899元;向户名朱海苗的中信银行账号内转账9000元;向户名何敏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分别转账12012元、5148元;向户名李博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转账15000元,向户名李博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分别转账30000元、22611元、14330元;向户名骆冰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转账10000元,向户名骆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分别转账25500元、24500元、50000元;向户名卓长海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转账30000元。

  26.被害人朱某某、祁某某、徐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熊某某、殷某某、庞某某、冯某某、毛某某、赵某某、夏某某、等29人陈述,的陈述,证明朱某某、祁某某等29名被害人被骗情况以及部分被骗资金分别进入骆冰、李博洋、卓长海账户。

  27.证人高某甲证言证明其支付宝都是刘波在使用,其工商银行卡在202077日开户后被刘波拿去使用。

  28.证人高某乙证言证明202077日,刘波直接操作高某乙的手机借用高某乙支付宝给别人转了很多钱。

  29.证人莫某某证言证明其支付宝大多数是其老公吴雨江使用,吴雨江用其支付宝给别人转了很多钱。

  30、被告人刘波供述证明:刘波于20207月初的时候,与吴雨江一起倒账挣钱,在一个QQ群里面会有人教他们每天操作,具体是群里面有人通知他们网商银行卡进了多少钱,然后将银行卡中收到的钱提现到支付宝,再用他的支付宝将钱转到他媳妇的支付宝,最后再转到群里所指定的银行卡号内,有时候他也用高某乙的支付宝倒账到群里面。其一共转了700多万元钱,每转账10万元能收入500元,后来变成700元,刘波总获利不到4万元钱。

  31、被告人吴雨江供述证明:202072日,吴雨江表哥吴俊东让其帮忙给转点钱,具体就是吴俊东把钱转到吴雨江支付宝绑定的浙江网商银行上,然后其把钱倒到别的支付宝或者银行卡上,之后再转账到吴俊东给的的银行账号内,每转账一百万就给5000元的好处费。后来吴雨江把这个事情告知刘波让他一起干,刘波当时就同意了。吴雨江用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其媳妇莫某某的支付宝、其哥吴维维的支付宝、其嫂子张某乙的支付宝及陈永聪的支付宝进行过转账。其获得了一万多元的好处费,这些钱都是刘波给其转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吴雨江在与吴俊东无正当经济往来的情形下,提供并直接使用自己掌控的收付款账户为其进行大额转账,将转入其本人提供的网商银行卡内的21.1676万元资金通过转入、转出的方式在多个支付宝账号内将钱款予以转移,最终转入指定账户,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手续费”,这一有悖常理的行为,应认定被告人刘波、吴雨江对所转移的资金为犯罪所得属“明知”情形。上游犯罪虽未依法裁判,但二被告人所转移的资金中经查证属实包含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被告人刘波、吴雨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波、吴雨江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波、吴雨江均受吴俊东指使用支付宝转账,并在一起结算“好处费”,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雨江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波、吴雨江犯罪的情节、金额及危害后果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吴雨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判 长 温 树 森

判 员     刘艳春

人民陪审员     周贤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