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发书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2072刑初2617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发书。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2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发书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邱发书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邱发书窜至中山市某车站,趁被害人赵某军在驾驶位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赵某军放在其出租车档位附近的手机2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61元),后逃离现场。同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内将被告人邱发书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上述被盗手机2部。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赵某军。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邱发书在开庭过程中也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发书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邱发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发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发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发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发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麦文婷
程瑞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