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0 0:00:00

昆山阿凡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中北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6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阿凡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山花园11、12号楼5室。

法定代表人:曹广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斌,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北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北路29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程登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山阿凡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北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凡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以房天下名义代理华润江湾城的只有阿凡提公司一家,中北公司的行为与明指阿凡提公司冒用房天下名义无异,当然损害了阿凡提公司的名誉权。二、中北公司明知阿凡提公司拥有房天下的新房业务代理权,且中北公司代理的是房天下二手业务,而华润江湾城为新房业务,明显超出了中北公司的代理范围,中北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阿凡提公司的名誉,直接导致了阿凡提公司代理华润江湾城项目业绩不好,进而致使华润江湾城的开发商江阴润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澄公司)终止了与阿凡提公司的合作。三、中北公司在未得到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的授权下,私自以房天下名义代理新房业务,与阿凡提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中北公司也将江阴房天下等同于自己,所以双方存在业务交集和冲突,中北公司采用损害阿凡提公司名誉的行为获得竞争上的优势。

被上诉人中北公司未作答辩。

阿凡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中北公司发表公开致歉信,说明造谣事实,澄清情况,并停止造谣行为;二、判令中北公司赔偿实际损失费3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甲方搜房公司与乙方阿凡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1年4月2日签订了房天下合作协议各一份,约定在合作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在合作区域进行市场推广和营销,合作区域:江苏江阴市区;合作业务:新房业务;合作产品:新房WAP、APP、PC三端网络广告;合作模式:独家。两份协议的期限分别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搜房公司向阿凡提公司出具了江阴市房天下新房广告业务的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

此外,搜房公司另向中北公司出具了江阴市房天下二手房广告及搜房帮业务的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

又查明:阿凡提公司代理了华润·江湾城楼盘的销售,并于2021年4、5月期间进行市场推广,阿凡提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客户群等发送了楼盘情况介绍、报备模板等信息。

2021年4、5月期间,中北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发送了通知,内容为:“小伙伴们请注意,近期有外地公司以房天下平台名义对接华润·江湾城项目,因其在江阴初做项目,为获取中介公司信任冒用我司房天下名义对接中介。特别强调!房天下分销平台所有市场对接均为江阴本地人,拥有开通房天下端口权限。没有开通端口权限的人员均非房天下正规授权对接人员,请大家谨慎选择。带看客户及佣金均与房天下中北地产无关!”。此外,中北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市场公开发送申明一份,内容为:“针对市场反馈我司代理华润·江湾城项目,为保证中介客户安全,特此声明!江阴房天下分销平台(中北地产)未代理华润·江湾城项目,不接受客户报备。即日起凡是带看房天下分销项目均可免费开通房天下端口!不能给中介开通房天下端口的均非我司员工,所产生的一切问题与本司无关!特此申明!”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授权证书、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群聊天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阿凡提公司认为中北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发送的通知内容存在造谣事实,侵犯他公司名誉,对他公司造成了巨大影响并导致他公司损失严重。对此,法院认为,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中,阿凡提公司提供了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平台信息,以证明中北公司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但中北公司的申明及工作人员发送的微信朋友圈内容,并未提到阿凡提公司的名字,虽然阿凡提公司认为中北公司所发内容中的“外地公司”即特指他公司,且其他人员也能据此推测出必然特指他公司,但综合上述材料的发布原因、发布范围、发布内容、造成后果等因素来看,中北公司发送申明及工作人员发朋友圈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阿凡提公司名誉权的侵权。首先,从中北公司的发布目的来看,系中北公司认为阿凡提公司在代理销房业务中侵害了中北公司独家代理房天下二手房业务的权益,故对客户及中介进行的提醒,而非以贬损阿凡提公司名誉为目的的恶意宣传。其次,从发布的方式来看,中北公司发布信息的方式为发送给房产市场及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送,且并未以指名道姓、公开的方式散布阿凡提公司的情况。再次,从发布内容的后果来看,目前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阿凡提公司因中北公司的发布信息而造成确切的损失,且阿凡提公司代理的是房天下新房业务,中北公司代理的是房天下二手房业务,双方之间并无业务交集及冲突。综上,阿凡提公司认为中北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阿凡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阿凡提公司负担。

二审中,阿凡提公司提供证据:1.其与润澄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由于中北公司的行为,润澄公司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其的合作,主要是中北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的。2.中北公司员工微信朋友圈截图,证明中北地产以江阴房天下名义销售新房,有动机侵害阿凡提公司的名誉权。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北公司工作人员在朋友圈发送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侵害阿凡提公司的名誉权。本案中,阿凡提公司代理的是房天下新房业务,中北公司代理的是房天下二手房业务,双方之间并无业务交集及冲突。中北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送的内容,没有提及阿凡提公司的名字,仅是认为有外地公司冒用房天下平台对接中介,向客户及中介进行的提醒,并未有贬损阿凡提公司名誉的言辞。且中北公司亦已发布公开声明,明确其未代理江湾城项目。阿凡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北公司以房天下名义从事新房业务,仅凭中北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尚不足以认定中北公司侵犯了阿凡提公司的名誉权。此外,阿凡提公司认为因中北公司的发布消息造成其与润澄公司终止合作,但润澄公司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前终止合同,而是双方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合同与中北公司发布消息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阿凡提公司提出中北公司侵犯名誉权,并要求中北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阿凡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上诉人阿凡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志江

审判员  林中辉

审判员  杜伟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