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宇。2019年11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21年5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辩护人解某,浙江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21]20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宇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11月19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宇及其辩护人解林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振宇伙同张长友(另案处理)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新宅村二区41号、新宅村山脚下的一间民房、北城街道黄土岭村136号等处开设“二八杠”赌博场头共八日,招揽卢某、汪某、郑某等人参与赌博,期间场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同时查明,2021年5月8日,被告人张振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振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员张长友的供述,证人卢某、汪某、林某、李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员张长友的同步录音录像及司法鉴定意见,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振宇主动到案,退缴了违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接受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振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振宇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文荣
人民陪审员朱志芬
人民陪审员林娅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金富菊
代书记员马樱尹
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