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绪、朱静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302刑初493号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广涛、李鹤然,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梁文,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21]Z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绪、朱静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松、李喆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绪及其辩护人刘广涛、李鹤然、被告人朱静及其辩护人梁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绪和被告人朱静经预谋后欲行盗窃。2021年2月10日16时许,张永绪和朱静在鞍山市高新区计划将齐大山铁矿泄露在鞍山市高新区朱静田地内的矿粉盗窃。张永绪通过张某的银行卡转账给朱静3万元人民币。2021年2月10日晚至2月11日6时左右,张永绪雇佣金某的一台日立Zx360H-3G挖机和牌照为辽C×××××及辽K×××××的两台货车将朱静田地内的齐某铁矿矿粉盗走并运输到孙某所在的天冶选矿厂欲出售给孙某。孙某在2021年2月11日早上发现张永绪提供的矿粉中含有泥土等杂质无法处理,告知张永绪不收购其矿粉并要求张永绪将矿粉运走。2021年2月11日下午,在张永绪将矿粉运走前,齐某派出所民警将天冶选矿厂内张永绪存放的矿粉查获。2021年2月15日在朱静家中,张永绪通过张某微信向朱静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并与朱静签订一个日期为2月11日的假委托协议以对抗侦查机关调查。2021年3月2日,经过磅称重,张永绪盗窃后存放在天冶选矿厂的矿粉总净重为345.86吨。经鉴定,涉案矿粉品位为63.79%。经认定,涉案矿粉价值略低于133982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绪、朱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永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永绪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1.张永绪未实施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的矿粉系齐某铁矿泄露在朱静的田地内,通过起诉书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及补充证据卷宗的证据能够证明案发现场属朱静所控制的密闭空间,朱静系涉案矿粉的实际占有人和控制人,朱静对涉案矿粉有控制支配关系,而非齐某铁矿。张永绪通过支付相应的价款及征得朱静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涉案矿粉的控制支配权。这一过程中,张永绪并没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破坏朱静对涉案矿粉的控制和支配,而是通过合法购买的方式,合法地获得了涉案矿粉的控制支配权。因此,张永绪没有实施任何秘密窃取的行为。2.本案的涉案矿粉并非盗窃罪中规定的公私财物。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主要特征要求公私财物能够被被害人控制和占有,但本案中涉案的矿粉并未在齐某铁矿的占有和控制下,而是在朱静的占有和控制下,没有其同意包括齐某铁矿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对矿粉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因此,涉案矿粉不符合公私财物的特征。3.张永绪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主观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前提条件是侵害他人合法占有或控制的财物,而本案中齐某铁矿已对涉案矿粉丧失了合法占有和控制。张永绪通过相应的对价从朱静处获得矿粉,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齐某铁矿已经事实上失去了对涉案矿粉的占有和控制,该矿粉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张永绪获得涉案款物并未归还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反民法对遗忘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涉案财物数额较大,并且在权利人要求归还时,张永绪拒不归还,其行为也应当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最重要一点是存在拒不归还的情节,本案中无论是齐某铁矿还是朱静,均没有向张永绪明确要求将铁矿粉归还,故张永绪不构成侵占罪。而且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目前的程序来处理侵占罪,属程序违法。4.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永绪构成盗窃罪,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缺乏证据证明张永绪与朱静预谋盗窃。另外本案定案依据《211桃山村矿粉被盗案被盗矿粉品位鉴定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不合法的证据。目前本案涉案的矿粉已经不具备再次进行鉴定的条件,所有鉴定结论均无法补正,因此鉴定结论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外,涉案的矿粉已交还齐某铁矿,其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综上,张永绪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侵占罪。请求法院公正审理,宣告张永绪无罪。
被告人朱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由于矿山公司的矿粉泄漏到朱静家的两亩地上,造成朱静的损害后果,形成对朱静的债务。在此前提下,朱静对两亩地上的矿粉留置并处分,造成矿产公司的损失应赔偿,抵顶债权。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1.认定朱静构成盗窃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朱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本案中朱静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本人错误地认为是犯罪。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朱静的行为属于留置,属民事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有权变卖留置财产,留置权优于质权,变卖质押物不负刑事责任,变卖留置物更是如此。有债权在先,即便采用暴力方式实现债权也不负刑事责任,变卖留置财产更不负刑事责任。2.本案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中矿山公司的矿粉在朱静家的地上已对朱静造成损害,双方形成债权,朱静对矿粉行使留置权,矿山公司对矿粉已失去控制。朱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矿粉负有保管的义务,对矿粉的灭失负有赔偿的责任。对矿山公司逾期未履行赔偿的义务,朱静享有变卖矿粉的优先受偿权。起诉书中认定矿山公司对矿粉享有控制权是错误的,认定朱静没有保管矿粉的义务是错误的,认定朱静秘密窃取矿粉也是错误的,将民事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更是违法的、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对朱静作出无罪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初,齐某铁矿通往鞍钢厂内的精矿粉输送管道在齐大山××山村界内因管线爆裂发生精矿泄露,管道修复后现场存有大量的精矿粉,部分精矿粉泄漏到被告人朱静的田地内。2019年3月,保险公司将赔偿款给齐某铁矿后,齐某铁矿将赔偿款发放给受损村民,其中给付朱静赔偿款人民币23328元。齐某铁矿生产部门多次组织回收泄漏的精矿粉,均遭到朱静与其他村民的阻拦。后齐某铁矿公司考虑到村民地内庄稼已长苗,为不扩大村民损失,暂停了回收工作。同时由齐某铁矿保卫部门、矿业武装保卫部、鞍钢分局齐矿派出所共同在场对朱静等人进行口头告诫:大地内存留的精矿粉任何人不准动用,如果有人盗挖,要求村民立即报警。
2021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永绪找到朱静商议要购买其田地内的铁矿粉,二人商议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成交。当日,张永绪让其妻子张某给朱静转账人民币3万元。2月10日晚至次日6时许,张永绪雇佣一辆挖机和两辆货车将朱静田地内的铁矿粉盗走,并运送至孙某经营的鞍山市天冶选矿有限公司院内,欲将盗得的铁矿粉销赃给孙某。2月11日8时许,孙某发现张永绪销赃的铁矿粉内有泥土等杂质,拒绝收购。当日,齐某铁矿公司发现铁矿粉被盗后报案。同日下午,公安人员在鞍山市天冶选矿有限公司院内将被盗的铁矿粉查获。
同年2月15日,张某给朱静微信转账1万元。之后,张永绪与朱静伪造了一份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内容为朱静以1万元的价格找张永绪清理田地里的铁矿粉的协议书,以对抗公安机关侦查。
同年3月2日9时至11时,公安机关在鞍山市天冶选矿有限公司院内对被盗铁矿粉进行了称重,总净重为345860千克。经辽宁省冶金地质四O一队有限责任公司推估,被盗矿粉堆品位为63.79%。2021年上半年,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出产的66%品位精铁矿粉原料及制造成本为387.39元/吨。由于该公司出产产品仅有一种66%品位精铁矿粉,且没有相关规定或权威部门可以认定其他品位矿粉的成本价格,所以该公司无法出具涉案的品位63.79%矿粉的成本价格。价格鉴定部门因无相关标准,无法出具对涉案矿粉的成本价格鉴定。据此估算,被盗铁矿粉的成本价值略低于人民币133982元。
同年4月7日,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同日9时,民警在齐大山镇××号将朱静抓获。同年4月11日,民警在鞍山市拘留所门口将张永绪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我是齐某铁矿保卫科员工。2019年,我们矿山的一条运输管道发生泄漏,一批铁矿粉泄漏到了桃山村消防训练基地东侧的田地里,导致桃山村群众田地受损。我们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与田地被损的群众在赔偿上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这批铁矿粉暂时不能回收,一直存放在泄漏发生的这块田地里。我们的工作包括巡查运输管道。2021年2月9日8时许,我巡查到桃山村消防基地东侧这块存放铁矿粉的田地时,这批铁矿粉都是正常的。2月11日8时许,我再次巡查到此处,发现存放铁矿粉的田地东侧停放着一台日立ZX360H-3G型号的挖掘机,存放铁矿粉的田地已经被挖掘多处,铁矿粉有一部分不见了。挖掘机内和田地内都没有其他人员。这批铁粉从管道中泄漏出来的时候,在这块桃山村田地土壤上方铺了一层,之后一直漏天存放在此处,等保险公司与被损田地的群众协商好赔偿事宜后我们公司将这批泄露的铁矿粉予以回收。我们保卫科的员工每天都会在巡查管线时看看这批铁矿粉的情况。这批铁矿粉在被损田地及周边没有标识或警示。我们得知这批铁粉丢失后,我们保卫科的员工通过在周边寻找,在位于鞍山市高新区的天冶选矿厂发现了这批矿粉,共有六七堆,存放在天冶选矿厂的空地。
2.证人叶某1(2021年3月13日)的证言证明:我在鞍山市高新区职。我认识朱静,她是我们桃山村一队的村民。我认识张永绪,是朋友关系。2012年或者2013年的时候,当时我是铲车司机,张永绪是养车的,平时有一些业务往来认识的。我和张永绪的关系还行。
我知道齐某矿山在桃山村矿粉泄漏。近两年的事情,具体什么时候泄漏的我记不住了。矿山公司在桃山村××段运输矿粉的管道漏了,管道中的矿粉落在了桃山村田凤才和朱静的地里了,后来不知道矿山和田凤才和朱静这些人是怎么谈的,矿粉就一直在他们的地里放着。大年三十那天也就是2021年2月11日的时候,村民来告诉我说是村里来了警察,然后我就知道了这件事。我就听说齐某矿的保险公司和村民的赔偿没谈妥,朱静等人就不让动他们地里的矿粉。大概在2月9日左右,张永绪打电话问我,你们村跑粉了是不是,我说你是怎么知道的。张永绪就说,你甭管我怎么知道的,是不是有这么回事,我说是有跑粉这回事,张永绪又问在谁家的地里了,你知道不。我说我就知道朱静的地有漏的粉,张永绪就说那你把朱静电话号码给我,我就把朱静电话号码给张永绪了,张永绪又让我问问谁家地里跑粉,让我问完给他回电话,我也没想张永绪要做什么,就想着朋友要个电话号我就给呗,张永绪问完我朱静号码和谁家地头跑粉,当天下午我给张永绪回电话说,谁家的地你问朱静,我也不清楚,你找没找着朱静,张永绪说找着了。我问张永绪你找朱静干什么,张永绪说我帮朋友弄点粉,我说那官司没打完,你们瞎弄好使啊,张永绪说我去和朱静商量和保险公司不发生关系。我具体不知道他说话什么意思,但是我明白他就是来把矿挖走,我不懂我也不知道张永绪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是什么个意思,张永绪管我要朱静的号码,我就给张永绪电话号码了。
2月9日还是2月10日,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张永绪到村里找我,我们在村委会门口,张永绪的黑色奥迪A6里见的面,张永绪问我跑的地方一共几个人的地,我说这个我不清楚。张永绪说你帮我问问,然后告诉我都谁家的地,当时我就感觉这可能违法,我就不想掺和这事了。我后来给张永绪打电话告诉他地的事情问朱静,然后我就不知道了。2021年2月11日,村里边有个人来告诉我跑粉那块去了一堆警察,我就赶紧给张永绪打电话,我问张永绪什么情况,张永绪说我把粉挖走了,我说你是卖了还是怎么样了?张永绪说这事你别管,我和朱静都商量好了。后来我知道警察把钩机拉走了,我就给张永绪打电话说哥们你不够意思,你把我装进去了,张永绪说没事放心,肯定什么事都没有。然后我就和张永绪,好像有过几次通话,内容就是我想问张永绪了,张永绪一直都说没事。
后来在2021年2月的一天,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警察肯定找你问矿粉这件事,你就说是朱静找你,让你帮忙找个车干点活你才找到我,当时我碍于朋友情谊就说可以,因为我感觉我按照张永绪的话去做,对警察说的话是在公安机关说假话是违法的,所以我现在说的都是实话,我是通过我的号码为183××××5858的电话和张永绪的号码为135××××0526的电话联系的。我没有收张永绪的钱,一分钱都没有收。我小名叫叶某2,一般的熟人都管我叫叶某2,朱静和张永绪也管我叫叶某2。
2021年2月10日和11日的时候,我和朱静通过几次电话,最开始的时候是因为我不知道张永绪要做什么,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和朱静电话说不清,让我和朱静打电话说张永绪需要我出去见面,我就给朱静打电话说张永绪要和他见面,后来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警察找你,你就说是朱静找你帮忙找个干活的,你才联系到我。”完事了,朱静也给我打电话说“你就按照张永绪说的跟警察说。”我不知道朱静跟张永绪之间有没有联系金钱往来,张永绪就告诉我说让我别管,最开始我不知道这个事违不违法,后来警察到现场我才意识到张永绪和朱静可能是违法了,我在这场事件中就是张永绪问我要朱静的号码,我就给他了。
证人叶某1(2021年5月2日)的证言证明:我不知道张永绪第一次给我打电话要做什么,我没问他也没有说,我也就没往违法犯罪上面想。当时我就合计张永绪以前倒腾过矿粉之类的东西,是不是和矿上有什么联系,想帮矿上把朱静这事摆平,赚个对缝钱。我给张永绪打电话的时候告诉他现在矿粉打这官司让他别瞎弄,他说没有事,我就以为他帮矿上把漏粉收回,因为之前矿山找朱静好几次,要把粉收回都不让拉。我不知道张永绪以前干过这个活没有,但是张永绪一直都是研究矿山、矿粉之类的东西,我就合计他和矿上有联系,张永绪没说具体要干什么。我具体在村里是负责治保主任一职,村上很多涉及到纠纷以及法院调解纠纷找人,都是由我负责。
3.证人孙某(2021年2月16日)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我租赁天冶选矿厂的场地和设备进行加工原料。2021年2月10日下午,我之前认识的一个养大车的车主通过电话联系我,这个车主我不知道姓名。这个养大车的车主联系我说有一家厂子黄了,有点清底的粉放我的货场一下,过两天就拉走,到时候给我一些场地费,我就同意了。2021年2月10日22时左右,一辆牌照为辽C×××××和一辆辽C×××××的前四后八的货车就拉了这些黑色的东西放在了天冶选矿厂的院内。2021年2月11日早上8时左右,张某来到了天冶选矿厂的院内,我在院内见到了张某,我还问张某这是什么东西,张某就说这是清底的粉,这一半天就拉走。然后张某就走了。下午你们警察就过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就是通过我家的司机谷庆录和张某认识的这个养大车的车主。我不知道张某的具体身份信息,我能辨认出张某。养大车的车主和我没说具体放粉的价格,就说给点费用。拉过来的粉都是黑色的粉为主,里面混杂着黄土还有一些杂草。养大车车主的联系方式是147××××5553。张某的联系方式135××××0526。谷庆录的联系方式139××××2902。
证人孙某(2021年04月22日)的证言证明:我不认识张永绪,我也没见过张永绪,也没和张永绪联系过,直到2021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到我厂子里来的时候我才给张某打的第一次电话,电话号码是135××××0526。在2021年2月16日的辨认笔录中公安机关让我辨认的人员是张某。147××××5553时间太长我记不住了,应该是2021年2月10日这个人给我打过电话,我以为是车主的,具体的我记不住了。135××××0526的张某就是我所说的张某。张某的妻子我不认识,也没见过,也没有微信。这个养活大车的147手机号的人告诉我的这个男的叫张某。
我就收购矿石,不收购矿粉。收购矿石白天晚上都有可能,拉矿石的车什么时候来我们什么时候收。在2021年2月10日晚上我谁也没见过,我晚上都在家待着。2021年2月10日,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批矿石让我收,我和他约定好以100多一吨的价格收购,总共是几百吨我记不住了,这批矿石在2月10日下午16时多开始运到我厂子,拉完是晚上21时左右,张某给我发个短信让我把矿石货款转账到他银行卡上,总共是6万多块钱,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转完款了张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厂子黄了有点存粉想卖给我,我说先看看矿粉什么样再谈价格,他就说把矿粉先拉到我厂子里。然后我就和厂子里丁某说有人要存点粉扔咱们厂子货场里。然后他什么时候拉的矿粉我就不知道了,第二天早上6、7点钟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厂子里了,我说等我一会。我到厂子里后看见张某和他拉过来的粉了,我看见矿粉里有土有草,我对张某说“我处理不了这粉你赶紧拉走,你给我点场地费装车费。”张某说那他找车拉走,然后张某就走了。过不了多久,警察就过来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张某打电话告诉我说这个粉是别的厂子黄了的存粉,是65%的精矿粉,想卖,问我买不买收不收。我说得看看货,就这么个情况。因为矿粉里有土有草,我厂子处理不了,所以没收。我不知道张某打算怎么处理,张某也没说,我就让张某拉走。就是2月11日早上张某约我过来看他要卖的粉,我才第一次见到张某的。之前我和张某没见过面。我没问过张某矿粉里为什么有土有草,张某之前说是清底的粉,这种粉里有土有草正常。
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挖机司机,有一台日立Zx360H-3G挖机。我认识张永绪,总给张永绪干活。2021年2月10日16时左右到2月11日5时左右,张永绪让我在桃山村××一块地里用挖机干活。2021年2月10日,我在桃山村干活前半个月以上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齐某矿附近有个活,让我去看看现场。我就和张永绪坐的张永绪的黑色奥迪A6L,牌照是辽C的号码带个6,具体牌照号我记不住了。我到现场以后××齐大山镇××一块地,这块地有两个铁大门,我进去以后看这块地面上有一层像是黑色的土之类的东西,张永绪就问我这些黑色的东西能不能挖动,得干多长时间。我说这些黑土都冻了干的慢。2021年2月10日中午,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出车,当时我合计板车和司机都不好找,快过年了都不爱干,我就没同意。后来张永绪说咱们总合作让我帮帮忙,我就答应去了。15时左右,我才找到板车往桃山村去,16时左右到的桃山村。到那以后挖机就坏了,修到23时左右,我开始干活,我把地上的黑土聚堆。大概半夜0时,来了两台大货车,这两台车我认识知道是张永绪的,司机我也认识但是不知道叫什么名,我就知道其中一个司机的电话是15xxx9494。我就开始把黑土装车,具体货车往哪拉我也不知道我也没问过。干到第二天早上5时左右张永绪过来说先不干了车停旁边,然后我把车停地旁边就走了。我挖机坏的时候张永绪来一回,大概是18时到19时。2月11日的2时左右,张永绪又来一趟给我送点吃的替我开了会挖机,大概一个小时走了。然后是2月11日5、6点钟张永绪来现场告诉我说先不干了把挖机停在地旁边。张永绪和我联系的电话号码是136××××6563和135××××0526。
2021年2月11日是大年三十,正月初六也就是2月17日,我去干活的工地发现车没了,当时我还合计是因为挖机的贷款没及时还被卖家沈阳日立公司拖走的,我给日立公司打电话日立公司说没拉。我就电话联系张永绪,张永绪说挖机因为涉案被公家扣了,我就问他涉的什么案被谁扣了,张永绪说是2月10日那天在桃山干的活被人陷害了,我就问张永绪桃山村这活具体是怎么回事?张永绪就说是有个女的是桃山村民,干活的现场那块地是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就雇张永绪把地上的黑土清走她好种地,张永绪就找的我干活。我就问张永绪怎么就涉案了。张永绪说有人报案说这个黑土是他偷的,说这个黑土是齐矿的。张永绪就答应我把挖机取出来。后来我催了两次,张永绪又让我缓他两天。前天也就是3月1日晚上我找张永绪,张永绪说再给他五天时间,如果还取不回来就给我算租金,我就同意了。张永绪没告诉我这个给张永绪干活的女的是谁。
2021年1月25日我买完挖机开始干的挖机这活。我不知道在桃山村挖的黑土是什么东西。我没问,我就管干活了。我装了七车黑土,一车大概是三十立方。挖机的运费和油费都是由张永绪负责,我就出人出车,这活我和张永绪没有直接说多少钱,但是我们俩都是默认按照之前干活的规矩一天1500元。在桃山开始干活的时候现场就是一个大地,大地上有些地方有黑土覆盖,有个黑土聚的不大的土堆。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大车司机。张永绪和我以前都是大车司机。2021年2月10日白天我在家,晚上20时左右按张永绪的要求我到齐某桃山村干活去了。2021年2月10日15时左右,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晚上出车,我说快过年了不爱出车,张永绪就劝我我就答应了,张永绪说让我上前峪接一台辽C×××××的大货,去拉三四车东西,给我350元作为报酬。18时40分左右,我上前峪按照张永绪的指示找到这台车,车上没有人钥匙在车上,我开着车按照张永绪说的往齐某开,20时左右开到不知道是什么村的一片大地那,到那的时候另外一台辽K×××××的大货也停在那。当时有台挖机在大道停着在修,张永绪就让我等着。等到23时左右,挖机应该是修好了,就开始在地里挖东西,挖的是黑色像是铁粉一样的东西。0时30分左右,挖机开始装车,我就和另外一台大货一起装完按张永绪说的往一个厂子去,这个厂子不知道叫什么名,位置大概在胡家庙。到厂子以后厂子门口保安也没问就抬杆告诉我东西到厂子里面院子的一个地方卸下。我总共拉了三车,另外那车拉了三四车,到早上6时左右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拉完了让我下班,我就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张永绪让我拉的具体是什么我不知道,就是黑色的,我看着像是铁矿粉。一车大概五十来吨,我总开车能感觉出来。钩机维修的时候张永绪来了,修了一会就走了。张永绪就让我上齐某那地拉东西,拉到这个厂子院里卸掉,其余什么也没说。约定报酬就是350元。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认识张永绪,他养大货车,我给他开车。2021年2月10日18时左右,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晚上出车去齐某拉东西,具体什么东西没说。晚上19时左右,我在前裕把这台牌照为辽K×××××的大货车开到齐某以后我给张永绪打电话,他具体指引我怎么走,我开到了齐某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地方,这个地方是一块大地外边有水泥的围墙,我到现场前后脚又来一台辽C×××××什么的一台货车,最后一个数我记不住了,但是司机我认识叫王小石,我到地方以后给张永绪打电话,他让我等着。等到0时左右来了一台钩机,这台钩机以前一起干过活,司机叫什么鑫,这台钩机就在地里开始挖东西,具体挖的什么我也不知道,就看起来像是黑乎乎的土之类的东西,钩机挖完装车以后按照张永绪指的路,我把这黑乎乎的东西拉到胡家庙一个厂子里卸掉了,我拉了四车,王小石拉了三车,每车大概二十八、九立方,干到第二天早上6时左右,到下班时间,我和王小石就收车回家了。我一到厂子门口,保安就抬杆了,没有人接待我们,张永绪去看着干活,看了一会就走了。张永绪没和我说让我们卸到厂子院里的东西还要拉到别的地方,卸的时候什么都没说,张永绪每个月给我9000元工资,不管活多少,不按件计,每个月固定9000元。
7.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齐某铁矿在地里一段运输铁粉的管道在2020年左右的时候泄露了,铁粉从管道中泄漏出来,将大地污染了包括我在内的几户人家的地块,被铁粉掩盖的地,除了有我家的以外,还有徐龙的地和朱静的地。当时矿山的铁粉泄漏导致我们几家的地被污染以后,矿山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我们几家进行了初期赔付,但是涉及到污染土地的二次清理赔付,一直没有谈拢,所以我们几家都不让矿山将这批铁粉清理走。我从这块被污染的地外边的大地路过时,看见警察在现场,我看热闹才知道地里的矿粉被人挖走了。我不知道是被谁挖走的,我没有委托他人挖走矿粉。我不知道其余几家有没有雇人将矿挖走的情况。当时保险公司总共赔付了我两万多块钱,污染土地的赔付以及二次清理的费用一直没有给。当时矿山公司同意说先清理走矿粉再进行赔付,但是其他几家没同意,就没让把矿粉拉走。
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桃山村委会主任。泄露矿粉的田地外围墙是齐大山镇政府的“美丽乡村”项目在2017年建的,围墙上有三道大门,从2019年起因为长期风刮导致大门损坏,掉扇了。一直到2021年四五月份左右,有一个外村的居民,为了防止丢菜把门修好了。这个人叫什么我也不知道。2021年2月11日,也就是春节前夕,该处大门是损坏和掉扇的,不封闭,大家都能进出。
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我在齐大山××山村务农。桃山村消防基地东侧田地,那片地是我租的朱静和其他几家的用来种菜。我承包了好几年了,这围墙和大门修起来以后大门就坏了好长一段时间,大概2021年6月份,因为我的菜总丢,我就要求村委会把门修好,村里一直没有空,我就自己找人把门焊上了。2021年2月11日也就是春节前夕,那个大门因为坏了掉扇了,谁都能进出。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我丈夫是张永绪,我不认识朱静。2021年2月10日下午,天已经黑了,张永绪用微信给我发了位置,在鞍山市高新区齐某镇里,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这个位置,没说去干什么。我就打了个出租车到张永绪给我发的位置,那个地方是个农村的大道上,当时天已经黑了,我没注意周边,就看见张永绪的黑色奥迪轿车。我下出租车就上张永绪车里坐副驾驶,我问张永绪来干什么,张永绪说给我说了我也不懂。我和张永绪在车上呆了十多分钟,上来一个50来岁的女子,我不认识。上车后他们说什么我也没注意听,当时我身体不适,大部分时间都下车在车旁呕吐。我上车以后,张永绪让我给上车了这个女子转3万元,我问这女子是谁,为什么要转钱,张永绪就说一两句话说不清我也不懂,我有点生气不问了,就用我手机上的农行APP向这个女子告诉我的姓名和账号转了3万元,转完这个女子下车走了。张永绪把我送到一个大道上能打车的地方,帮我拦了一个出租车,我就上出租车回家了。回家以后我也没问张永绪那个女子是谁,为什么给他转钱。到了2月15日大年初四,我和张永绪从岫岩老家回鞍山,张永绪说带我去串个门,然后张永绪开车带我去齐某镇上一个村里一户农民的平房里,当时是晚上,我和张永绪直接进了这个房屋,然后2月10日上张永绪车里的女子从屋里出来了。当时张永绪和这女子谈一些在哪工作、家里怎么样之类的话,我当时挺累就睡着了。过了一阵,张永绪把我叫醒,让我加这个女子微信,给她转1万元,我就给这个女子加上微信,给这个女子转了1万元,然后我和张永绪就回家了。我不知道这1万元是什么钱,我也不问。
这个女子微信名叫家和万事兴。我不认识孙某,孙某有一笔向我转款62675元的转账,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知道银行卡有这笔进账,我问张永绪,张永绪说是他自己养大车的运费。这张银行卡平时在我包里,归我保管。转完这笔钱,张永绪就让我在四方台的农业银行xxxM上取了2万元,我把钱给了张永绪,之后张永绪用在什么地方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2021年2月10日左右我去没去过天冶选矿厂,但我在2月10日左右去过类似厂子的地方,张永绪没在场,我就是没事跟我家大车溜达。
11.被告人张永绪(2021年2月21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在派出所门口是因为,当时朱静叫我来派出所接她,我就开车过来派出所门口接朱静了。我和朱静没有什么关系,朱静之前通过我的一个朋友叶某2联系我,说是之前齐某矿里的矿粉的管道爆裂了,要我帮忙把朱静的地里的矿粉清理后暂存起来,这么认识的朱静。大概在2020年的腊月二十三、二十四的时候,叶某2打电话给我说,有个人找叶某2问认不认识在外边干活的人,让叶某2帮忙找找有没有这样人,叶某2就把朱静的电话给我了,让我联系朱静。过了一两天,我就打电话给朱静,问朱静“你找车干活啊?”朱静就说“你有空过来看看工地研究下呗,打电话也说不明白。”我给朱静打完电话后一两天,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就开着辽C×××××的车到桃山村××道的边上,然后联系朱静,朱静上我的车以后,说“我在旁边有块地,地里面之前有齐某铁矿的管道,前两年管道漏了把东西漏我的地里,现在这地也种不了东西,矿山也没给赔钱,我想把地上的这些东西拉走,但是这些东西矿山还要,我没给,当时齐某派出所都来照相了说地里的这些东西不能丢,我也指着地里这些东西管矿上要钱,你帮我把地里这些东西清走找个地存着。”我就和朱静下车去旁边地里,看到地上有一片黑色的矿粉之类的东西,地上还有一堆矿粉拢成的堆。然后我就和朱静讲这个活得多少钱,我看这地上的黑矿粉得有个十二三车这样,我说这活得两万,朱静就和我讲价讲到一万块钱,我问朱静这钱什么时候给,朱静说这事什么时候解决矿山赔钱或者朱静种完地下来钱了什么时候给,如果时间超过一年,朱静就再在这个一万的基础上加3000元。朱静还要求我找个地方把这些东西暂存不能弄丢,丢了还得找我,我就同意了。我和朱静没有亲属关系,我答应在钱没到手也没有关系的情况下答应朱静这个要求,是因为朱静的家我也能找着,也找了我朋友叶某2,我就同意了。
2020年腊月二十九那天,我找了钩机过去桃山村,大概在下午三四点钟到桃山村朱静的地门口了,然后钩机就坏了,修到晚上七八点修好了以后钩机进去干到第二天早上五六点,把朱静地上的矿粉挖起来找大车给运走了。总共运了七车左右。下午三四点才过去工地干活是因为之前还有别的活,干完了才过来干桃山的这个。我以前认识一个金胡新村天冶选矿厂的跑事的叫孙某,我通过电话和孙某联系问他有没有地方存东西,孙某说有,我说有点东西借你地方用存一下,孙某也同意了。我就把矿粉都拉到孙某答应的天冶选矿厂的院内了。我用了一台日立的钩机和两台大货车给朱静干活。钩机当时干到大年三十早上,还有一部分矿粉没挖完,我就把钩机扔地里让工人回家过年了;货车拉完这几车以后也都回家了。孙某130××××3577;朱静152××××7736;叶某183××××5858。我和孙某没有约定以什么价格存放多少东西存放多少时间,没有说那么多,因为认识,用地就用了。
我哥在齐某这边,大概七八年前我过来齐某我哥这边玩的时候和叶某2就认识了。货车是我的,钩机是我借小金子的,联系方式130××××4411,大名好像是叫金郭新。这一阵都回家过年了,也没去看,前天钩机司机去准备换件干活的时候才发现钩机没有了告诉我的,我还到处找,后来我听周围的老百姓说被矿山公司的人拉走了,昨天下午我找人在齐某镇里一个厂子的院子里找到了钩机,但是厂子里没有人,准备找人问问怎么回事,还没有找到人。钩机一天油钱大概七八百,货车从桃山跑金胡新村大概一趟油钱七八十,货车司机一天工资大约三百。钩机司机是小金子,货车司机是陈宇和王小石。
拉到天冶选矿厂的这些矿粉我当时打算在那厂子的院里放一段时间,然后拉到弓长岭小屯的一个货场存着。我联系小屯这个货场的是一个外号叫老头的人,联系方式152××××8735。我准备将这些矿粉以每年不超过两千元的价格找地存放,哪个地方有空场我就找哪。我不知道拉走的矿粉值多钱。
被告人张永绪(2021年3月2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和朱静在挖桃山村矿粉之前去现场查看时,当时感觉矿粉用四、五十吨的大车拉运的话大概在十二三个车次,大概用时一天能干完,总共钩机加大车的成本大概五六千块钱左右。我第二天早上到孙某的天冶选矿厂内了,去看看总共卸了多少矿粉。孙某说的张某是我的妻子,应该是拉矿粉的前一天我手机掉家里了,我就让我妻子张某用我的手机和孙某联系放矿粉的事情,孙某应该是误以为我叫张某了。2021年3月2日上午,公安机关将我拉到孙某处天冶选矿厂的矿粉予以扣押,我知道,我在现场。我知道拉到天冶选矿厂的黑色矿粉共计345860千克。
被告人张永绪(2021年4月11日第一次)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给过朱静两万元,是在去年大年二十九还是大年三十,就是在我干活的前一天还是当天还是第二天,我记不住了,在桃山村××大道旁,我让我妻子张某给朱静转的,具体张某是怎么转给朱静的我不知道。因为朱静害怕我把矿粉弄丢了,朱静就说让我押钱在朱静那。我没有钱,我的钱都在张某那。我和朱静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朱静委托我把朱静地里的矿粉清走并保管,朱静给我一万元的酬劳。朱静没给我一万元,朱静说自己没有钱。我认为矿粉在我这我不怕朱静欠我钱不还,我也能找着朱静家。朱静领我去的她家。也就是干活前后两天,之后我也去过。我提出来的要去朱静家溜达,反正朱静家离得也近。和朱静的协议也是我在桃山干活的前后这两天,写完就签了,在朱静家里签的,协议上面有具体日期。是2月10日签的。给朱静的钱也是2021年2月10日晚上给的,给了两万元。给过朱静就这一次2万元。2021年2月15日张某通过微信又转给朱静1万元,那应该是朱静管我要三万,2月10日当天应该是张某微信限额就能转两万,所以后期张某又给朱静转了1万。这1万都是朱静管我要的矿粉押金。朱静总共朝我要了3万元钱,都是矿粉押金。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显示,2021年2月10日张某通过银行卡向朱静的银行账户转了3万,2月15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朱静的微信转了1万元,那我记错了,朱静管我是要了总共4万元矿粉押金。这4万元朱静没给我打条。我觉得没必要打,反正我有转账记录不怕朱静不认。因为协议是先签的,4万元钱是朱静后要的,所以4万元矿粉押金这事就没写在协议里。
2021年2月10日,干活前的十天之内,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闲的没事给叶某2打电话唠了会闲嗑,然后叶某2说“正好有人要找设备干活,我把电话给你。”然后叶某2就把朱静的电话号码给我了。我给叶某2打完电话后一两天,我给朱静打的电话问朱静“你那边是什么活?什么时候领我去看看。”第二天我就和朱静到桃山村消防基地东边朱静的大地里去看了。当时地里是一堆黑色的东西盖着,朱静说是矿上的运输管道泄漏了,漏的矿粉在地里,朱静想把矿粉清走种地,这才找人干活。我看完现场后,大概算了下十多车能够。看完现场后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就是2月10日,我就联系钩机的小金子和两个大车司机王某1和陈某,下午16时左右,小金子就把钩机弄到现场了,到现场钩机坏了,就开始修,修到天黑大概晚上七八点钟修好了,钩机就开始干活,大车也拉了半车废石垫在地里好让大车通过,然后就是钩机挖矿粉大车就开始拉,大车直接就从现场把矿粉拉到孙某的厂子院里去了。应该是干活前一天还是干活当天联系的,我记不住了。我给孙某打的电话,说有点矿粉存孙某的厂子里,孙某也没问矿粉从哪来的,就同意了。当天干活一直干到第二天早晨也就是2月11日7时左右,总共拉了六七车。地里还剩一些矿粉没清完,我们都干不动了再说也是过年了,就暂时不干了。我就去了孙某在齐某胡家庙的厂子,去看看拉了多少矿粉卸在哪个位置了,当时我看是大概是六堆矿粉左右堆在孙某厂子的院里了。然后我就回家过年了。干活的大车一车大概五十吨左,总共拉了有三百多吨。
是我给叶某2打电话的时候叶某2告诉的我朱静需要找人干活,朱静和叶某2怎么联系的我不知道。我记不住谁先给谁打的电话了。我不知道挖走的矿粉是什么矿粉,总共拉走了三百多吨。我合计拉走的矿粉总价值怎么也得十多万。我不知道拉走的矿粉是谁的。朱静告诉过我是矿山的管道泄漏把这些矿粉漏在朱静地里的,但我不知道这矿粉是谁的。
我和孙某都有车,有的时候孙某还收矿石,就这么认识的。大概是大年二十七、二十八也就是2021年2月8、9日那样,我卖给孙某一批矿石,收了孙某五六万块钱。之后就没有经济往来了。收孙某这五六万块钱我让孙某转给张某的,具体转的微信还是银行卡我就不知道了。卖给孙某的这批矿石从胡家庙一个个人的院里买的,这个人叫王某3,买的一堆废料花了五千元;还有朱家峪老霍买的废料,花了六七万;还有北出口以及胡家庙双龙公墓对面一个院子买的。这些都是我在2020年买的,在大年二十七八左右拉到孙某的厂子那卖的,收钱的时候我没去,是张某过去孙某那收的钱。手机号147××××5553我不知道是谁的。
我和张某去的桃山村和朱静谈挖矿粉这事,但是张某一直在车上待着,我和朱静在朱静的大地里谈的。我不知道张某知不知道挖朱静地里矿粉这事,我没告诉过她。让张某给朱静转钱我没告诉张某是什么钱,张某也没问,我和张某平常感情特别好,不管我干什么活,我说让她转钱张某就听。
被告人张永绪(2021年4月11日第二次)的供述及辩解证明:
我打算把这批矿粉放在天冶矿场院里,什么时候朱静要或者约定到期了给朱静送回去。我认为朱静肯定得要这批矿粉,这批矿粉价值肯定超过5万元钱,所以我就给他4万押金,没着急要报酬。
被告人张永绪(2021年4月12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孙某在2021年2月10日向张某转账62675元,是我卖给孙某的矿石的货款,这些矿石都是我2020年收的,这笔钱是我让张某去收的,这笔钱现在还在张某手里。
被告人张永绪(2021年7月28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进朱静家的矿粉的地里,干活当天进去过一次,之前去看情况去过两次。朱静家田地南侧靠大路有一面围墙,围墙上有三个铁门,这些铁门我去的这几次都不上锁,有的时候直接就是大开着,谁都能进去。我当时使用板车将钩机拉到田地门口,门口的有一扇铁门我记不住具体哪扇了,掉了一半门,剩下的一半门一推就开,钩机就进去了。
12.被告人朱静(2021年4月7日第一次)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这个矿粉的事最开始不是我找的叶某2,是张永绪最先开始打的我电话找的我,也不是我为了把我地里的矿粉找人清走,是张永绪找我的。我和张永绪没有任何关系,我和张永绪也不认识,大年二十九的时候也就是2021年2月10日下午具体几点我记不住了,我当时在桃山村的家里,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是朱静不?”我说“是。”张永绪说“我找你出来谈谈你家地里矿粉这事,你出来一趟啊?”因为之前也有四五个人找我谈过我家地里矿粉这事,我就知道张永绪是为了我家地里矿粉这事来的,然后张永绪说“你出来到桃山村口的大牌子底下,有个黑车,咱们见面谈。”我就从家里出去到村口了,看见一台黑色的车,当时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从车上下来,当时这个男的叫什么是谁我都不知道,后期我才知道他叫张永绪。张永绪对我说“咱上车谈。”我就上车坐后座了,张永绪上车坐开车那地方了,副驾驶上还坐着一个三四十岁的女的,这个女的我后来才知道是张永绪的媳妇,但是叫什么我不知道。当时车里就我们三个人。张永绪说“我上你家地里矿粉我都看完了,你家地里这矿粉你想要多少钱?”我说“五万块钱。前几个人来想弄这矿粉我都没让弄,你要弄走你别弄出事,派出所知道我家地里有矿粉这事,矿粉没了派出所都得来找我,派出所都给我录过相了。”张永绪说“没有事,我晚上就把矿粉拉走,有事不和你发生关系,5万块钱行。”谈完我就下车回家了。到了晚上几点我记不住了,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我没有现金,钱我给你转卡行不?”我说“转卡行。”张永绪说“那你到你家地里来一趟,我当面给你转钱”。这五万元就是矿粉钱,张永绪要拉走矿粉,给我五万元钱,其余我什么也不管。结果到现在张永绪通过他媳妇总共就给了我四万元钱。
张永绪说要当面给我转钱,我就到我家地里去了,那时都差不多晚上十点来钟,具体时间我记不住,我就到我大地门口的道边,张永绪的车停在那,我看见张永绪在车里,我就直接上车坐后座了,车上还是张永绪和他媳妇,张永绪说“我没有现金,给你转账。”我说行。然后张永绪媳妇把我手机拿过去,向我的建行账户转了3万元钱。我收完钱就回家了。当时张永绪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说过完年把剩下的钱再给我。因为我家大地外边有个墙有门,大道离漏矿粉那地也挺远的,我也没往地里看,不知道地里什么情况。张永绪媳妇能比我高点,大眼睛,双眼皮,微胖,好像是梳了个小辫,具体我记不住了,穿什么我也记不住了。我在车上张永绪和他媳妇都不说话,我也没听见他怎么称呼他媳妇,但我合计大晚上的开车还能陪着除了媳妇不能是别人了。
第二天也就是大年三十2021年的2月11日,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铲车都被扣走了,这事和你不发生关系,你别着急别害怕。”到了2月15日,张永绪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没,我说在家,张永绪说“我上你家去。”过了一会张永绪和他媳妇到我家了,在家里,张永绪拿出来一个协议,说这个协议你签上字摁上手印,这事和你就没关系了。”这张协议就是2月21日我向公安机关提供那张协议,然后张永绪的媳妇用微信给我转了一万元钱,说是那5万元剩下的2万元中的一万。我当时知道出事了,心里也害怕,就没问为什么就转了一万。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张永绪媳妇加了我微信好友,我也不懂微信操作那玩意,然后张永绪的媳妇通过微信转账向我转了一万元钱,就是在2月15日那天。我微信名叫“家和万事兴”,微信号是×××。张永绪媳妇微信名叫“筱^O^妖精”,微信号是×××。我没有张永绪的微信好友。
张永绪给我协议是在2021年2月15日晚上,具体几点记不住了,反正黑天了,给我的协议就是2月21日我给你们公安机关你们复印的那张,内容是我和张永绪约定以我付给张永绪1万元的价格让张永绪帮我清理地里的矿粉,日期写的是2021年2月10日,实际上是2021年2月15日张永绪才到我家里给我协议让我签的,签的是一式两份。张永绪对我说“这个协议签完了以后,矿粉这事和你就不发生关系了。”我就同意签了,张永绪还对我说“如果派出所找你,你就按照协议上说的这么说,我和你们村的叶某2是好哥们,你到时候就对警察说是你想清走地里的矿粉种地,然后你找叶某2帮忙找个干活的,这么联系上的我。你要按我说的这么对警察说,矿粉这事就不和你发生关系了。”我就同意了。所以在2021年2月21日你们警察找到我做笔录的时候我才按照张永绪教我的说的。2021年2月21日,张永绪告诉我你主动到派出所做个笔录去,做完笔录就没有事了,所以张永绪当天开车到我家道边接的我把我送到派出所来做笔录的。
我就一张建行的银行卡,账号是62×××77。2021年2月10日当天张永绪媳妇给我银行卡转了3万元,2月15日张永绪媳妇用微信给我转了1万元。微信的1万元钱我提现提到我建行的银行卡了,我把这4万元钱中的2万元转存到我建行的存折上了,这个存折账号我记不住了,剩余的两万都在我银行卡上,我银行卡上现在还有2万3千多,这2万3千多中的2万元就是张永绪给我的4万元中的2万。
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叶某2打电话,告诉叶某2如果警察找叶某2,让叶某2就说是“我朱静要种地找人干活把矿粉清走,找叶某2帮忙找个干活的,叶某2帮忙联系的张永绪。”我就按照张永绪教我的对叶某2说了。我不知道张永绪和叶某2之间有没有金钱往来,矿粉这事我从头到尾和叶某2都没见过面。我不知道张永绪什么时候把矿粉挖出来拉走的,我也没去看。
被告人朱静(2021年4月7日第二次)的供述及辩解证明:矿上的保险公司陪了我2.1万元左右,保险公司说这个钱是我地里矿粉的清淤钱,但是还有造成地里损失的钱没有给,我就没让矿上把我地里的矿粉拉走。我的田地在鞍山市高新区鞍山消防训练基地东侧不远。因为我知道张永绪把矿粉弄走想卖钱,我就合计叫张永绪给我土地损失钱,我就要了5万元。
2021年2月10日晚上,张永绪给我打电话说要清矿粉了,我害怕他不给我钱,我就说“你把钱给我再干活”,所以张永绪是2月10日来挖的矿粉。张永绪没有威胁过我,但是我就是害怕他,因为他知道我家在哪,我怕我说实话他对我家人不利,所以之前撒谎了。
被告人朱静(2021年4月12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齐某派出所告诉过我不能动矿粉,矿上没说过。2月10日那天,我上车以后,我、张永绪、他媳妇三个人,他媳妇一直在车上,没有下过车。2月15日那天,张永绪媳妇在我家听我和张永绪唠嗑,后来睡觉了。
被告人朱静(2021年7月28日)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家矿粉泄露的田地,靠路边的围墙是由桃山村大队修建的,有几年了,这个围墙应该是由村里管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围墙上的铁门总坏,总掉扇,铁门上的锁就是挂着,也不锁,我也没有钥匙,钥匙好像在大队手里保管。案发时,当时我和张永绪上田地里看矿粉的时候,田地围墙大门的铁门一共有三扇,我们从哪个大门进去的记不住了,但是这扇大门掉了一半,不用钥匙就能进去。
13.辨认笔录证明:孙某辨认出张永绪是2021年2月11日在齐大山××山村涉嫌盗窃矿粉的人。
14.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证明:202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保全黑色矿粉345860千克。同年6月24日,上述矿粉发还给鞍钢集体矿业公司齐某铁矿。
15.矿石称重单证明:孙某经营的鞍山市天冶选矿有限公司从张永绪处收购矿石的情况。
16.涉案矿粉称重单证明:2021年3月2日9时至11时,公安机关在鞍山市天冶选矿有限公司院内对涉案矿粉进行了称重,总净重为345860千克。
17.协议书记载:2021年2月10日,张永绪和朱静约定由张永绪拉走矿粉并保管,费用1万元。此协议由朱静提供。结合朱静的供述,可知该份证据系张永绪与朱静共同伪造。
18.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21年2月10日,张某给朱静转账3万元。同日,张某收到孙某转账62675元。
19.微信支付明细证明:2021年2月15日,张某向朱静转账1万元。
20.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某铁矿保卫科巡视记录证明:保卫科提供了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的巡查记录,期间多次对桃山管道外漏矿粉进来了巡查。同年2月11日,保卫科工作人员巡视中发现矿粉丢失。
21.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齐某铁矿生产技术室情况说明证明:2021年2月11日矿粉盗挖事件发生后,现场还残留100余吨精粉矿,为避免扩大村民损失,没有开展回收工作,秋收后彻底回收。
22.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一队有限责任公司211桃山村被盗矿粉品位鉴定报告证明:本次共采取40个分析样,样品数量较大且分布较均匀,因此本次取样计算出的样品整体平均品位基本可以代表整堆矿粉的品位,据此推估被盗矿粉堆品位为63.79%。
2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矿粉(品位为63.79%)345.86吨,认定市场价为417432元。
24.鞍钢集体矿业有限公司财务运营部价格说明记载:该公司销售鞍钢股份公司的铁精矿价格执行集体内部结算价格。2021年2月铁精矿内销价格为65%基价1230元/吨(不含税),按品位调价办法计算,齐某派出所提供的品位63.79%的铁精矿粉,对应价格为1206.94元/吨。
25.鞍钢集体矿业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驻齐某铁矿财务组近五年精矿成本、价格统计表证明:五年内精矿的制作成本和售价,其中2021年上半年制造成本为387.39元/吨,售价为1306.08元/吨。
26.齐某矿区治安派出所、齐某铁矿保卫科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2月初,齐某铁矿通往鞍钢厂内的精矿粉输送管道在齐大山××山村界内因管线爆裂发生精矿泄露,管道修复后现场存有大量的精矿粉。齐某铁矿生产部门在组织回收过程中遭到村民朱某等人的阻拦,以各种借口阻止回收工作。齐某铁矿保卫部门分别向矿业公司武装保安部、齐矿派出所进行了报告,上述部门工作人员也都及时到现场开展工作,仍然未果。2019年4月初、中旬及5月上旬,多次组织对精矿粉进行回收,村民仍然对回收工作进行阻拦。后来考虑到村民地内庄稼已长苗,为不扩大村民损失,就暂停了回收工作。同时由齐某铁矿保卫部门、矿业武装保卫部、鞍钢分局齐矿派出所共同在场对朱某等人进行口头告诫:大地内存留的精矿粉任何人不准动用,如果有人盗挖,要求村民立即报警。
27.齐某派出所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齐某铁矿公司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定损清单》及《尾矿漏水受淹村民赔偿明细表》证明2018年12月1日该公司矿粉运输管道泄漏事故中,由承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并将赔偿款给付齐某铁矿后,由齐某铁矿公司向被损害村民发放赔偿款,其中给付朱静赔偿款23328元。
案发现场田地内地面有大面积黑色粉状及粉结块状物,上有履带行驶及挖掘痕迹,田地内靠东北侧停放一台日立挖掘机。
民警多次与齐某铁矿公司沟通,该公司称已于2021年7月出具的与矿区派出所共同盖章的情况说明中充分说明了齐大山铁矿公司未将泄漏矿粉交由村民保管,而是由于朱静对矿粉泄漏事故要求额外赔偿费用的情况下不同意公司将矿粉回收。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在相关数据中未发现张某对该起盗窃事实知情的相关证据和其他情况。
齐某铁矿公司提供了《近五年精矿成本、价格统计表》,该表显示,2021年上半年该公司出产的66%品位精铁矿粉原料及制造成本为387.39元/吨。由于该公司出产产品仅有一种66%品位精铁矿粉,且没有相关规定或权威部门可以认定其他品位矿粉的成本价格,所以该公司无法出具涉案的品位63.79%矿粉的成本价格。价格鉴定部门因无相关标准,无法出具对涉案矿粉的成本价格鉴定。
28.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证明:2021年4月1日,张永绪因吸食毒品被铁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外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朱静无违法犯罪记录。
29.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2021年2月11日,齐某铁矿公司报案。同年4月7日9时,民警在齐大山镇××号将朱静抓获。同年4月11日,民警在鞍山市拘留所门口将张永绪抓获。
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绪伙同被告人朱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绪、朱静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永绪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案依据《211桃山村矿粉被盗案被盗矿粉品位鉴定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不合法的证据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卷宗中材料显示,本案鉴定聘请书中记载2021年4月26日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委托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一队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的矿粉的品位进行鉴定;2021年4月26日,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委托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矿粉价值进行鉴定,且辽宁省冶金地质四〇一队有限责任公司和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有相关资质,鉴定、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永绪、朱静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葛某、田某的证言,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齐某铁矿生产技术室情况说明,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齐某铁矿保卫科巡视记录及齐某矿区治安派出所、齐某铁矿保卫科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涉案铁矿粉系齐某铁矿公司因管线爆裂泄漏在被告人朱静的田地内。保险公司理赔款,已经齐某铁矿公司理赔给受损村民,其中被告人朱静亦得到了赔偿款。因村民对赔偿不满,齐某铁矿生产部门在组织回收过程中遭到村民阻拦,加之田地内庄稼已长苗,为不扩大村民损失暂停了回收工作,但齐某铁矿保卫部门、矿业武装保卫部、鞍钢分局齐矿派出所共同在场对被告人朱静进行口头告诫,田地内存留的精矿粉任何人不准动用,如果有人盗挖,要求村民立即报警。期间,齐某铁矿公司的保卫科还经常对泄漏的铁矿粉进行巡查。据此可知,被告人朱静对涉案铁矿粉没有所有权,且其明知自己田地内的铁矿粉其无权处分。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朱静将涉案铁矿粉出售给被告人张永绪,之后被告人张永绪又将铁矿粉销赃。二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另外,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陈某、王某1、金某、叶某1的证言、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永绪于2月10日晚至次日6时许,雇佣挖掘机、货车将铁矿粉盗走。案发后,为对抗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张永绪指使证人叶某1作伪证,并与被告人朱静伪造协议书。综上,被告人张永绪、朱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张永绪犯罪后能被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朱静庭审时虽对其行为性质有辩解,但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能被动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永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朱静被先行羁押1日,应予折抵。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朱静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于 悦
人民陪审员 崔 刚
人民陪审员 任仲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