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腾宇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闽0625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腾宇。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2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腾宇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因审理需要于2021年10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展、任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腾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8日间,被告人杨腾宇3次召集、提议许某、冯某、杨某2、杨某1(均已被行政处罚)四人在杨某1、何某家以及杨腾宇家的车库聚众利用扑克牌玩“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押注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不封顶,赌资合计人民币182900元。
1.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杨腾宇与冯某、许某先后到杨某1家喝茶聊天,经杨腾宇提议,杨腾宇、冯某、许某和杨某1用扑克牌在杨某1家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杨腾宇又打电话叫杨某2过来赌博,当天赌资合计97900元。
2.2020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腾宇微信联系杨某2并提议约人赌博,两人到何某家后,杨腾宇又打电话叫来许某、冯某到何某家,四人在何某家二楼客厅进行赌博,当天赌资合计64000元。
3.2020年2月8日中午,杨某2到被告人杨腾宇家找杨腾宇父亲杨某5告状许某等人向他诈赌,后在杨某1等人的调解下,许某退了16000元给杨某2。后被告人杨腾宇提议大家进行赌博,杨腾宇、杨某2、许某、冯某四人又在杨腾宇家的车库赌博了约半个小时。当天赌资合计210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杨腾宇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户籍证明、投案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1、杨某2等13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腾宇的供述和辩解,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腾宇以营利为目的,三次聚众赌博,赌资合计182900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腾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腾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腾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8日间,被告人杨腾宇3次召集、提议许某、冯某、杨某2、杨某1(均已被行政处罚)四人在杨某1、何某家以及杨腾宇家的车库聚众利用扑克牌玩“豹子”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押注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不封顶,赌资合计人民币209900元。
1.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杨腾宇与冯某、许某先后到杨某1家喝茶聊天,经杨腾宇提议,杨腾宇、冯某、许某和杨某1用扑克牌在杨某1家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杨腾宇又打电话叫杨某2过来赌博,当天赌资合计71900元。
2.2020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杨腾宇微信联系杨某2并提议约人赌博,两人到何某家后,杨腾宇又打电话叫来许某、冯某到何某家,四人在何某家二楼客厅进行赌博,当天赌资合计107000元。
3.2020年2月8日中午,杨某2到被告人杨腾宇家找杨腾宇父亲杨某5告状许某等人向他诈赌,后在杨某1等人的调解下,许某退了16000元给杨某2。后被告人杨腾宇提议大家进行赌博,杨腾宇、杨某2、许某、冯某四人又在杨腾宇家的车库赌博了约半个小时。当天赌资合计310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杨腾宇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腾宇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预缴罚金20000元,并自愿用暂扣于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的款项50000元预缴罚金。经本院委托,漳州市龙文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腾宇的经常居住地土白社区居委会表示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杨腾宇的基本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经历。
2.投案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杨腾宇经漳州市公安局长泰分局电话通知于2020年4月8日主动到漳州市投案。
3.杨某2提供的其与杨腾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杨腾宇叫杨某2去参与赌博,滕宇说“快回来推”、“要开战了,不用睡”、“要玩就玩赌资”、“我们要玉平家推了”、“你要不要推”、“推”“有人玩”“来不来”、“我在玉平家”“速来”等。
4.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由杨腾宇、杨某2、冯某、许某、杨某1确认,杨腾宇支付宝从杨某2处收入5.8万元,支出3.5万元,微信收入3.3万元,支出5.1万元;杨腾宇使用杨某5微信收入8.8万元,支出7.2万元。杨某2支付宝收入4万元,支出12.289932万元,微信收入18.16万元,支出26.42万元。冯某微信从杨某2处收入3.8万元,支出4.2万元,支付宝从杨某2处收入3.799932万元。许某微信收入10万元,支出12.45万元,支付宝从杨某2处收入7000元。杨某1微信收入6.2万元,支出58350元。
5.通话记录,证实2020年1月22日至2月8日期间杨腾宇与杨某2、冯某、许某的通话情况。
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总计参赌六次,分别在杨某1、何某、杨某3家里参赌。第一次是2020年1月22日1时许,其到高层村杨某1家里以“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这次其没有携带赌资,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他人转账用于兑换赌资,总计输了7.3万余元。其中向杨某1转账兑换2.3万赌资,支付宝还有9000元,这次参赌的人员有冯某,其他不记得了。第二次是2020年1月22日23时至23日4时许,其到杨某1家中以“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第三次是2020年1月24日23时至1月25日3时许,其到杨某1家中以“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这次和第二次合计输了12.3万余元。第四次是2020年2月6日19时至2月7日9时许其到杨某1家中以“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这次带了多少赌资去不记得,有赢3万元。第五次是2020年2月7日21时至2月7日21时50分许。其到高层村何某家中以“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现场参赌的人员只有其和杨腾宇、许某、冯某,这次参赌输了6.8万元,大部分都是许某赢的,其微信支出43000元。第六次是2020年2月7日21时至2月7日21时50分许。其到高层村杨某3家中以“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现场参赌的人员有许某、杨某4等人,还有其他不记得了,这次其带了两万赌资都输光了,还欠许某3.5万元,这次合计输了5.5万元。2020年2月8日中午在杨腾宇家车库,时间就一会儿,没有什么输赢,都没有转账。有一次(具体哪一次忘记了)是其去杨某1家喝茶,杨腾宇、许某等人都在那里,不知道谁提议要打牌赌博然后就开始赌博了,其他的每一次都是杨腾宇叫去赌博的
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2020年春节期间与杨某2、杨腾宇、冯某一起赌博,第一次是1月22日晚的下半夜大约12点左右,其到杨某1家想泡茶,到了后杨某1与杨某2、杨腾宇、冯某四人就已经在赌博了,其到后杨某1就起来换其玩;第二次是1月24日晚,其在杨某1家喝茶聊天,当时杨腾宇也在,后来杨某2和冯某也先后过来了,他们是怎么来的其不清楚;第三次是2月6日晚其和杨腾宇在杨某1家喝酒,喝酒期间杨腾宇跟其说要玩(指赌博)一会儿,然后杨腾宇就叫了杨某2和冯某过来;第四次是2月7日晚其在邻居家喝酒,期间杨腾宇打电话叫其到何某家赌博,后冯某也有打电话催其,其到时杨腾宇、杨某2、冯某已经在了;第五次是2月8日下午杨腾宇提议要赌博,其、杨某2、冯某、徐良平就开始赌博。到何某家赌博时其微信转给杨某5三万元,叫杨腾宇带三万元赌资过来给其,第一次带现金约四千元,其余每次都是带大约三千元赌资。他们几个人春节期间的赌博每次都是杨腾宇提议的。
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杨某2等人在春节期间赌博。第一次是1月21日晚,大约十点左右杨腾宇打电话给其说杨某2要赌博叫其去杨某1家,其和杨腾宇、许某、杨某1、杨某2一起赌博;第二次是1月22日晚,杨某2发微信信息给其叫其去杨某1家,后杨某2说要赌博,许某过了十分钟也来了,他们就开始赌博了;第三次是2月6日晚大约八、九点,许某用微信电话联系其,叫其去杨某1家赌博,其过去后许某和杨某2、杨腾宇都在了;第四次是2月7日晚,杨腾宇打电话给其叫去何某家赌博。我就过去何某家了,其和杨腾宇、许某、杨某1、杨某2一起赌博;第五次是2月8日上午许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去杨腾宇家,后杨某2说要赌博,其和杨腾宇、许某、杨某1、杨某2一起在杨腾宇家车库开始赌博。第一次带了一万元,第二次带两万多元,第三次带一万多元,第四次带了一万元,第五次带了约一万元,第六次带了约一万元。
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腾宇、杨某2等人在其家赌博了三次,其参与赌博两次,第一次是1月21日晚上,杨腾宇到其家坐,说想要赌博,其和杨腾宇、杨某2和冯某四个人赌,其身上带了900元现金,后又拿了20000元现金。第二次是1月22日晚上,杨某2先来其家,坐了一会儿杨某2说要玩一下(指赌博)。
10.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大约在春节后的十几天的一个傍晚,杨腾宇与“胖仔”一起来到其家喝茶,坐了一会儿,杨某2跟杨腾宇和“胖仔”说要“娱乐”(指赌博)一下,然后他们三个人就上到二楼客厅,后许某也到二楼。他们是怎么联系的其不知道,也没有收取好处费,但他们走的时候自己放了一百元在桌子上。
1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春节后的大约十天左右(具体时间忘记了),有一天晚上大约八点多,其在家一楼客厅和同学在喝茶,杨腾宇和杨某2、许某,冯某(外号胖仔)四个人在二楼用扑克牌赌博
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春节前(具体时间记不得)的一天,杨腾宇带其到长泰××里乡。当天晚上,杨腾宇带其到村里的一户人家,在场的四人就坐下来用扑克牌进行赌博,他们四人具体如何玩其不清楚。期间,杨腾宇有问其身上有没有赌资,其说有,随即,杨腾宇叫旁边的一个男青年通过扫二维收款码其收到10000元的款项后,把身上的10000元拿给那个男青年。
13.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20年的1月22日晚上大约十点多其去弟弟杨某1家坐时,杨某1和杨某2等人已经在赌博了,期间杨某2赌资都输完了,用微信转账给其10000元(分两笔转,每笔5000元)换现金10000元。
14.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杨腾宇的父亲,2020年春节期间杨腾宇在与杨某2他们赌博时有拿其手机用其微信跟他们转账,微信收款是杨腾宇用其微信二维码收款的,其家有经营一些生意,平时经常让其儿子杨腾宇帮忙用其微信收付款。2020年的春节期间,许某有向其兑换赌资。
15.被告人杨腾宇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20年1月21日其在杨某1家喝茶,其提议说玩一会儿(指赌博),就给杨某2打电话,然后其和冯某、许某、杨某1四个人开始玩,过了约半个小时,杨某2过来了,杨某1就起来换杨某2赌博;第二次是1月22日晚,其过去杨某1家,冯某、杨某2和许某都在那里喝茶,其走过去笑笑说:是不是又想玩一下?杨某2马上说:要就来。然后其和杨某2、冯某、许某四个人就上到二楼客厅开始赌博了;第三次是2月6日晚上其在杨某1家喝酒,杨某2过来坐了一会儿说要赌博叫其去换一些赌资,后其和杨某2、许某、冯某就开始赌博了;第四次2月7日是在何某家,其和杨某2先到何某家,其又叫了冯某和许某;第五次2月8日下午是在其家车库,许某退了一万多元(具体多少其不知道)给杨某2,杨某2收到钱后马上又提议说要赌博,然后他们四个人就在车库开始赌博;第六次2月8日晚上是在杨某3家,其在村防疫检查站当志愿者时杨某2就给其打电话说要赌博,然后其和冯某就过去杨某3家,后许某也过来。其平时一般身上都会带五千多元赌资,所以每一次都是带这么多赌资去,还有第三次杨某2叫其换赌资,其带了两万,给杨某2一万,自己一万,第四次在何某家时,许某微信转给其爸杨某5三万元,其给许某三万,自己两万元。
16.提取、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杨腾宇、杨某2、许某、冯某等人微信、支付宝互相转账的情况。
17.票据,证实被告人杨腾宇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预缴罚金20000元。
18.漳州市龙文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2021)龙文矫调评字第6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腾宇的经常居住地土白社区居委会表示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腾宇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赌资合计209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腾宇多次聚众赌博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赌资数额有误,予以更正。被告人杨腾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从宽处罚。经漳州市龙文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杨腾宇的经常居住地表示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腾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