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0 0:00:00

吴艳平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艳平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1122刑初79

  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艳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517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2心,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20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艳平犯诈骗罪,于20218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某、书记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艳平及其辩护人张乃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左右被告人吴艳平与被害人田某1相识于盘锦户外交友群,2017年左右吴艳平谎称自己单身,系辽宁大学教授,骗取田某1信任并与之交往。吴艳平因在网上赌博欠下大量外债,20185月至20198月期间,吴艳平谎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并以做生意、生病住院等为由骗取田某1共计100.83万元人民币,其中田某1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给吴艳平61.74万元,田某1通过贷款方式给吴艳平39.09万元,所有钱款均被吴艳平用于网上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在此期间,吴艳平从20191月至201910月还宜人贷借款共计4.87918万元,并且通过微信给田某1转账12千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结婚登记介绍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艳平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艳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艳平部分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艳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艳平所有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

  被告人吴艳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被告人吴艳平辩称,关于其签署的25万元欠条,实际上其仅从田某1处借款20万元。其以田某1名义办理的贷款,其本人亦有还款。

  被告人吴艳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艳平在25万元欠条中多签的5万元应自指控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吴艳平偿还以田某1名义办理的贷款金额应自指控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吴艳平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左右,被告人吴艳平通过“盘锦户外交友群”结识被害人田某1。约在2017年,吴艳平谎称自己单身,系辽宁大学教授,骗取田某1信任并与之以情侣关系进行交往。吴艳平因在网上赌博欠下大量外债,20185月至20198月期间,吴艳平谎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并以做生意、投资等为由多次骗取田某1钱款,其中田某1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给吴艳平61.74万元,通过贷款方式给吴艳平39.09万元,所有钱款均被吴艳平用于网上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期间,吴艳平共还贷款7.67418万元,另通过微信给田某1转账2000元,通过银行转款归还田某19750元,现吴艳平尚余86.98082万元无力偿还。

  另查明,被告人吴艳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艳平在向田某1实际借款20万元时,签了25万元的欠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田某1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欠条、邱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宜人贷借款协议、借款人信用承诺书、宜人贷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中国银行对账单、华夏易某金卡对账单、吴艳平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结婚登记介绍信、证人邱某、田某2、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田某1统计骗取钱款明细、办理贷款明细、被告人吴艳平的供述、户籍证明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6.98082万元,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艳平诈骗共计100.83万元,经查,被告人吴艳平在案发前偿还贷款7.67418万元,通过微信给田某1转账2000元,通过银行转款归还田某19750元,吴艳平还款金额应自指控数额中予以扣除。另,被告人吴艳平在向田某1实际借款20万元时,签了25万元的欠条,该5万元应自指控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被告人吴艳平诈骗总额为86.98082万元。被告人吴艳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艳平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吴艳平所有的两部手机,不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但因被害人田某1的经济损失尚未得到赔偿,故该两部手机应折价赔偿被害人田某1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吴艳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艳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517日起至20315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吴艳平退赔被害人田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六万九千八百零八角二分。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艳平所有的玫瑰金色苹果5S手机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折价后赔偿被害人田某1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长 赵俊梅

判 员 刘慧帝

人民陪审员 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