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0 0:00:00

张凤林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凤林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02刑初1099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凤林。因涉嫌本案盗窃罪,于2019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4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19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1Z717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林犯盗窃罪,于202111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徐适、王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1911时许,被告人张凤林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国医大一院门诊楼出口处,趁被害人梁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右侧外衣兜内的一部VIVOY31A型移动电话盗走,随后被在场巡逻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张凤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人口信息表,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张凤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凤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林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凤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判 员 叶菁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贺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