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0 0:00:00

王茂吉,陈必丞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茂吉,陈必丞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13刑初812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茂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7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必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7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秦某,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7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告人罗刚。20194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76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2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犯盗窃罪、被告人罗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11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1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茂吉及其辩护人向奇、被告人陈必丞及其辩护人程卫锋、秦小雪、被告人张维、罗某2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12月至202176日期间,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共谋后,三人身着国家电网工作服、一起驾驶牌照为渝X小汽车多次到重庆市巴南区、南岸区、江津区等各小区内,采取撬门、夹锁等方式进入小区配电房,使用扳手、电钻等工具将配电房内的接地铜排和接地铜线拆下盗走销赃获利。被告人罗刚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下仍多次收购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盗窃的接地铜排和接地铜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20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京汉凤凰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72公斤、价值263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2020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青林半昌赫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9公斤、价值1429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2020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恒大新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8公斤、价值139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202113日,32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两次在巴南区星澜汇二期、三期小区共六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61.6公斤、价值847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20211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滨江某某府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41.8公斤、价值6531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6.2021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融汇二期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86.3公斤、价值397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7.2021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亲和佳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68.4公斤、价值315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8.20211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悦麓山小区四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12公斤、价值515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9.2021111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鲁能领秀城小区五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39公斤价值640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0.2021111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鸥麓花园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03公斤、价值474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1.202111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洛悦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8公斤、价值175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2.2021112日、32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两次在巴南区滨江星城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07.6公斤、价值553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3.202111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珠江城小区六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223.1公斤价值1027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4.2021120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万达华城小区3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10公斤、价值506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5.202112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融汇观江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88.9公斤、价值409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6.202112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融创剑桥群小区五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51公斤价值695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7.202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金樾山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2公斤、价值190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8.20213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鸥麓花园依云郡小区四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50公斤、价值879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9.2021320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风花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0公斤、价值234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0.2021323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渝南首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0.8公斤、价值180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1.2021323日、629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两次在巴南区群乐村安置房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98.5公斤、价值1252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2.202132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星麓原二期小区配电房内,将重89.6公斤、价值525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3.20214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万科金域学府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48公斤、价值299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4.20214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保利观塘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64公斤、价值399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5.20215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华远海蓝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6公斤、价值283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6.20216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两岸风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0公斤、价值2611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7.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龙湖春江天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2公斤、价值2089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至罗刚处销赃。

  28.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西派时代小区配电房内,将重53公斤、价值346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至罗刚处销赃。

  29.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

  区保利云禧小区配电房内,将重53公斤、价值3460元的接

  地铜排盗走,运至罗刚处销赃。

  30.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龙海港湾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4公斤、价值91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1.2021623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在巴南区澜山望小区配电房内,将重公斤、价值8029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2.20214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双福时代广场锦绣二期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50公斤、价值312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3.20214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恒大金碧天下小区7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76公斤价值474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4.2021413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津北新都汇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43公斤价值268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5.20214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祥瑞西城小区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5公斤、价值9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6.20214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双福李子湖畔小区四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85公斤价值530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7.2021420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福城北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0公斤、价值12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8.2021427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馨福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4公斤、价值1497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9.202151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福城西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2公斤、价值7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0.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雍景湾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35.4公斤、价值220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1.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嘉飞还房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2.20215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云景台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45.4公斤、价值283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3.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奥贝学府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35公斤、价值218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4.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嘉锋物流园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1.8公斤、价值7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5.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津城首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1.8公斤、价值7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6.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津福花园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1.8公斤、价值7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7.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牛津大道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8.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双溪安置房小区六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38公斤、价值8611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9.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万卷山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0.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御墅临枫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1.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中梁首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5.2公斤、价值9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2.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紫云集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3.2021411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在江津区双福时代广场锦绣一期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0公斤、价值12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4.20215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在江津区福城北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3公斤、价值203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5.20217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鹿角欧麓花园城、融创金裕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接地铜排盗走。三人紧接着到南岸区博翠园小区配电房内将接地铜排、紫铜棒、短路接地线盗走,三人将盗窃所的赃物运至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275号附82号,被告人罗刚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称量,在融创金裕小区盗窃的接地铜排30公斤,在博翠园小区盗窃的接地铜排100公斤、紫铜棒10公斤、短路接地线一套。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处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为9955元。

  综上,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共盗窃55次,价值200443;被告人张维共盗窃52次,价值189136;被告人罗刚共计收赃55次,收赃价值190488元。侦查期间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到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相关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被告人王茂吉的辩护人提出鉴于王茂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必丞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111721232425404143444546474849505152笔,证明被告人陈必丞参与盗窃的证据不充分;第31笔指控,无盗窃的重量,盗窃金额认定存疑。希望法院在查清前述事实的基础上,鉴于陈必丞认罪悔罪态度一直很好,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12月至202176日期间,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共谋后,三人身着国家电网工作服、一起驾驶牌照为渝X小汽车多次到重庆市巴南区、南岸区、江津区等各小区内,采取撬门、夹锁等方式进入小区配电房,使用扳手、电钻等工具将配电房内将被害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巴南及南岸小区)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江津区供电分公司的接地铜排和接地铜线拆下盗走销赃获利。被告人罗刚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下仍多次收购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盗窃的接地铜排和接地铜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20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京汉凤凰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72公斤、价值263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2020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青林半昌赫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9公斤、价值1429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2020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恒大新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8公斤、价值139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202113日,32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两次在巴南区星澜汇二期、三期小区共六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61.6公斤、价值847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20211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滨江某某府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41.8公斤、价值6531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6.2021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融汇二期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86.3公斤、价值397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7.2021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亲和佳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68.4公斤、价值315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8.20211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悦麓山小区四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12公斤、价值515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9.2021111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鲁能领秀城小区五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39公斤价值640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0.2021111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鸥麓花园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03公斤、价值474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1.202111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洛悦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8公斤、价值175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2.2021112日、32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两次在巴南区滨江星城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07.6公斤、价值553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3.202111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珠江城小区六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223.1公斤价值1027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4.2021120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万达华城小区3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10公斤、价值506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5.202112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融汇观江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88.9公斤、价值409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6.202112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融创剑桥群小区五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51公斤价值695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7.20212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金樾山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2公斤、价值190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8.20213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鸥麓花园依云郡小区四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50公斤、价值879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19.2021320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风花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0公斤、价值234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0.2021323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渝南首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0.8公斤、价值180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1.2021323日、629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两次在巴南区群乐村安置房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98.5公斤、价值1252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2.2021324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星麓原二期小区配电房内,将重89.6公斤、价值525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3.20214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万科金域学府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48公斤、价值2995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4.20214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保利观塘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64公斤、价值399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5.20215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华远海蓝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6公斤、价值283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6.20216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南岸区两岸风华小区配电房内,将重40公斤、价值2611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27.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龙湖春江天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2公斤、价值2089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至罗刚处销赃。

  28.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西派时代小区配电房内,将重53公斤、价值346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至罗刚处销赃。

  29.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

  区保利云禧小区配电房内,将重53公斤、价值3460元的接

  地铜排盗走,运至罗刚处销赃。

  30.20216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龙海港湾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4公斤、价值91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1.2021623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在巴南区澜山望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23公斤、价值8029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2.20214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双福时代广场锦绣二期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50公斤、价值312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3.20214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恒大金碧天下小区7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76公斤价值474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4.2021413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津北新都汇小区三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43公斤价值2683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5.20214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祥瑞西城小区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5公斤、价值9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6.2021415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双福李子湖畔小区四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85公斤价值530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7.2021420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福城北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0公斤、价值12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8.2021427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馨福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4公斤、价值1497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39.2021512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福城西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2公斤、价值7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0.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雍景湾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35.4公斤、价值220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1.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嘉飞还房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2.20215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云景台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45.4公斤、价值283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3.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奥贝学府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重35公斤、价值2184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4.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嘉锋物流园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1.8公斤、价值7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5.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津城首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1.8公斤、价值7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6.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津福花园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1.8公斤、价值736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7.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牛津大道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8.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双溪安置房小区六个配电房内,将共计重138公斤、价值8611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49.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万卷山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0.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御墅临枫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1.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中梁首府小区配电房内,将重15.2公斤、价值9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2.20214月,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江津区紫云集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3.6公斤、价值1472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3.2021411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在江津区双福时代广场锦绣一期小区配电房内,将重20公斤、价值1248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4.202158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在江津区福城北苑小区配电房内,将重33公斤、价值2030元的接地铜排盗走,运到罗刚处销赃。

  55.202176日,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在巴南区鹿角欧麓花园城、融创金裕小区两个配电房内将接地铜排盗走。三人紧接着到南岸区博翠园小区配电房内将接地铜排、紫铜棒、短路接地线盗走,三人将盗窃所的赃物运至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洲大道,被告人罗刚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称量,在融创金裕小区盗窃的接地铜排30公斤,在博翠园小区盗窃的接地铜排100公斤、紫铜棒10公斤、短路接地线一套。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两处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为9955元。

  综上,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共盗窃55次,价值200443;被告人张维共盗窃52次,价值189136;被告人罗刚共计收赃55次,收赃价值190488元。到案后,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罗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罗刚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罗刚的前科材料,购物发票处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傅某、刘某1、刘某2、罗某、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罗刚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辨认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等笔录;小区监控,手机基站位置统计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刚明知系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请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被告人陈必丞的辩护人就具体事实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实施盗窃的准确时间外,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使用手机所在的基站信息,被告人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完全可以佐证公诉机关的就具体事实的指控。关于第31笔事实,通过证人陈述被盗型号及长度,可计算被盗重量为123公斤,鉴定价值为8029元。因此,被告人陈必丞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刚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罗刚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因此,被告人罗刚提出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罗刚具有同种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张维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罗刚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茂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6日起至20261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必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6日起至202610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6日起至20267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罗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6日起至20251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王茂吉、陈必丞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140581元、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江津区供电分公司49907元;被告人张维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132552元、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江津区供电分公司46629元。

  (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

  六、从被告人王茂吉处查扣的被盗接地铜排、紫铜棒、短路接地线发还被害单位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

  (前述查扣赃物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发还)

  七、没收查扣的作案工具钳子2把、手套3双、扳手2个、钥匙1串、电钻1个。

  (作案工具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判 长 刘 天 柱

人民陪审员    丁良占

人民陪审员    胥文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田田

记 员 罗 馨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