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大江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302刑初523号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大江。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5年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7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某,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2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大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英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大江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工地,进入104、105栋楼内,使用钳子将楼内电线剪断盗走,后使用摩托车将电线运回家中,进行拆分后先后以850元、400元的价格卖给鞍山市铁东区四方台路边的废品收购站。经价格认定,被盗上海起帆牌电线价值人民币1611.7元。
2、2021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工地,进入104栋楼内伺机盗窃。当日晚,丁大江使用钳子将104栋1单元内电线剪断盗走,后使用摩托车将电线运回家中,并以850元的价格卖给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经价格认定,被盗上海起帆牌电线价值人民币1559.4元。
3、2021年5月末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公园府工地10号楼内,使用钳子将10号楼内电线剪断,当日晚,丁大江驾驶摩托车返回公园府工地,将盗窃的电线运走,后以1450元的价格卖给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经认定,被盗津达牌电线价值人民币3536.9元。
4、2021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内,使用钳子将楼内电线剪断,当日晚,丁大江驾车返回富力城59、60号楼工地,驾车将盗窃电线运回家中,先后以1120元、1600元的价格卖给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经认定,被盗上海起帆牌电线价值人民币3119.9元。
5、2021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内,使用钳子将楼内电线剪断,当日下午及晚上,丁大江两次返回富力城3期工地105栋楼内,将盗窃电线运回家中,先后以1180元、1600元的价格卖给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经认定,被盗上海起帆牌电线价值人民币7477.4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倪某、郭某、邹某、焦某、王某1、王某2、耿某、昝某的证言,被告人丁大江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单,买卖合同,视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述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大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大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大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大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大江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丁大江多次在建筑工地盗窃电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工地,进入104、105栋楼内,使用钳子将楼内电线剪断盗走,用摩托车将电线运回家中,进行拆分后先后以850元、400元的价格在鞍山市铁东区四方台路边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同年3月3日,施工方管理人员倪某发现电线被盗后报案。经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上海起帆牌BV2.5电线1135米,价值人民币1611.7元。
2021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工地,进入104栋楼内伺机盗窃。当日晚,丁大江使用钳子将104栋1单元内电线剪断盗走,用摩托车将电线运回家中,并以850元的价格在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次日,施工人员郭某报案。经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上海起帆牌BV2.5电线772米价值人民币1559.4元。
2021年5月末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公园府工地10号楼内,使用钳子将10号楼内电线剪断,当日晚,丁大江驾驶摩托车返回公园府工地,将盗窃的电线运走,后以1450元的价格在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销赃。经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津达BV2.5电线1398米价值人民币3536.9元。
2021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内,使用钳子将教学楼内电线剪断,当日晚,丁大江驾车返回富力城59、60号楼工地,驾车将盗窃电线运回家中,后先后以1120元、1600元的价格在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次日,施工人员王某1报案。经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华美电缆BV4电线1743米价值人民币3119.9元。
2021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丁大江驾驶摩托车来到鞍山市铁东区内,使用钳子将楼内电线剪断。当日下午及晚上,丁大江两次返回富力城3期工地105栋楼内,将盗窃电线运回家中,先后以1180元、1600元的价格在鞍山市铁西区路边的废品收购站销赃。同月25日,施工管理人员邹某报案。经鞍山市铁东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上海起帆牌BV2.5电线231米、上海起帆牌BV4电线2277米价值人民币7477.4元。
2021年6月28日11时20分,公安人员将丁大江抓获。同日,公安人员从丁大江处扣押钳子三个、鞋一双、手套一副、安全帽一个、裤子一条、衣服一件、摩托车一辆,从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耿某处扣押总重量115.1kg的电线四捆。同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将扣押的四捆电线返还给倪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大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郭某、邹某、焦某、王某1、王某2、耿某、昝某的证言,被告人丁大江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单,买卖合同,视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大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大江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大江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丁大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故意犯罪。但考虑到丁大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被动返还部分赃物,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大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丁大江先行被羁押1日,应予折抵。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丁大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公司人民币10648.5元、退赔广东华南建业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3119.9元、退赔中诺建设(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36.9元。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钳子三个、鞋一双、手套一副、安全帽一个、裤子一条、衣服一件、摩托车一辆,作为物证保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于 悦
人民陪审员 陈绍志
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