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索忙乃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青0224刑初76号
公诉机关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索忙乃。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被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化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索忙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索忙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索忙乃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索忙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马 开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凤琴
书记员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