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0 0:00:00

张索忙乃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索忙乃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224刑初76

  公诉机关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索忙乃。202012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1129日被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化检刑诉〔202165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索忙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索忙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索忙乃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索忙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判 员 马  开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丁凤琴

书记员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