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甘2926刑初89号
公诉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2021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马世清、马茜茜,系甘肃世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乡县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检察院检察员陈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乡县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马某平提出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可以帮忙为马某平办理工作转正手续,但需要10万元办理费用送给领导。马某平信以为真,遂于2019年10月9日从银行取现6万元,从舅子马国信处借款4万元,后将10万元现金在东乡县农业银行门口附近交给周某某,周某某拿到10万元现金后一直未给马某平办理工作转正手续。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忙给马某平办理高中毕业证为由获取马某平信任,后马某平通过微信给周某某转账2000元,至案发时周某某依旧未给马某平成功办理高中毕业证。
因被告人周某某未能帮助马某平办理转正事宜,后马某平多次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周某某推脱不还,且拒不承认拿走马某平10万元高中转正办理费用的事实,后又辩称该10万元系借款,其用以购买药品。2021年5月份,马某平请赵某卫生院院长马进军出面调解,经马进军出面调解,周某某承认曾答应要给马某平办理工作转正手续,但谎称该10万元已送过领导,后一直未归还马某平该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马某平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谅解书、收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录音音频电子数据,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此前一直表现良好,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东乡县赵家卫生院职工,被害人马某平系赵家卫生院临聘职工。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提出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可以帮忙为马某平办理工作转正手续,但需要10万元办理费用送给领导。马某平信以为真,于2019年10月9日将10万元现金在东乡县农业银行门口附近交给周某某。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周某某以帮忙给马某平办理高中毕业证为由微信收取马某平2000元。因被告人周某某未能帮助马某平办理转正事宜,后马某平多次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周某某推脱不还。2021年5月份,经赵家卫生院院长马进军出面调解,周某某承认曾答应要给马某平办理工作转正手续,但谎称该10万元已送过领导,后一直未归还马某平该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马某平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谅解书、收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录音音频电子数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予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三项Galaxys8黑色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唐占武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人民陪审员 赵文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