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志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1223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立志。因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志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孟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志及其辩护人王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春,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房木镇大湾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以给张某某的儿子治腿病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人民币4,000.00元。2、2020年,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房木镇双城村被害人李某某1家,以给其孙子李某某2“立堂口”、“开马绊”等借口,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李某某1共计人民币35,300.00元。3、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房木镇河边村的家中,以给被害人姜某某“结婚缘”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姜某某共计人民币15,793.00元。4、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立志在吉林省东丰县谢某某家,以给谢某某“立堂口”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谢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00元。5、2020年8月,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兴隆台区被害人郝某家,以给郝月“立堂口”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郝某共计人民币4,332.00元。6、202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西丰镇、房木镇等地,以给被害人李某“算卦”、“补财库”等借口,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李某共计人民币4,000.00元。7、2021年5月,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害人徐某家,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徐某共计人民币4,332.00元。8、2021年7月,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开原市、西丰县房木镇等地,以给被害人高某某“渡劫难”等借口,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高某某共计人民币18,000.00元。综上,被告人黄立志诈骗作案八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2,725.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黄立志在西丰县房木镇万福村被抓获。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高某某、姜某某、郝某等人微信转账记录;证人李某某3、郝某某、李某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高某某、姜某某、郝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黄立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立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认罪认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立志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被告人黄立志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志军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立志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未受过法律处分,系初犯,请予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春,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房木镇大湾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以给张某某的儿子治腿病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人民币4,000.00元。
2、2020年,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房木镇双城村被害人李某某1家,以给其孙子李某某2“立堂口”、“开马绊”等借口,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李某某1共计人民币35,300.00元。
3、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房木镇河边村家中,以给被害人姜某某“结婚缘”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姜某某共计人民币15,793.00元。案发前返还姜某某人民币6,500.00元。
4、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立志在吉林省东丰县谢某某家,以给谢某某“立堂口”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谢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00元。
5、2020年8月,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兴隆台区被害人郝某家,以给郝某“立堂口”为由,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郝某共计人民币4,332.00元。
6、202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西丰县西丰镇、房木镇等地,以给被害人李某“算卦”、“补财库”等借口,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李某共计人民币4,000.00元.
7、2021年5月,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害人徐某家,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徐某共计人民币4,300.00元。
8、2021年7月,被告人黄立志在辽宁省开原市、西丰县房木镇等地,以给被害人高某某“渡劫难”等借口,利用封建迷信的方式诈骗高某某共计人民币18,000.00元。
综上,被告人黄立志诈骗作案八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2,725.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黄立志在西丰县房木镇万福村被抓获。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1、姜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郝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黄立志的供述;公安机关关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的说明;被告人黄立志、被害人高某某等人户籍证明。上述证据,证与证、证与供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证明体系,证据来源合法,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封建迷信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立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诈骗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立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立志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李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三百元、被害人姜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二百九十三元、被害人谢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元、被害人郝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三十二元、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元、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春利
人民陪审员 杨淑艳
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王梓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