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春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681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鹏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被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5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1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某,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21)Z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鹏春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海艳、检察官助理葛耘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鹏春及其辩护人夏令姣、王跃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鹏春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有40万元的定期存折(尽管存折的名头称是李某的,但二人是夫妻关系)、丹东公安局领导欠其钱等事由,以证明其有偿还能力的事实,谎称肇事等事由,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向邢某借款301564元并用于挥霍。
2020年10月28日侦查人员在东港市某商店内将被告人孙鹏春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姜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被告人孙鹏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光盘6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鹏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鹏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鹏春辩称,我是向我大哥邢某借钱,不是诈骗,我没有伪造存折,借钱当时就我二人在场,不可能有证人。我现只欠邢某15至18万元,不是30多万,我为邢某出具15张欠条属实,欠条中有大约5万元是利息,包括这些利息我总共给邢某多打了7万至8万元的欠条。微信转账的钱我已经给打欠条了,不应该重复计算。我是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不是2014年12月23日被释放。
辩护人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孙鹏春诈骗数额有误,2020年4月2日金额为1.2万元的借据不真实,其数额应予以扣除。应在正确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鹏春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有40万元的定期存折(存折是其妻子李某名头)、丹东公安局领导欠其钱等事由,以证明其有偿还能力的事实,谎称肇事等事由,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向邢某借款301564元并用于挥霍。
2020年10月28日侦查人员在东港市某商店内将被告人孙鹏春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孙鹏春的供述证实,我没有工作,现在农忙时我帮着拿编织袋装水稻,平时没活我不工作,几乎没什么收入。这个存折早就被我烧了,这个存折什么也没用,我看这个玩意不好,就烧了扔了,要这个东西也没有用,我是在百度看到的说能做存折我就在网上做了个存折,我就是为了做上这个假的存折,跟别人借钱的时候用,给人家看,让别人觉得我有钱还,我就是为了能借到钱。
2.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孤山街里开微型小货车,孙鹏春经常坐我的车,一来二去我们就认识了,认识不长时间之后,有一天孙鹏春跟我借五百元钱,说他和别人打起来了,已经闹到派出所了,当时我借给了他五百元钱,是给的现金。这件事过去不长时间后,孙鹏春又找我借500元钱,也是跟我说跟别人打起来了,让我先借点钱给他,我当时跟他说,上次借的五百块钱还没还我,孙鹏春让我放心肯定会还我,还跟我说别人欠他的钱,钱要回来立马还给我,之后一直到2019年9月期间,孙鹏春陆陆续续以各种理由跟我借了好多次钱,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楚了,每次因为什么原因和我借钱我也记不清了,但是每次借钱都给我打欠条,并且每次都告诉我过段时间肯定还我,他把欠他的钱要回来就给我,2019年9月份的一天,孙鹏春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喝酒开车肇事了,让我送他回家,我就开车把他送回家了,到了孙鹏春家里之后,孙鹏春跟我说他肇事了,要赔钱,跟我借11万元,当时孙鹏春的妻子李某在家,李某拿出一个存折给我看,告诉我这个是四十万的存折,存的定期,11月中旬就到期了,等到期了就把钱取出来给我,我就信了,过了两三天左右,我给凑了8万元钱借给了孙鹏春,因为孙鹏春之前借我的钱都没有还,之前借的钱总数加上这次借给他8万元钱,孙鹏春给我打了一张十万元钱的借据,这样就把孙鹏春之前打的那些借据作废了,借给孙鹏春这8万元之后孙鹏春跟我说不够,得需要11万元,让我再给想想办法,我之后又给凑了3万元分两次,一次借他两万元,一次借他1万元把钱借给他了,这两次都没有打欠条,2019年十月份的时候,孙鹏春又跟我借钱4万元。说他在东港市法院有点事,他被别人起诉要交罚款,就让我借他4万元钱,我问他之前借的钱还没有还呢,他就告诉我存折到期立马还我,孙鹏春让我再借给他4万元,他给我打了一张7万元的借据,这7万包括这次借的4万元和上次没打欠条的3万元。等到11月中旬,我找孙鹏春要钱,孙鹏春跟我说存折是他媳妇的,现在存折在他丈母娘家了,他在催呢,并且孙鹏春又跟我借了好几次钱,借钱的原因说是让他去丹东找战友要钱怎么也得买点东西,就让我先借给他点钱,一共借几次我忘了,一共是借了我58800元,并且孙鹏春又给我打了一张借据,借据上写的十二月七日还,等到十二月七日我找他要钱时,他跟我说再等等,他战友钱还没还,然后又以各种理由一天一天拖着,同时孙鹏春还继续跟我借钱,借钱的理由还是他去找他战友要钱得买点东西,要回来钱立马就给我,让我把钱借给他,我为了能让孙鹏春早点跟战友要回来钱把钱还给我,我也就借钱给他了,一共借了7千元给他,孙鹏春给我打了借据。这7千元是分几次借的我记不住了,之后我多次找孙鹏春要钱,孙鹏春一直没有把钱还给我,就是各种理由拖着我,告诉我他的战友是丹东市公安局副局长,欠的钱一定会还,只要钱还了立马给我,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孙鹏春以去找战友要钱得买点东西,去外地办事的理由多次跟我借钱,我为了能让孙鹏春早点跟战友要回来钱把钱还给我,我也就把钱借给他了,但是孙鹏春一直没有还上借我的钱,到2020年9月份的时候,孙鹏春已经欠了我31.71万元,我多次找孙鹏春要钱都没能要回来,我感觉他之前就是在骗我,编造理由来骗我的钱,我就来报案了。孙鹏春一共给我打了15笔借据,(已将借据复印件提供给公安机关)打借据时就我和孙鹏春在场。我和我老婆也到他家要过钱,要钱的时候我老婆还录音了,但是孙鹏春没有还给我一分钱。孙鹏春一次都没还钱给我,我还一直借钱是因为当初孙鹏春的媳妇李某拿了一张四十万的存折给我看,我看见存折上有四十万,是李某的名头,我觉得孙鹏春有钱还给我,我就借钱给他了,再后来孙鹏春跟我说他丹东战友欠他钱,我就相信了,就认为孙鹏春有钱偿还,所以他跟我借钱我就借了。每次他都说他有钱肯定能还我钱,到现在为止,他一分钱都没还给我,后来我知道他根本没有钱,都是骗我的,所以我报案了。
我手中的各个欠条不是每次借钱形成得,有的是累计成一定金额之后就打成一个总条。这些欠条累计涉及欠款316380元钱。之前跟你们说31.71万元钱是因为此前不到30万的时候孙鹏春就说照30万算吧,后续他又借了1.71万元钱,所以我报警的时候说是31.71万元钱。第一张欠条是2019年9月22日我与孙鹏春之间形成的借条,不是我一次性借给他十万元钱。孙鹏春第一次向我借钱是在2018年秋天的一天,他跟我说他在孤山派出所惹了事情需要用五百元缴纳罚款,手中没有钱向我借钱。我就拿了五百元钱现金在孤山二院附近将钱给了孙鹏春,当时没有打欠条,钱也比较少,后来挺长时间都到冬天了孙鹏春又跟我说要借五百元,说和别人打起来了我就说我不能再借你钱了,你之前借我的钱都没还我,我不借给他他就一个劲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有人借他钱了要出来就给我,我就借给他五百元,再后来我开车拉着他到处要钱,去过菩萨庙镇大王村,也去过丹东、东港等地方,我不知道去找谁,到地方都是他自己下车的,回来就跟我说没找到人,所以要不出钱还我,我拉他走了很多地方,他也向我借钱,说没有钱去他要钱的地方,我拉他去了都找不到人,他借我的钱连同他雇我开车的费用拖到2019年9月份,就达到17000元钱了,他给我打过这个1.7万元的欠条,也没还我钱,等他说肇事那次他一次性向我借款11万元钱,我没有钱,他拿出李某的存折说有钱还我,我就借给他8.3万元,这样我们就商定连同之前的1.7万元打一个总条,就形成10万元的借据。而孙鹏春说办理肇事的事情总共需要11万元,我借的钱不够,我就又借给他3万元钱,这3万元钱是我用来缴纳医保的钱。等后来孙鹏春去法院办理别人起诉他的事情,他就又从我手里借了4万元钱,这钱是我社保的钱。借这笔钱之后就3万和4万形成一个欠条。就是2019年10月22日这个7万的欠条。孙鹏春酒驾开车肇事的事情我没有核实过。我社保医保的钱都是在手里放着没有缴纳,是准备补交的,结果钱在手里我就给借出去了。我没想过孙鹏春不还我钱,我也没想过这个存折是假的,反正他那么一说我就相信了,他还说这个存折里的钱不全是李某的,还有李某家人的,余额40万元,李某也在旁边求我,我就信了。孙鹏春因为交通肇事从我这里借走11.3万元。后续事情怎么样我没有过问,他也没许诺给我高利息或者好处。孙鹏春向我借4万元钱去法院办事是真的,我开车拉他去的东港法院,我也不清楚这笔钱是不是他用于法院办事。2019年11月30日形成的5.88万的欠条是分两次借给他的,两次都是他声称丹东有个有能耐的战友欠他钱,他向我借钱打点关系,就会把欠款要回来,才能还我钱,还跟我说会在12月7日还我所有的钱,所以把这两张欠条捏在一起,形成了这个欠条。2019年12月14日形成的7000元欠据,是在他逾期未还钱,又向我借7000元钱打点关系,要出钱了就还我全部的钱形成得。2020年1月20日这个欠条也是一样的,都是他要打点关系要钱还我钱,我想要回来其他的钱,也没有什么办法,还得瞒着我媳妇,因为我媳妇当时只知道11万的事情,所以就借钱给他了。孙鹏春当时跟我说存折不是他们一家的钱,在他丈母娘家,他战友也欠他钱,我就又信他了,借钱配合他向战友讨债,就为了我的钱能顺利要回来。2020年4月2日的欠条是孙鹏春跟我说他又要拿李某的存折还我钱了,但是他和舅哥大姨姐他们打起来,就得把他舅哥大姨姐那些钱给他们,才能把属于他们的那份拿回来还我钱,所以又向我借了1.2万元钱。2020年4月14日,他说存折里还差谁的7000元钱,需要给人家才能拿出钱还我,我就从妻子姜某那要了7000元钱,又借给他7000元钱。我也不知道这个存折孙鹏春是不是到手了,他拿没拿到钱我也不知道,反正没还我钱。2020年4月17日欠条就孙鹏春跟我说那个存折拿不出来,还得去找他战友要,就跟我借钱打点,借款21580元,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是21580元,反正他和我借这些。这笔钱是我自己的钱和我跟我朋友借的,这个朋友我冷不丁想不起来了谁,但我能找到他。2020年4月19日的欠条是孙鹏春跟我要5000元,跟我说5000元给他了他就会把所有账在三天内还清,我就从我自己手里拿了五千元给他,我有这么多钱是因为我挣了钱也没往家里交。2020年4月27日欠条是他说他在东港法院有官司,有笔6000元的钱要结清,否则不还不行。他当时就是一环扣一环跟我说,我也没办法就借钱给他,我也不能得罪他我得把大额的钱要回来。后续的欠条都是跟我说借钱办事找他战友要钱,后续又向我借了五次钱,分别是2020年5月5日的5100元,我用自己钱借给他的;2020年5月6日的2000元,我用自己钱借给他的;2020年6月20日的10000元,我用自己钱借给他的;2020年7月16日的5900元,我用自己钱借给他的;2020年8月11日的1200元,也是我自己钱。他屡次向我借钱未还我还借没有什么高额利息和其他利益,我也没有把柄在他手里。我现在也后悔,但是相信了后期不相信也没办法。他有办法要回欠款还我或者有办法把那四十万存折取出来我就得配合他否则我钱要不回来,孙鹏春从我这借钱除了李某、姜某之外没有别人知道。
第一张欠条是2019年9月22日之前借我钱的总数,其中包括孙鹏春对我声称是其交通肇事之前,已经向我借了1.7万元,这些钱是孙鹏春多次以前被派出所处理,需要到派出所办事,以及他个人跟我借的,他说他找他的亲戚、朋友、战友之类的办事,需要用钱,我都借给他了,这1.7万有我用微信转账给他或者他媳妇李某的,也有我直接给他现金的。经过调取我的微信转账记录,我从2019年2月25日至8月25日共向孙鹏春微信转款11670元,其余的5330应该是我用现金借给孙鹏春的。因为孙鹏春都是几百几百那么借的,当时都没打借条,后期我找到孙鹏春,他就给我打了1.7万的借条,这张条在打10万元的借条时,就给孙鹏春了。剩下的8.3万是孙鹏春在2019年9月8日那天,对我说他酒驾开车肇事了,要赔偿对方私了,要借11万。当天我从丹东银行存折取出来3万元现金给孙鹏春,还把原本早就取出来放在手里准备用于补交医保费的2万元现金,还有我兜里原先有的7000元现金一共5.7万元一起借给孙鹏春了。在这个期间,孙鹏春又说钱不够了,还要从我手里借钱。我就在2019年9月16日,又从我名头的丹东银行存折中取出来1.2万元借给孙鹏春,又在2019年9月22日,从我老婆姜某的1万元邮政银行的存单销户取出,又在我兜里自己攒了4000元一共是1.4万元借给孙鹏春了,孙鹏春给我打了10万元的欠条,欠条的时间是2019年9月22日。第二张欠条是孙鹏春在2019年10月22日给我打的,是一张7万元的借条。2019年10月份的时候,孙鹏春和我说他要上法院去处理别人起诉他的事,向我借了四万,我就在2019年10月10日将我妻子姜某4.5万元存单取出,借给孙鹏春4万元现金。那次事情处理了之后,孙鹏春又跟我说我借给他的8.3万不够处理肇事的,又向我借钱。我就在2019年10月22日将姜某的邮政银行的存单2.85万元取出来了,将2万元现金一次性借给孙鹏春了,另外还有1万元是通过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给孙鹏春的,这个期间我用微信向孙鹏春转款6550元其余的3450元是将我手里的现金借给孙鹏春的。我老婆姜某在2019年11月初的时候发现家里的钱不对了,问我是怎么回事,我说孙鹏春交通事故了,需要11万去处理,我把此前我借给孙鹏春1.7万和孙鹏春要去处理法院的事情借的4万元瞒住了姜某。我没和我老婆说实际孙鹏春欠了我多少钱,所以我老婆去孙鹏春家要帐的时候说的是11万。第三张欠条是孙鹏春在2019年11月30日打的5.88万元的,在这期间我就向孙鹏春要钱,我老婆也知道了,去找孙鹏春要钱,孙鹏春和我说他有个丹东战友在丹东公安局当领导,欠孙鹏春的欠,他向我借钱打点战友,说从这个战友这要出来钱就会还给我。所以在2019年10月29日,我将姜某邮政银行存单1.3万元取出来给孙鹏春。在2019年11月7日将姜某1.2万元的邮政银行存单取出来借给孙鹏春。在这期间,孙鹏春也是不停的向我借钱打点这个战友领导,一个劲骗我,每次催的都挺急的,我多次向孙鹏春微信转款,共计18700元。2019年11月7日,我从农行取出来借给孙鹏春5000元,2019年11月24日,我将家中姜某邮政银行存单中3万元取出,将其中1万元借给孙鹏春。此前我微信转给孙鹏春的18700元钱大多都是和好友借的,剩下的2万元我用于向好友还借款了。2019年12月14日,孙鹏春给我打了个0.7万元借据,这个欠条也是好几笔欠款到一起的,其中,我看微信记录,我在2019年12月1日用微信向孙鹏春转款2000元、12月14日用微信向孙鹏春转款3000元,另外2000元是我借给孙鹏春的现金,以上几笔钱都是孙鹏春跟我说他在丹东打点他那个战友,需要从我这借钱,也就形成了这个2019年12月14日的借条。2020月1月20日署名借给孙鹏春0.48万元的借条,2019年12月19日,我用微信向孙鹏春转款1000元,12月30日用微信向孙鹏春转款800元,同日通过微信向孙鹏春转款200元,2020年1月8日向孙鹏春转款300元,剩下的2200元应该是现金。2020年4月2日署名孙鹏春1.2万元的借据,是因为孙鹏春又说要用那个40万的存折里的钱还给我了,但是那个存折里的钱不是全都是李某的,还有他亲戚的,我就信了,当时我手中也没有钱了,我就从戴某哪里借了1.2万元现金开车给孙鹏春送家里去了,李某也在场,所以李某也在那个欠条上写了中间人的名字。2020年4月14日署名孙鹏春的0.7万元借据,是姜某于2020年4月13日从邮政银行取出1万元,借了7000元孙鹏春。2020年4月17日署名孙鹏春2.158万元的借据,我通过微信记录,从2020年1月28日至4月17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孙鹏春1.4211万元,剩下的7000元是现金借给他的。2020年4月19日署名孙鹏春5000元的借据,孙鹏春也是说去丹东找那个当领导的战友办事打点人情向我借钱,我是从我的朋友赫军借的5000元借给他的,剩下的欠条是孙鹏春一直以疏通他那个领导战友、打点关系要钱还我为理由向我借钱,我在2020年4月19日通过微信向孙鹏春转款4500元、4月22日转款500元、借给过孙鹏春现金1000元,所以2020年4月27日孙鹏春给我打了6000元的借条,我又在4月30日通过微信向孙鹏春转款3700元,5月5日转款1400元,所以孙鹏春给我打了5100元的借条,5月6日我向孙鹏春微信转款2000元,这个借据当天就形成了,在5月9日至6月20日期间通过微信向孙鹏春转款7200元,还有2800元是我手里的现金。所以孙鹏春在6月20日向我打了1万元的借条,在6月23日至7月13日向孙鹏春转款共计5100元,又借给孙鹏春800元,所以孙鹏春在2020年7月16日给我写了个5900元的借条,我在2020年7月22日至8月11日共向孙鹏春转账2450元,而孙鹏春在2020年7月左右以后,孙鹏春不再愿意打欠条了,1200元欠条是在多次找他,他在8月11日给我打的借条。在8月23日至10月26日期间,他又和我说用钱用于打通关系,让他去找他那个当领导的战友要钱,我又向孙鹏春微信转账共计2484元,这钱都是孙鹏春骗我的,也没打欠条。孙鹏春一共向我借了有借条的钱是313680元,加上1250元钱以及2484元,共计317414元钱。我从微信中共转款给孙鹏春约9万多元钱。有一次孙鹏春还了1000元,后续他又借回去了,这钱对总额没有影响。我的微信号码是×××,微信昵称是听风看月,我用来和孙鹏春联系以及向孙鹏春、李某转账的微信号就是这个微信号,孙鹏春拿着李某的手机,让我扫码付款。孙鹏春的微信名是“富贵”、李某的微信名是“悠悠宝贝”。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孙鹏春是我的丈夫,孙鹏春在外面有欠款。2019年10月份左右有一对中年夫妇到我家找孙鹏春讨债,那个女的好像是中学老师,(经查系姜某)她家男的是出租司机(邢某)。孙鹏春因为交通肇事向人家借的钱。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我下班回来以后,具体哪天那我想不来了,孙鹏春从外面回来告诉我,他开车给一个老太太撞了,人家要求住院,我听了也不知道怎么弄,我俩手头也没有钱,孙鹏春和我商量得借钱,我当时没有地方借,孙鹏春就拿了个存折给我看,我看那个存折上面写的我的名头,余额40万,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叫我特意去我妈家走一圈,意思造成一个假象,就是这个存折是从我妈家拿的。然后他就把存折交给我了,意思让人家相信孙鹏春开车肇事了,也让人相信我们有钱还钱,达到借给孙鹏春钱的目的。孙鹏春教我到时候跟人家说,娘家存折这写的我名,余额40万,钱还没到期,到期了就会还钱,也让我跟人家说肇事的事,我当时也听明白孙鹏春是要骗人家,因为我妈家哪有钱,也不可能把存折交给孙鹏春,但是我也不敢不听他的,我要不听他的我肯定会挨打。再就是孙鹏春开车肇事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真假,我也着急处理肇事这个事情,我就问他是哪弄的存折,孙鹏春就说:“你别管了,你就管好孩子得了,我就找那个我们一起开出租车的那个大哥(邢某)过来,看看让他能不能借我点钱,到时你帮我说几句话。”他就出去了,我也不知道他说的那个大哥是谁,就在当天,孙鹏春就领着那个大哥也就是邢某开车上我家接我。他俩之前在车上是怎么唠的我也不知道,到了我家后我就照着孙鹏春教我那样说,跟人家说孙鹏春真的开车肇事求那个大哥帮忙借钱给我们,也跟那个大哥说我娘家有个存折写的我名字,钱虽然不全是我的,但是我有钱在娘家,这个钱是死期的,到期就会还钱,孙鹏春又让那个大哥拉着我们一起去娘家兜了一圈,孙鹏春和邢某没有下车,我下车在我娘家兜了一圈就回来上车往我家走了,孙鹏春就跟我说:“你给那个存折拿出来给大哥看看”。我就拿出了存折交给孙鹏春。然后车辆就往我家去了,走半道的时候车停了,孙鹏春就拿出那个存折给邢某看,意思让他借钱给他,他有钱还给邢某。邢某看了存折,还问这个存折怎么那么多钱余额真的假的,邢某最终也没看出真假,那个大哥挺好的,挺善良热心的,他看了存折,大哥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他说得背着他老婆借钱给我们说是得出去凑钱借给我们,他俩就说借钱还得打借条什么的,然后邢某就开车拉着我俩先给我送家了,到家以后孙鹏春就和邢某大哥开车走了,具体他俩怎么回事借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孙鹏春借到的钱也没到我手里,当天晚上事情经过就是这样。孙鹏春当天说从那个开出租的大哥(邢某)手里借了一万了块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钱也没到我手。我也不清楚孙鹏春开车肇事的事情存在不存在,他就是之前跟我讲过这么回事,具体不知道我也没去看过伤者。那个存折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肯定是孙鹏春自己弄得,具体真假我也不知道,孙鹏春也不让我问,我自己名下有存折,在我妈家放着,不可能拿出来,不可能让孙鹏春知道,让他知道的话我怕我的钱就能让他拿出去花了。我的存折是以我妈妈的名字开户的。孙鹏春不知道我有存折放在我妈妈那里,这些存折上的钱都是我和孙鹏春结婚前自己攒的,我没告诉过他,也不敢告诉他。他平时也没有个正经职业或者正经的来钱道,不是打麻将就是打扑克,净花钱不挣钱,花钱还大手大脚都没花在正经地方。我觉得那个存折是假的,因为我所有的存折开户名字都是我妈妈的名字,我没有以我名字开户的存折,不过他拿出来的那个存折做的挺真的他也不让我问。我觉得存折是假的还帮他说话和大哥借钱是因为我当时心理就以为孙鹏春开车肇事是真的需要钱用,存折的事情我也没多想,就帮着孙鹏春说话了。我就说孙鹏春这下有点事是急用的就求他帮个忙,那个大哥就答应了,说要借钱给我们用。孙鹏春不仅仅向那个大哥借了一次,从那以后,他又向人家借钱了,我不知情,后来那个大哥的老婆(姜某)知道了,人家两口子上我们家找孙鹏春要钱的时候我才知道的,人家拿出孙鹏春的欠条说孙鹏春欠了人家好像11万元。我当时还吓了一跳,不知道孙鹏春借人家那么多钱,我只知道孙鹏春借了人家一万多,当时孙鹏春没在家我就一个劲商量人家那个大姐。我还知道一笔孙鹏春向人家孤山二院的一个女的借了两万多,还不上了,那个女的就起诉到法院去了,孙鹏春因此向那个大哥借了两万多元后,那个大哥拉着我和孙鹏春去的法院,什么时候的事情我忘了。他现在也不挣钱,以前在外面干活挣点钱也不往家里交,我根本指望不上他,他就让我管好孩子就得了,平时花销哪弄的钱我也不清楚他也不让我问,他借的那11万是真为了交通肇事跟人私了用了还是干什么我也不清楚,我一分钱也没看见。邢某两口子去了我们家五六次吧都是要钱,我就是应付人家,答应人家肯定还钱,实在拿不出钱,孙鹏春还对人家说他有个战友在丹东公安局当领导,欠孙鹏春钱,等之后把欠款要回来就还。我和前夫之间有个女儿在读书,是我供的,我和孙鹏春有个孩子,也是我养的,我家的日常开销都是靠着我在高速口收费的两千多工资。
孙鹏春就是骗邢某的钱,具体多钱我不清楚。我和孙鹏春是合法夫妻,而且我俩有一女儿,叫孙雪,现在两周岁。我都是被孙鹏春骗了的才和他结婚,邢某被骗这个事,孙鹏春也逼我配合他,我如果不听他的,他就会打我,还用刀逼过我,我当时处于对孙鹏春的恐惧,才配合他的。孙鹏春还不让我给我和前夫的孩子钱花,控制我的工资,一直到现在,我的工资也是孙鹏春掌握的。每次开资都是孙鹏春取钱,总有各种理由说他要用,具体用在那我也不知道,每次就给我几百块钱我问他怎么不攒钱,孩子将来也需要钱。孙鹏春就跟我说不用我管。孙鹏春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我也不知道孙鹏春借钱干了什么,我就知道他买了很多彩票,前一段时间你们警察还没找到孙鹏春的时候我就给扔了很多废弃的彩票,这些彩票具体有多少,我不知道,我都扔了好几次了,而且这些彩票只是他拿回家的那部分,拿回来的能有一鞋盒子那么多。孙鹏春没有经济来源,成天也不干活,只是打彩票喝酒赌博就是靠借钱度日,时间长了孙鹏春就借不到钱了,孙鹏春就让我出面去借钱,人家看在我的面子上才借钱,每次都是孙鹏春逼着我去借钱。我起初以为孙鹏春只是以借钱名义骗人家11万,后来知道有了快三十万的事,人家老婆来找说是借了11万的,我还觉得挺震惊的这么多钱,邢某老婆当时可能也只知道11万的事情。
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日的时候,我发现家里的存折少了,我就问邢某,他告诉我家里的一个存折让他偷去了,借给一个叫孙鹏春的朋友,他孙鹏春在2019年9月份的时候,开车肇事,需要和伤者私了,手头没钱,所以借钱给他。我对象当时和我说,让我放心,他看到孙鹏春家有个40万的存折,当时是孙鹏春和李某和他一起借的,那个40万存折是李某名头的存折,在当年11月份中旬会到期。当时他就是看到存折才放心把钱借给他。2019年11月15日,我和邢某一起去孙鹏春家,他没在家,李某在家,此次交谈录音了。没要到钱,我们就走了,后来又去了几趟,我也录音了,孙鹏春和李某表示,一定会还钱,他俩说他在丹东有个战友是公安局副局长,欠他23万,等把这钱要出来就还我们。后来孙鹏春又找我丈夫邢某借钱,说是要找那个副局长战友走动,来让副局长战友还钱。说他战友一还钱,就还我们的钱,我也相信了,我就取了7000元给邢某,他就把钱借给孙鹏春了。他当时给我们打了欠条说第二天就还。后来不仅没还,还多次向我们借钱,声称疏通关系就去找他副局长战友讨债,说是那个战友还了钱就会把所有的钱还给我们,他已经累计借了我们家317100元。孙鹏春起初借钱,我不知情,反正就是各种理由借钱,有时候说他在派出所有事需要办之类的,等孙鹏春自称酒驾肇事的时候,需要私了,我丈夫邢某就又借给他11万,后来他又找我们家借钱,也是以疏通关系、打人情之类的,找副局长战友要钱为理由,还有,孙鹏春从邢某借钱时说要给他丈母娘,把钱借给他之后,就会孝敬他丈母娘,他就会向他丈母娘要钱还给我们钱。孙鹏春借钱时都以疏通关系讨债来还钱为借口,所以我和邢某都信了,当时已经借给孙鹏春好多钱了,不借钱给他疏通关系,我们大头的钱也要不回来了。我们不知道孙鹏春是否有还款能力,只是在孙鹏春借口肇事的时候,他和李某向邢某出示了一张40万的存折,邢某也相信了。后来孙鹏春向我们借钱,说有个丹东公安局副局长的战友欠他钱,等他战友把钱还给他就会还钱给我们。我们一听他有这么体面的战友,所以他借钱疏通关系的时候,我们就借了。
我第一次去孙鹏春家要钱的时候,因为我发现家中的存款单的数目不对,我就问邢某,他就把偷着把家里的钱借给孙鹏春的事情和我说了。但是他当时没有和我说实话,当时实际上已经借给孙鹏春170000元了,而他只和我说他借了11万元给孙鹏春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所以我去孙鹏春家要钱的也是要11万。我主要发现家里的存单少了,我为了定期利息高,攒的钱都分批次存在银行了,但是具体少了几张我不是十分清晰。我没有见过孙鹏春家里的40万元的存折,那个存折是邢某告诉我的,他说那个存折的名头是李某的。第一张欠条显示的欠款额度是10万元,而我去孙鹏春家要钱的时候,是去要11万元,当时我也没有见过真实的欠条,邢某也没有给我看,只是和我说家里的钱借给孙鹏春11万,我就信了,所以去要11万。
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丁某在东港市小学附近经营彩票站,其证言主要证实了被告人孙鹏春基本上天天在其彩票站打彩票,2019年打彩票每天能打1000元左右,多的时候2000-3000元,如果中奖了孙鹏春会把钱都打进去。孙鹏春从2019年秋天到2020年上半年都是这么打彩票的。
6.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段某是邢某的朋友,其证言主要证实了邢某自2019年6月份三次向其借款6万元,说是借给别人用,后期邢某的妻子将六万元偿还给她了。听邢某的妻子说邢某被人骗了。
7.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戴某是邢某的朋友,其证言主要证实了2020年6月份,邢某向其借款1.2万元,说是借给别人用,过了一个半月,在其催要下,邢某的妻子将该笔借款偿还了。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邢某的邻居,2020年4月19日,邢某和我借5000块,我当时手中没有那么多钱,我就从手机微信里转账了4000块给他,转了4个900元、1个400元,是连续转账,转了4笔。后来他老婆去取的钱,把钱还给我了。我的微信名叫“世富”、邢某的微信名叫“听风看月”。后来听他老婆说他好像被人骗了。
9.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10月28日9时20分,刑某来到东港市公安局孤山派出所报案称其被孙鹏春诈骗317100元。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开展调查。2020年10月28日18时30分,侦查人员在东港市背阴寺某商店内将被告人孙鹏春抓获。
10.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鹏春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欠条15张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孙鹏春给被害人刑某打的借条以及邢某借给孙鹏春钱款的部分微信记录。15张欠条金额合计为316380元。被告人孙鹏春最后一次为邢某出具欠条系2020年8月11日,此后自2020年9月5日至10月26日,邢某微信向被告人孙鹏春转账2184元。
12.前科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孙鹏春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振安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鹏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确定刑期至2014年12月23日止。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刑满释放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
13.通话录音整理。证实邢某和妻子姜某到孙鹏春家要钱录音的整理。其中证实了孙鹏春承认给邢某看了定期存折的事实。
14.银行存单、存折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邢某、姜某的银行交易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鹏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自15张欠条载明的金额316380元中扣除17000元(谎称肇事前所借,认定诈骗的证据不足),再加上被害人在被告人孙鹏春最后一次出具欠条之后即2020年9月5日后转账的2184元,认定被告人孙鹏春诈骗数额为301564元,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鹏春及其辩护人关于诈骗数额认定不准确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足以证明被告人孙鹏春刑满释放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对其辩称刑满释放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的意见,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鹏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鹏春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鹏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孙鹏春退赔被害人邢某损失人民币3015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郭玉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