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帅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津0104刑初91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2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9日晚,被告人杨帅与朋友在本市西青区小渔大海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和啤酒。后被告人杨帅乘出租车返回津涞公路津文收费站旁一加水站休息。次日0时许,被告人杨帅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R×××××的红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津涞公路,学府中路,才智道、学府东路、海泰南道、海泰东路、复康路等路段驶入简阳路快速路,后沿快速路密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路天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杨帅体内酒精含量为264.3mg/100m1,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1,属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车轨迹图、车辆、抽血照片,现场呼气式检测醉酒驾车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涉案车辆交接凭证、放车通知书,车辆基本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及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采集登记表,涉案人员信息、情况说明,证人牛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帅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越
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