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4 0:00:00

李进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进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923刑初400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进书。因涉嫌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20211113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某,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340号指控被告人李进书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111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通知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1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书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书及辩护人武亚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0269时许,在南乐县昌州路中医院西侧北辅道上,被告人李进书非法出售19只“土灵”鸟时被南乐县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进书出售的“19只土灵”鸟系云雀,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进书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李进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进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李进书虽然有买卖鸽子的经历,但其没有接受过关于野生动物方面的宣传,不具备相关知识储备,也没有分辨珍贵野生动物与普通家养鸟类的能力;李进书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假设认定李进书构罪,则考虑李进书系初犯,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实际销售涉案“土灵”鸟,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没有获利;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进书判处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10269时许,李进书在南乐县上准备非法出售19只“土灵”鸟时,被南乐县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鸟系云雀,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发破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211024号物证鉴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进书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进书作为长期从事倒卖动物的专业人员,其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明知“土灵”非本地鸟,仍从不明人员手里大量非法购买,再进行出售,对辩护人提出的李进书不明知“土灵”为珍贵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李进书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对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且经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对辩护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进书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豪杰

审判员 付利红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