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若愚、王进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冀0636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若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顺检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朱若愚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若愚、王进及其辩护人杨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上,盗窃李某1冀F×××某某灰色五菱牌双排货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1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8182元。
2、2021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骏越车行停车位上,盗窃许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货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许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8322元。
3、2021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花园东区门脸前,盗窃李某2冀F×××某某灰色五菱之光双排货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2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7482元。
4、2021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栖上院小区门口马路对过北侧停车位上,盗窃赵某冀F×××某某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5、2021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侧胡同,盗窃王某1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1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6、2021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对面停车位上,盗窃王某2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2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7、2021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石子厂空地上,盗窃马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马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8、2021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方通广场南停车场,盗窃孙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孙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9、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唐县上,盗窃王某3鲁G×××某某蓝色现代轿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3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0、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唐县,盗窃左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左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1、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唐县,盗窃安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安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2、2021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史丹利化肥门口东侧河滩内,盗窃王某4冀F×××某某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4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3、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内,盗窃张某1冀F×××某某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1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4、2021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口尊龙医药门前停车位上,盗窃王某5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5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5、2021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林江商厦北停车场,盗窃李某3冀F×××某某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3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6、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侧停车位上,盗窃王某6冀F×××某某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6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7、2021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侧停车位上,盗窃高某冀F×××某某金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高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8、2021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唐县雹水乡西雹水村村口空地上,盗窃顾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顾同杰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19、2021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保定市悦斯尔养生会馆门前,盗窃张某2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2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20、202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庞某(已行政处罚)在唐县,盗窃郭某冀A×××某某银白色凯马单排汽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郭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1666元。
21、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侧空地上,盗窃梁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梁青松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000元。
22、2021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徐水釜阳花园小区停车场,盗窃宋某冀F×××某某绿色欧玲牌厢式货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宋某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1589元。
23、2021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李某4冀F×××某某白色江淮牌厢式货车上的三元催化器。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4被盗的三元催化器市场价值为2142元。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王进、朱若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进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若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杨爱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进存在一般立功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进主动进行全部退赔,在量刑时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王进在侦查机关传唤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对价格认定书中第1、2、3、7起涉案车辆三元催化器的价格认定过高,与市场价格不符,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朱若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中旬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庞某(已被行政处罚)在顺平县多次实施盗窃三元催化器,共参与实施盗窃二十三起,涉案金额68370元;其中王进全部参与作案,朱若愚参与作案起数二十二起,涉案金额66704元,庞某参与作案起数一起,涉案金额1666元。被告人王进家属已将68370元退赔款交至本院;盗窃车牌号为冀F×××某某五菱宏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已返还被害人赵某;王进协助公安机关将藏匿在北关村出租屋中的朱若愚抓获。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1车牌号冀F×××某某灰色五菱牌双排货车上价值8182元三元催化器。
2、2021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被害人许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货车上价值8322元三元催化器。
3、2021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花园东区,盗窃被害人李某2车牌号冀F×××某某灰色五菱宏光双排货车上价值7482元的三元催化器。
4、2021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栖上院小区,盗窃被害人赵某车牌号冀F×××某某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5、2021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被害人王某1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为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6、2021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被害人王某2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三元催化器。
7、2021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上,盗窃被害人车牌号马某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8、2021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被告人朱若愚在顺平县方通广场,盗窃孙某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9、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唐县,盗窃王某3车牌号鲁G×××某某蓝色现代轿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0、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唐县高昌镇,盗窃左某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1、2021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唐县,盗窃安某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2、2021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王某4车牌号为冀F×××某某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3、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张某1车牌号冀F×××某某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4、2021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王某5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5、2021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林江商厦,盗窃李某3车牌号冀F×××某某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6、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王某6车牌号冀F×××某某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7、2021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高某车牌号冀F×××某某金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8、2021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唐县雹水乡西雹水村,盗窃顾同杰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19、2021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保定市悦斯尔养生会馆,盗窃张某2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的三元催化器。
20、202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庞某在唐县,盗窃郭某车牌号冀A×××某某银白色凯马单排汽车上价值1666元的三元催化器。
21、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梁青松车牌号冀F×××某某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价值2000元三元催化器。
22、2021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徐水釜阳花园小区,盗窃宋某车牌号冀F×××某某绿色欧玲牌厢式货车上价值1589元的三元催化器。
23、2021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在顺平县,盗窃李某4车牌号冀F×××某某白色江淮牌厢式货车上价值2142元的三元催化器。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立案情况。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21年6月23日将王进和朱若愚抓获情况,其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进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将朱若愚抓获情况。
3、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各受害人被盗三元催化器车辆查询情况。
4、庞某强制措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证实对庞某盗窃处以行政拘留14日。
5、顺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王进供述江三元催化器卖到沧州、湖南等地,经多次查找未找到收购三元催化器的人员;王进、朱若愚供述曾在顺平公园、方通广场东侧停车场出口处、满城南环、徐水釜阳花园附近盗窃的三元催化器未找到受害人。
6、党员信息核查,证实王进、朱若愚、庞某不是党员。
7、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王进、朱若愚、庞某无犯罪前科。
8、户籍证明、个人电子档案,证实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的身份信息。
9、证人庞某证言,证实2021年5月中旬的一天,其和王进驾驶的长安suv车到了唐县盗窃一辆银色的单排货三元催化器。
10、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与王进是男女朋友关系,住在顺安家园某某某某某某,只知道王进偷的是车上的东西,在上个月中旬,王进和其说干汽修不挣钱想鼓捣点车上的东西,和王进一起盗窃的人小名叫“小鱼”是顺平人,王进出去偷东西时都是半夜出去,开车或者骑电动车,通过微信卖出,三四个能卖3000元左右。
1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21年6月16日晚上,其将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停放在林江商厦停车场,同年6月20日发现其车的三元催化器被偷,车牌号为冀F×××某某,车是其老板李某3的。
12、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21年6月16日,其停放在顺平县双排汽车上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该车是一辆银灰色五菱牌双排汽车,车牌号是冀F×××某某。
13、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2019年6月19日,其停放在顺平县骏越车行停车位上的五菱荣光双排货车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14、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2021年6月22日,其发现停在顺平县花园东区一辆灰色五菱之光双排汽车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15、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21年6月23日,其停放在顺平县栖上院东门一辆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排气管被偷,车牌号是冀F×××某某。
16、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21年6月20日其停放在顺平县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偷,车牌号是冀F×××某某。
17、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21年6月8日在顺平县对面,其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三元催化器被偷,车牌号是冀F×××某某。
18、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5日凌晨5点,其停放在顺平县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是冀F×××某某。
19、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21年6月12日晚上至2021年6月13日,其停放在顺平县方通广场的银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是冀F×××某某。
20、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在2021年6月10日其停在唐县村东边路上的现代轿车的三元催化器被人偷了,车牌号为鲁G×××某某。
21、被害人左某陈述,证实2021年6月8日,其发现停放在唐县高昌镇保阜路庆都山路口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22、被害人安某陈述,证实2021年5月20日,其发现停放在唐县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23、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2021年5月29日其停放在河口乡西河口村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24、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21年5月28日,其停放在河口乡西河口村的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25、被害人王某5陈述,证实2021年6月19日,其停放在顺平县口尊龙医药门前银色五菱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26、被害人李某3陈述,证实2021年6月20日,其发现停放在林江商厦停车场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是冀F×××某某。
27、被害人王某6陈述,证实2021年6月13日晚上,其发现停放在顺平县依琳雅筑小区西门口的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28、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21年6月6日晚上,其停放在顺平县依琳雅筑小区北门东侧的土金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29、被害人顾同杰陈述,证实2021年6月4上午,其发现停放唐县雹水乡西雹水村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30、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2021年6月2日,其将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高新区乐凯大街莹莹车行门前,6月13日发现该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31、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2021年5月18日,其停在唐县百合镇北唐梅村旅游路白色凯马K22单排车上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冀A×××某某。
32、被告人梁青松陈述,证实2021年6月4日,其将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顺平县腰山幼儿园门口,6月10日发现该车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33、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2021年6月15日,其停放在徐水区大王店镇釜阳花园小区的绿色厢货上的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34、被害人李某4陈述,证实2021年6月3日,其停放在顺平县方通广场白色厢货三元催化器被盗,车牌号为冀F×××某某。
35、被告人王进供述,证实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其与朱若愚开着汽车或骑着电动车在顺平县多次盗窃三元催化器的事实和经过。其负责卖出盗窃的三元催化器,总共卖了16390元钱。其和庞某在唐县次三元催化器。
36、被告人朱若愚供述,证实在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其与王进在顺平县、唐县、徐水区多次盗窃三元催化器,王进负责卖出,然后分钱给其,一般是其拆卸三元催化器,王进负责放风,有时其和王进一起拆卸三元催化器,盗窃使用的工具有一把壁纸刀、一把尖嘴钳、一套型号8-24的板子,工具是王进准备的,用完后放在王进车上,盗窃的三元催化器放到王进的车里或者王进家里。
37、辨认笔录,证实王进、朱若愚辨认出盗窃三元催化器的地点。
38、提取笔录,证实王进卖三元催化器及二被告人盗窃三元催化器互相联系的情况;2021年5-6月份王进通过微信向朱若愚转账2725元。
39、搜查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对王进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和王进家进行搜查时,搜查出作案工具及被盗的9个三元催化器;盗窃赵某的三元催化器,已发还。
40、鉴定意见,证实经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23个三元催化器,市场价格共计为68370元,其中王进全部参与了盗窃数额为68370元;朱若愚未参与郭某三元催化器的盗窃,盗窃数额为66704元。
4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王进、朱若愚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地点现场勘验情况。
42、视听资料,证实孔雀城小区物业监控视频,王进和朱若愚盗窃三元催化器情况。
43、量刑证据,证明王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朱若愚,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伙同朱若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价格认定书中第1、2、3、7起涉案车辆较其他涉案车辆登记时间为2019年之后,使用期限较短,价格认定过程程序合法,采信度较高,足以认定,本院不予重新鉴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朱若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进协助司法机关将藏匿在北关村出租屋中的朱若愚抓获,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若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作案工具千斤顶一个、钳子一把、板子一套、壁纸刀一把、气割器一个依法予以没收;扣押涉案八个三元催化器依法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7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666元;被告人王进、朱若愚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8182元、许某人民币8322元、李某2人民币7482元、王某1人民币2000元、王某2人民币2000元、马某人民币2000元、孙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3人民币2000元、左某人民币2000元、安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4人民币2000元、张某1人民币2000元、王某5人民币2000元、李某3人民币2000元、王某6人民币6987元、高某人民币2000元、顾同杰人民币2000元、张某2人民币2000元、梁青松人民币2000元、宋某人民币1589元、李某4人民币2142元(王某8全部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齐震虎
人民陪审员 田伟英
人民陪审员 李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江洋
书 记 员 王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