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进宝涉盗窃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4刑初1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进宝。
辩护人黄某,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进宝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依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进宝及辩护人黄彩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曹进宝至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村XX号,见被害人李某院门开着且家中无人之际,通过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二楼卧室,用卧室内的剪刀撬开衣柜抽屉,窃得李放于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和衣柜包内现金60,000元。后曹进宝逃逸至江苏省苏州市,于当日及次日分多次将窃得58,800元现金存入其名下苏州银行卡内(卡号:XXXXXXXXXXXXXXXxxx53),剩余盗窃资金被其挥霍。
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曹进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盗窃的金额存在辩解。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取款现金冠字号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手印鉴定书;证人张某、曹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曹进宝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进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进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曹进宝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进宝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入户盗窃、盗窃金额、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进宝当庭认罪,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曹进宝至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村XX号,见被害人李某院门开着且家中无人之际,通过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二楼卧室,用卧室内的剪刀撬开衣柜抽屉,窃得李放于抽屉内的现金5,000元和衣柜包内现金60,000元。后曹进宝至江苏省苏州市,于当日及次日分多次将窃得58,800元现金存入其名下苏州银行卡。
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曹进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盗窃的金额存在辩解,认为只窃得5,000元,但当庭供认了全部罪行。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陈述:2021年7月12日下午4点45分,其回到家中,在开窗的时候发现纱窗上有撬动的痕迹,然后先去检查了床边的衣柜,发现衣柜内包中六万元现金不见了,在衣柜下面有个抽屉,抽屉里信封内5,000元现金也不见了。就马上拨打110报警了。当时现场的一把红色剪刀应该是其自己家里的,平时是放在XX房XX户的一个床头柜内的。当天剪刀印象中也是放在床头柜的,不经常使用的。6万元都是一捆一捆捆好的,是银行里面取出来的时候银行捆好的,白色的纸捆着的,另外5000元没有捆,就是散着的,都是100元的面额。6万元都是其老公施某在2021年3月在安亭镇的上海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取的,当时为了给其孙子准备办喜事用的,总的领出来22万左右,办好喜事,这些钱是用剩下来的。
2、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人张某、曹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7月14日,公安机关从张某处调取刻有向阳村周边街面治安监控录像的光盘片一张;从曹某处调取刻有曹安派出所辖区内街面治安监控录像的光盘片一张;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调取刻有2021年7月12日夜间苏州银行唯亭东区支行、7月13日下午金阊新城支行自动存取款机监控录像的情况。相关视频显示在2021年7月12日,曹进宝进出案发现场的情形以及在苏州银行唯亭东区、金阊新城支行ATM机存入现金的情况。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相关银行账户显示曹进宝尾号5953的苏州银行账户内交易明细情况。其中,2021年7月12日22时21分许,其存入人民币9,000元;2021年7月13日15时46分许,其分五次分别存入人民币10,000元、9,8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另施某于2021年3月17日取款27,500元,3月18日取款46,000元、123,089.73元,3月17日取款2300元。李某于3月17日取款27,000元的相关情况。
4、取款现金冠字号信息查询:公安机关调取到的被害人李某丈夫施某于2021年3月17日、3月18日取款现金的冠字号信息查询情况,以及被告人曹进宝于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存款现金的冠字号信息查询情况。
5、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021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从曹进宝处依法扣押vivo牌手机一部的情况。
6、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对嘉定区向阳村910号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7、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手印鉴定书等:本案案发及曹进宝的到案经过情况,曹进宝的身份、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曹进宝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进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曹进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进宝到案后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当庭供认罪行,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作案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进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进宝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忠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