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园、刘海英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482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园。2020年7月30日,因嫖娼被成武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入所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海英。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入所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2,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入所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2,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洪相。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入所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毕某,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萌。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9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入所执行),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一部刑诉〔2021〕Z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超、张洪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荣、助理检察员王梦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园及其辩护人郭克志、被告人刘海英及其辩护人徐波、被告人张超及其辩护人吕铸、张浩然,被告人张洪相及其辩护人毕见宙、被告人李萌及其辩护人宋福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二人在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张超、张洪相、李萌名下的银行卡,操作同一个资金转账平台账号转移网络犯罪所得233994元。
2021年3月2日21时至案发,被告人张超、张洪相在被告人张洪园的介绍下,明知转账平台收取的钱款可能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二人操作同一个资金转账平台账号转移网络犯罪所得12457元。另外,2021年3月2日21时之前,被告人张超、张洪相在明知他人有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下,将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张洪园,后张洪园、刘海英使用张超名下的15张银行卡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8215980.62元,张洪园、刘海英使用张洪相名下的9张银行卡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1007563.15元。
2021年3月份,被告人李萌明知张洪园操作的资金转账平台转移钱款是网络赌博的钱,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张洪园,为其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接收犯罪所得资金。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使用李萌名下的9张银行卡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1177228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支持,认为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操作资金转账平台、提供银行卡,协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张洪相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上游犯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转移涉案资金,并通过使用转账平台协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萌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上游犯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转移涉案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建议被告人张洪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海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洪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扣押五被告人的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均为作案工具,建议依法没收。
被告人张洪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张洪园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家境窘迫,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治观念;获利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初犯、偶犯,在犯罪中属于从犯;其家属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被告人刘海英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刘海英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其家属表示愿意尽力代替被告人进行退赔、缴纳罚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人张超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辩称:1.指控张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张超对张洪园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不明知;2.不应指控被告人张超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择一重罪处罚;3.张超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愿意退赔、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洪相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张洪相犯意轻、作用小、初犯、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萌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李萌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二人在明知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情况下,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被告人张超、张洪相、李萌名下的银行卡,操作同一个资金转账平台账号转移网络犯罪所得233994元。
2021年3月2日21时至案发,被告人张超、张洪相在被告人张洪园的介绍下,明知转账平台收取的钱款是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情况下,二被告人操作同一个资金转账平台账号转移网络犯罪所得12457元。另外,2021年3月2日21时之前,被告人张超、张洪相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下,将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张洪园,后张洪园、刘海英使用张超名下的15张银行卡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8215980.62元,使用张洪相名下的9张银行卡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1007563.15元。
2021年3月份,被告人李萌明知张洪园操作的资金转账平台转移钱款是网络赌博的钱,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张洪园,为其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接收犯罪所得资金。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使用李萌名下的9张银行卡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117722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张洪园、刘海英、张洪相、张超、李萌电子档案各1份,证明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1份、到案经过5份、张某华电子档案,证明2021年1月11日被害人张某华报警称:其在网上刷单兼职被骗,涉案价值较大;1月14日,禹城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8日0时许,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成武县皮皮电竞网吧将被告人张洪园抓获;2时许,在成武县汶上集镇董楼行政村将被告人刘海英抓获,并将正在作案的被告人张超、张洪相一并抓获;8时许,在成武县孙寺镇孔李楼行政村才庄村273号将被告人李萌抓获。
3.提取笔录1份,证明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张某华被诈骗时使用的华为nova5pro手机内的QQ、potato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进行截屏和录屏拷贝,并刻录光盘保存。
4.禹城市公安局民警自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五被告人名下银行卡主体信息、交易流水等相关材料一宗、张洪相威海商业银行(尾号0645)交易明细1份、张洪园天津银行(尾号9848)交易明细1份、刘海英威海商业银行(尾号7965)交易明细1份以及被害人的交易流水一宗,证明被扣押银行卡主体信息,其中有涉案资金流水的银行卡张洪园23张、刘海英20张、张超15张、张洪相9张、李萌9张。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张洪园、刘海英共用平台账户将上游犯罪流入其二人以及张超、李萌、张洪相银行卡的钱全部转移,涉案金额233994元。2021年3月2日21时至案发,被告人张超、张洪相操作同一个资金转账平台账号转移网络犯罪所得12457元。2021年3月2日21时之前,张超将其名下15张银行卡给张洪园、刘海英使用,共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8215980.62元;张洪相将其名下9张银行卡提供给张洪园、刘海英使用,共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1007563.15元。2021年3月份,被告人李萌名下的9张银行卡收取不明来源资金流水总额为1177228元。
5.止付冻结查询材料一宗,证明张洪园、刘海英银行卡冻结情况,其中张洪园银行卡最早冻结于2020年10月23日,刘海英银行卡最早冻结于2020年12月26日,张超银行卡最早冻结于2020年11月13日。
6.禹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3份,证明(1)民警抓获刘海英、张超、张洪相时,在张洪园家里发现大量的银行卡,其中包括张洪园、刘海英作案使用的李萌实名注册的多张银行卡,本案卷宗中银行卡持有人为李萌的扣押清单,实际持有人为张洪园、刘海英。(2)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在扣押被告人张洪园银行卡(18张)、被告人刘海英银行卡(11张)、被告人李萌银行卡(11张)、被告人张洪相银行卡(7张)、被告人张超银行卡(4张)账号的交易流水中未能串并其它案件。(3)因被告人张洪园使用訾某民的银行卡进行收钱、转账,为查实訾某民是否涉嫌犯罪,民警经过摸排暂未能找到訾某民本人。
7.刘海英于2021年8月27日提交的悔过书1份,证明刘海英认罪悔罪。
8.成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20年7月30日,张洪园因嫖娼被成武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9.扣押清单,证明(1)禹城市公安局扣押张洪园手机7部、银行卡40张、笔记本1本;(2)扣押刘海英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及银行卡31张;(3)扣押张超手机1部及银行卡17张。(4)扣押张洪相手机2部及银行卡12张;(5)扣押李萌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1台、银行卡17张。
二、证人证言
1.杨某,证明2021年3月4日18时许,李某婷通过手机银行将其本人建设银行(尾号4115)中的5000元转入到张超名下的济宁银行卡中(尾号3992)。
2.李某,证明2021年2月底3月初,李萌向其借30000元钱用于投资虚拟币,其告诉李萌虚拟币就是诈骗,其怕李萌被诈骗,就没有借钱给李萌。
三、被害人陈述
(一)张洪园、刘海英转移犯罪所得涉及的被害人:
1.被骗资金打入张洪园银行卡的相关被害人陈述:
(1)亓某元陈述,证明2020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其因兼职刷单被骗9700元,其按照对方指示从自己尾号1625的建设银行卡向张洪园尾号2669的莱商银行卡转账9700元。
(2)谭某娟陈述,证明2021年1月17日,其因网络赌博被骗,按照对方指示从自己尾号为141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向张洪园尾号为9848的天津银行卡汇款2021元。
(3)陆某兰陈述,证明2021年1月7日10时许,其按照对方指示从自己尾号为7250的农商银行卡向张洪园尾号为9848的天津银行卡转账20000元。
(4)刘某陈述,证明2021年1月8日,其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南苑其因刷单被骗,其按照对方指示从自己尾号为025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向张洪园尾号为3667的枣庄银行卡转账12599元。
(5)徐某婷陈述,证明2021年1月10日14时,其因刷单被骗,按照对方指示从自己尾号为5688的中国银行卡向张洪园尾号为3139的威海商业银行卡转账5529元。
(6)黄某富陈述,证明2020年11月7日,其因刷单被骗,按照对方指示从自己的银行卡向张洪园为尾号为6008的齐商银行卡转账15000元。
2.被诈骗资金打入张超银行卡(张洪园使用)的相关被害人陈述
(1)罗某蓉陈述,证明2021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其刷单被骗,其通过支付宝绑定的农村信用社尾号为4771的银行卡将580元转入张超尾号为856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
(2)杨某陈述,证明2021年1月20日,其刷单被骗,其通过手机银行xxxP定的尾号为8331的工商银行卡将2900元转入张超尾号为0344的建设银行卡中。
(3)周某陈述,证明2021年1月25日13时48分许,其刷单被骗,其通过尾号为0344的银行卡向张超的建设银行卡转账9998元。
(4)凌某军陈述,证明2021年1月26日16时许,其刷单被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将本人尾号9150的工商银行卡中的19200元转入张超尾号4356的交通银行卡中。
(5)戴某船陈述,证明2020年12月30日至31日期间,其在网上贷款被诈骗,其通过网络贷款广告添加对方微信,对方以保证金、激活度等理由让其进行转账,其通过尾号8479的农业银行卡向张超尾号1411的威海银行卡中转账19888元。
(6)张某华陈述,证明2021年1月10日18时许,其刷单被骗70多万元,其通过手机银行将其本人尾号8312的农业银行卡中的9000元转入张超尾号1411的威海银行卡中。
3.被诈骗资金打入刘海英银行卡的相关被害人陈述
(1)张某陈述,证明2021年1月2日14时55分许,其因参与网络赌博被诈骗,其通过网银将本人尾号为4716的工商银行卡中15000元转入刘海英尾号8779的济宁银行卡中。
(2)陈某娟陈述,证明2021年1月7日19时37分许,其因参与网络赌博被诈骗,其通过网银将本人尾号7871的农业银行卡内的20000元转入刘海英名下尾号9824的齐商银行卡中。
(3)丁某妹陈述,证明2021年1月26日至2月19日,其想通过网络进行贷款而被诈骗,对方以贷款需要验资、缴纳保证金、激活等理由让其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汇款共计189539.9元,其中2021年2月8日,通过网银将本人尾号8881的民生银行卡内的6500元转入刘海英名下尾号0918的兴业银行卡中。
(4)罗某嫕陈述,证明2021年1月10日,其因刷单被骗,其通过尾号1760的交通银行卡向刘海英尾号7403的中信银行卡内转账10000元。
(5)程某兴陈述,证明其在网上贷款被诈骗,其通过尾号1000的建设银行卡向刘海英尾号2528的民生银行卡转账2690元。
(6)陈某陈述,证明2021年1月13日20时22分,其在网上刷单被诈骗18127元,通过尾号3381的中国银行卡向刘海英华尾号5084的华夏银行卡转账2197元。
(7)彭某飞陈述,证明其在网上申请贷款被诈骗,其通过手机银行将尾号4410的兴业银行卡向刘海英尾号9855的天津银行卡转账5000元。
(8)杨某婕陈述,证明2020年11月30日,其因在网上博彩被骗,通过尾号8923的交通银行卡向刘海英尾号3722的邮政银行卡转账3400元。
(9)肖某丽陈述,证明2021年1月15日,其在网上刷单兼职被骗36339元,其于当日19时01分通过尾号904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向刘海英尾号1677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0000元。
(10)卢某霞陈述,证明2021年2月25日,其因刷单被诈骗,当日21时27分,其通过尾号9493的工商银行卡向刘海英尾号7965的威海市商业银行卡转账5000元。
(11)封某园陈述,证明其因网上刷单被诈骗,其通过尾号706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向刘海英尾号7965的威海市商业银行卡转账12092元。
4.被诈骗资金打入李萌银行卡的被害人陈述
王某国陈述,证明2021年2月27日至28日,其因刷单被诈骗58250元,其中通过网银将本人尾号3175的工商银行卡内的15700元转入李萌尾号为4388的济宁银行卡中。
(二)张超、张洪相转移网络犯罪所得涉及的相关被害人陈述
1.杨某陈述,证明2021年3月4日18点11分,李某婷在“寰球国际”APP兼职刷单被骗152500元,李某婷按照对方指示从自己尾号4115的建设银行卡向张超尾号3992的济宁银行卡转账5000元。
2.罗某珍陈述,证明2021年3月6日18时至23时许,其刷单被骗,其将本人尾号4771的农商银行卡内的2457元转入张洪相尾号3877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
3.张某明陈述,证明2021年3月4日18时许,其在网上贷款被骗,对方以撤资资金、刷流水和开通支票转账业务等理由让其转账26000元,其中17时22分10秒,通过本人尾号66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张洪相尾号0645的威海银行卡转账5000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洪园六次供述,证明其跑分平台的操作流程。2020年10月份开始,其跟着“黄埔”操作跑分平台,黄埔教给其具体的操作流程,一段时间后大约有两三张银行卡被冻结,其去银行询问后得知是涉嫌诈骗,被公安局冻结了。这时黄埔才告诉其平台走账的钱是网络赌博的赌资,其知道网络赌博是不合法的。到了2020年11月份,其开始跟着“二帅”做跑分,并教会了其老婆刘海英,其和刘海英共用一个账号一起做跑分平台,用的是其二人的银行卡,刘海英的卡被冻结后,刘海英问其银行卡里是什么钱,并问是否能够继续做,其告诉刘海英是网络赌博的赌资,并劝她继续做,她就同意了。其告诉刘海英如果被警察抓了,就说是在网上赌博,可以规避公安机关打击。2020年10月份,其和刘海英找到张超,让张超办理银行卡,并且告诉张超做什么用,张超让其带着他一起做,其在手机上把资金转账平台操作向张超示范了一遍,张超说和他之前做过的一个平台差不多,其给张超说过做这个资金转账平台有风险,钱是网络赌博的钱,有可能会被抓。其让张超下载了土豆app,并把“二帅”介绍给了张超,后听“二帅”说在平台给张超开的号。2021年正月十五左右,张洪相和张超合伙做,他们两个在其家里学习如何操作这个资金转账平台,其对张洪相说做这个有风险,收的钱是网络赌博的钱,可能会被抓,如果被公安机关抓住就说是在网络赌博。2021年2月26日左右,其介绍李萌做跑分平台,但李萌没有做,其带李萌去办理了十多张银行卡,其用李萌的银行卡做跑分平台,李萌还把一部手机给了其,方便张洪园转账。李萌知道银行卡是被张洪园用于跑分平台转账。其也用过张超、李萌的银行卡去做跑分平台。同时证明违法所得有15000元-16000元,平台规定一万元有30元-40元的利润,也有20元的利润。
2.被告人刘海英八次供述,证明其跑分平台收账转账的操作流程。张洪园在2020年11月份开始做资金转账平台。张洪园带着其开了15张银行卡,张洪园也让其帮着操作平台,其边学边做,二人共用一个账号,张洪园说这些钱是赌博或者诈骗的钱,在2020年年底,其银行卡经常出现被冻结的情况,其觉得可能犯法很害怕,劝张洪园不干了,春节后停了几天。2021年2月中旬,张超、张洪相来其家中学习平台操作,其和张洪园又开始干,其又教张超、张洪相操作了两天。张洪园是这件事的主要策划者,其只是帮着张洪园操作。因为有利可图能够挣钱,所以一直没有停手。其在张洪园那里见过李萌的银行卡。其和平台人员交流都是用“土豆”软件,其昵称是“元宝”。向其使用的银行卡转钱的人,其都不认识,银行卡里收到的钱都转到了平台提供的不特定的银行卡内。
3.被告人张超八次供述,证明其供述了跑分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张洪园和刘海英在2020年10月份找其办银行卡说做网上刷单用,其办理了10多张银行卡交给张洪园使用,张洪园第二次去淄博找其,让其在手机上看他的资金转账平台。因这之前玩过网络赌博,所以其认为该平台可能是网络赌博的充值平台,期间其银行卡被锁住,张洪园带其去银行刷脸解开。3月2日晚上9时左右,其和张洪相开通了账号之后,张洪园就把其和张洪相的银行卡给了其和张洪相,其和张洪相就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操作了。他也告知其和张洪相这个平台转的账是网络赌博的钱,其知道这个事是犯法的。其和张洪相只有一个资金转账平台的账号,赚取佣金其和张洪相平分,其和张洪相的资金转账平台账号绑定的都是其和张洪相的银行卡。在2021年3月2日之前,办出来的银行卡都提供给张洪园使用,都是张洪园用其的银行卡进行操作。证明,其与张洪相两人商量挣的钱钱平分,其获利1900余元,两人一共获利4000余元。
4.被告人张洪相八次供述,证明其供述了跑分平台的操作流程。2021年正月初十左右(2月21日左右),张洪园让其办理银行卡说是网上倒账用,其办理了9张或10张给了张洪园使用,其认为银行卡不能用来买卖和出租。张洪园给其介绍资金转账平台,让其和张超一块做,并告诉其网上倒的账就是网络赌博的钱,有银行卡被冻结的风险。张洪园说是网络赌博的钱有风险的时候刘海英、张超都在场。其和张超共用一个账号,是2021年3月2日晚上9时左右开通的,在张洪园家里跟着他两口子边干边学,直到3月8日凌晨2时被抓。其认为做的网上收款、转账可能是帮助网络赌博之类的违法犯罪进行转移资金,平台操作流程可以帮着把不合法的钱通过转账倒成合法的钱。证明其获利2000元左右,其与张超两人获利4000元左右。
5.被告人李萌所做四次供述,证明其和张洪园是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2月下旬,张洪园给其演示操作过虚拟货币网站,帮别人把钱转到他的银行卡里,然后再给别人转出去。他就能收取手续费,并说银行卡有被冻结的风险。他让其参与网站的操作,当时其意识到这个网站可能和网络赌博有关系。其在网页搜索了虚拟货币的含义,显示和网络赌博有关,第一反应就是不靠谱,其也打电话问了姐姐李某,其姐姐说违法。张洪园说无论其是否做这个事,都得办银行卡租给他同事,可以赚租金,等以后投资这个网站的时候,也可以继续用自己的银行卡。张洪园带其在2021年2月底办理了15张银行给了张洪园,其见过张洪园用过别人的银行卡操作。其银行卡办理出来之后,张洪园经常找其刷脸操作银行卡,而且银行卡里的钱经常被冻结,其就认为往银行卡转的钱不是什么正常的钱。因为其和张洪园男女朋友关系,把银行卡要回来不好意思,另外把银行卡租出去每天还能获取租金。
五、勘验笔录
1.电子数据勘验笔录5份,禹公(网安)勘【2021】058号、055号、057号、056号、050号勘验报告书,证明侦查机关对扣押的huawei、Iphone7、vivoiqoo、honor、Iphone12、MiNote3等手机进行勘验,提取了信息、微信、图片等信息。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张洪园、刘海英、张超、张洪相、李萌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光盘1张,附情况说明1份,证明五被告人涉案资金流水情况。
2.被告人手机录屏光盘,证明张洪园、刘海英、张超、张洪相、李萌微信、QQ、土豆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信息,张洪园明知收转的钱是网络犯罪所得;张洪园和刘海英分工(刘海英收转账/张洪园找卡);二人使用的卡有张超、张洪相、李萌的卡。李萌向张洪园提供银行卡的微信对话。
3.2020年11月14日,刘海英搜索网络洗钱的记录1份,证明刘海英主观明知跑分平台转移的钱是他人犯罪所得。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针对控、辩双方意见,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张洪园、刘海英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在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张洪园、刘海英掩饰隐瞒所得数额达20余万元,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用一个平台账号,谁有空谁做,银行卡混用。二人均是跑分平台的实施操作者,二人没有主从之分,均是主犯,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刘海英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本案中各被害人具有贪财贪利之想,但不是刘海英实施犯罪的理由,本案中的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张超辩护人辩称,张超对张洪园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网络活动犯罪不明知;即便构成犯罪也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洪园的供述:“其在找张超办理银行卡时,告诉张超办理银行卡做什么用,并在手机上把资金转账平台操作向张超示范了一遍,张超说和他之前做过的一个平台差不多,且告诉张超这个资金转账平台有风险,钱是网络赌博的钱,有可能会被抓。其让张超下载了土豆app,并把‘二帅’介绍给了张超,后听‘二帅’说在平台给张超开的号。”被告人张超供述:“张洪园和刘海英在找其办银行卡说做网上刷单用,其办理了10多张银行卡交给张洪园使用,张洪园第二次去淄博找其,让其在手机上看他的资金转账平台,因这之前玩过网络赌博,所以其认为该平台可能是网络赌博的充值平台。”二被告人的供述基本吻合,能证明张超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对张超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罚问题。经查,张超犯罪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21年3月2日之前,张超明知张洪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月2日21时之后,张超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上游犯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转移涉案资金,并通过使用转账平台协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超是在两个时间段实施两种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对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操作资金转账平台、提供银行卡,协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超、张洪相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上游犯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转移涉案资金;后通过使用转账平台协助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超、张洪相犯数罪,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萌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上游犯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转移涉案资金,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洪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海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洪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三十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洪园、刘海英的共同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
人张超的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张洪相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七、扣押的五名被告人的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韩萌萌
人民陪审员 王加申
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珺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