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少军拒不执行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刑初79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少军。
辩护人徐某,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21]2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少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玲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少军及本院商请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徐沁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2019)浙0109民特311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鲁少军、方霄中、汤某经调解达成的由鲁少军、方霄中在2020年1月22日前分批次归还汤某借款1625250元等款项及汤某对鲁少军名下房产杭州市XX村X幢X单元XXX室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内容的协议有效,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2019年11月,萧山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2019年12月,萧山法院裁定查封上述房产。2020年1月,萧山法院公告要求被告人鲁少军或其他相关案外人限期搬离并腾空上述房屋。被告人鲁少军至今未腾房,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其应履行的案款为本金1625250元等,且申请执行人汤某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后支付执行款项。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鲁少军自愿认罪,并对本院执行人员提出的带居住权拍卖等执行处置措施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的证言,民事回证,现场照片,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承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鲁少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少军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少军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采纳被告人鲁少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少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小庆
人民陪审员裘叶平
人民陪审员陈玲玲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