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贞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108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永贞。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网通缉,于2021年8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8月5日被湖南省资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
指定辩护人何某,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郴资检刑诉(2021)18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初,被告人赵永贞在一个微信群里看见有人发了一条日结人民币1000元工资的消息,于是就加了对方微信,问对方具体从事什么工作,对方说使用其银行卡刷单可以获得人民币1000元的报酬,并要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赵永贞加了“上海张公子”的微信。2021年7月12日,赵永贞和“上海张公子”在上海火车站见面,“上海张公子”要赵永贞办理工商银卡及U盾卖给他用于刷流水,一张卡付给赵永贞人民币5000元的报酬,赵永贞随“上海张公子”于当天晚上从上海到达济南后,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62xxxXX及U盾交给了“上海张公子”。2021年7月13日,“上海张公子”将赵永贞带到了山东省滨州市棉机厂宿舍附近的民宿,赵永贞按照“上海张公子”的要求将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密码、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通过微信发给了“上海张公子”。2021年7月14日中午,赵永贞将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卡按照“上海张公子”的要求交给了一名叫“晨晨”的男子。2021年7月15日,“上海张公子”通过微信转账分二笔转了人民币5000元的卡费给了赵永贞。被告人赵永贞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90201691XXXX于2021年7月15日至7月22日卡内交易流水金额为人民币9302839.7元,其中流入资金人民币4651472元,流出资金人民币
4651367.7元。该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询、止付、冻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结112次,直接接收刘某聪、李某铮、杨某等27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38笔共计人民币1361359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至本院后,被告人赵永贞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赵永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何石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永贞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赵永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永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贞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永贞的指定辩护人何石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永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减去先行羁押的3日,即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永贞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落款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