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琪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102刑初924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晓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林春辉,系辽宁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家欢,系辽宁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1)Z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琪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琪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晓琪在沈阳市和平区下,因房屋租赁问题与房主一方发生争吵,进而互相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晓琪踢踹、推搡上前拉架的被害人高某,致其摔倒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桡骨小头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后向被害人给付2.5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晓琪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医疗费票据、病历,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光盘,证人陈某、张某1、沈某、张某2、黄某、关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张晓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琪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晓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晓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 判 长 朱晓楠
人民陪审员 万鹏飞
人民陪审员 徐传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郑 萍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