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203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1〕Z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大连市西岗区附近,看见被害人于某准备进门时上前与其搭讪,趁其不备将于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金项链重约25克,价值人民币9649元。
检察院认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潘 辉
人民陪审员 王传君
人民陪审员 吴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薛承明
书 记 员 景云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