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丙、意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云2822刑初777号
公诉机关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岩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2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号
海检刑诉(2021)322号
指控事实
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岩丙在勐海县XX中学教师住宿区,将被害人吉某某的雅迪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岩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交的涉案赃款1100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勐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玉 应 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