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曾标标、林某新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曾标标、林某新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06刑初3359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曾标标。因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61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汉新。因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5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7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记鸿,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芷薇,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姚斌。因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9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9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时秋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翠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12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标标、林汉新、姚斌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标标、林汉新、姚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标标原为深圳市某管理局下属位于宝安区的事业单位深圳市某研究院考试中心考务员,主要负责核查证件原件,核查纸质资料与网上申报的电子资料是否一致,有否填写错误内容等的工作。201912月份,曾标标经与陈某某(已起诉,龙华区深圳市某学校教务部报考员)商议谋划,发现省考试平台电脑系统存在漏洞,遂开始利用曾标标工作上的便利,通过修改、更换原本考试平台系统中已具备发证资格的相关人员的材料,来为不想通过正规考核途径取得职业技能操作资格的相关人员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并从中谋取相关利益。20208,曾标标将其通过省考试平台系统漏洞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的途径告知了其同事许某(已起诉),后在利益驱使下,许某便开始与曾标标、陈某某合作,一同为不想通过考试就获取《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接着,由曾标标、许某在深圳市某研究院考试中心作内应,陈某某则在外搞配合,勾结被告人林汉新(深圳市某职业培训中心叉车老师)、被告人姚斌(深圳市某研究院原兼职考评员)以及王某某(已起诉,龙岗区某职业培训学校叉车专业教师)、李某某(已起诉,坪山区真某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某1(已起诉,龙华区深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员工)、谢某某(已起诉,龙华区某职业技能训练学校机动车驾驶班老师)、刘某某(已起诉,叉车修理员,谢某某朋友)、张某2(已起诉,南山区某职业培训学校叉车、起重培训班主任),收取想通过上述渠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相关人员资料的资料以及所需金钱,后经由曾标标、许某操作,向相关人员发放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20201月开始至202011月期间,曾标标先后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546,共从中非法获利约75万元;20209月至202011月期间,许某先后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258,共从中非法获利20多万元;林汉新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70多本,非法获利7万余元;姚斌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7,非法获利6200;陈某某从曾标标、许某处非法获得返利共计161000,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185,非法获利约25万元;王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93,非法获利46500;李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80多本,非法获利80000元;张某1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60多本,非法获利12000;谢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42,非法获利23400元;张某2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33,非法获利16500;刘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21,非法获利2300元。

  202012,深圳市某研究院获悉有社会人员勾结其单位内部人员通过不正常渠道获取《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情况,遂根据相关线索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后排查出曾标标、许某二人通过修改、更换省考试平台电脑系统信息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805本。2021119,深圳市某管理局将该案报至公安机关。202161,民警根据线索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某百汇将曾标标抓获归案。2021523,民警根据线索在林汉新住处将其抓获归案。202194,民警根据线索在姚斌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标标、林汉新、姚斌的行为已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曾标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汉新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姚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标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曾标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2.被告人曾标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怪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具有再犯可能性,且已全部退赃,伪造的假证由曾标标全部追回,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曾标标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前,已经将赃款退回给了相关办证人员,退赃款合计约70余万元,且已将违规办理证件全部退还给深圳市某研究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怪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具有再犯可能性。4.被告人曾标标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没有对退赃的金额予以考虑。5.被告人曾标标与林汉新、张某1、刘某某、张某2没有联系,对于他们四个人积极发展的办理的假证被告人不应承担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汉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林汉新只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一个行为应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被告人林汉新在案发前,积极消除了犯罪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不严重,如实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彻底真诚。3.被告人林汉新目前患有恶性肿瘤的严重疾病需要治疗。

  被告人姚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辩护人对定性没有异议,仅就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姚斌本案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认罚。2.被告人姚斌是从犯。3.被告人姚斌参与买卖的证书数量最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姚斌的刑罚应该同比例比其他同案犯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标标原为深圳市某管理局下属位于宝安区的事业单位深圳市某研究院考试中心考务员,主要负责核查证件原件,核查纸质资料与网上申报的电子资料是否一致,有否填写错误内容等的工作。201912月份,曾标标经与陈某某(已起诉,龙华区深圳市某学校教务部报考员)商议谋划,发现省考试平台电脑系统存在漏洞,遂开始利用曾标标工作上的便利,通过修改、更换原本考试平台系统中已具备发证资格的相关人员的材料,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并从中谋取相关利益。20208,曾标标将其通过省考试平台系统漏洞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的途径告知了其同事许某(已起诉),后在利益驱使下,许某便开始与曾标标、陈某某合作,一同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接着,由曾标标、许某在深圳市某研究院考试中心作内应,陈某某则在外搞配合,勾结被告人林汉新(深圳市某职业培训中心叉车老师)、被告人姚斌(深圳市某研究院原兼职考评员)以及王某某(已起诉,龙岗区某职业培训学校叉车专业教师)、李某某(已起诉,坪山区真某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某1(已起诉,龙华区深圳市某职业培训学校员工)、谢某某(已起诉,龙华区某职业技能训练学校机动车驾驶班老师)、刘某某(已起诉,叉车修理员,谢某某朋友)、张某2(已起诉,南山区某职业培训学校叉车、起重培训班主任),收取相关人员的资料以及所需金钱,后经由曾标标、许某操作,发放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20201月开始至202011月期间,曾标标先后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546,共从中非法获利约75万元;20209月至202011月期间,许某先后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258,共从中非法获利20多万元;林汉新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70多本,非法获利7万余元;姚斌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7,非法获利6200;陈某某从曾标标、许某处非法获得返利共计161000,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185,非法获利约25万元;王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93,非法获利46500;李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80多本,非法获利80000元;张某1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60多本,非法获利12000;谢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42,非法获利23400元;张某2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33,非法获利16500;刘某某贩卖曾标标、许某所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21,非法获利2300元。

  202012,深圳市某研究院获悉有社会人员勾结其单位内部人员通过不正常渠道获取《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情况,遂根据相关线索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后排查出曾标标、许某二人通过修改、更换省考试平台电脑系统信息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共计805本。2021119,深圳市某管理局将该案报至公安机关。202161,民警根据线索在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某百汇将曾标标抓获归案。2021523,民警根据线索在林汉新住处将其抓获归案。202194,民警根据线索在姚斌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涉嫌贩卖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已全部退还给深圳市某研究院。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标标、林汉新、姚斌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林汉新的罪名,其辩护人提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查,被告人林汉新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供述,直接将买证人员的信息和钱转给同案犯许某后等待一个月直接拿到证,买证人员没有网上报名,而正常的考试流程是需要在网上报名考试的,因此买证人员获得的只能是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而非通过违规操作、降低标准获得的真实《特种设备作业证》,被告人林汉新对于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情况是明知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被告人的量刑。公诉机关没有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曾标标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曾标标的犯罪行为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曾标标提出的量刑建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标标系贩卖、变造《特种设备作业证》的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被告人林汉新、姚斌均直接实施了贩卖国际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三人变造或贩卖《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数量和非法获利的数量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曾标标、林汉新、姚斌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标标、林汉新和姚某向上家或买证人员退款的行为,但该款项系违法所得,应当上缴国库,因此其行为不认定为退赃,但可以在量刑中酌情考虑。被告人曾标标、林汉新、姚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深圳市某研究院并非被害单位,无权对被告人曾标标表示谅解。深圳市某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表达了对被告人曾标标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可,但不应视为对被告人曾标标的谅解。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汉新、姚斌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标标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61日起至202311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林汉新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523日起至20222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姚斌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94日起至20223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判 长 官 锋

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李燕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杜晓梅

记 员 刘 婷

 

附法律依据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