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燃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0105刑初1209号
当事人
被告人李燃林,曾用名李某。2021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蒲涛。
起诉书文号:川成青检刑诉〔2021〕1160号。
指控事实:2021年9月2日0时21分许,被告人李燃林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8××××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由东向西距西三环路三段辅道约10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86.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李燃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对李燃林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燃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