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刘洪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洪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1002刑初246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刘洪亮。202152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2162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2,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2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9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亮及其辩护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42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洪亮、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车管部门查询,于2019529日查封被执行人薛某名下号牌为冀R1××某某、冀RM××某某、冀R5××某某、冀R7××某某、冀RC××某某的车辆。在执行过程中,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刘洪亮、薛某将上述被查封车辆交到法院进行处置,但被告人刘洪亮至今未将上述车辆交到法院,致使法院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无法挽回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移送侦查函,情况报告,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借据,抵押协议,被告人刘洪亮的户籍信息;2.证人薛某、刘某、胡某、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洪亮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洪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洪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人刘洪亮辩称,其本心没有拒不执行的想法和行为,涉案车辆都是债权人以借用名义借走,与其没有形成实际约定金额的交易;车辆都是登记在其前妻薛某名下,其对车辆没有控制力,后期其向法院提供了车辆线索。

  辩护人王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洪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洪亮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刘洪亮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110日,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洪亮、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42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车管部门查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529日、2019530日查封被执行人薛某名下号牌为冀R1××某某、冀RM××某某、冀R5××某某、冀R7××某某、冀RC××某某的车辆。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通知刘洪亮、薛某将上述被查封车辆交到法院进行处置,但被告人刘洪亮至今未将上述车辆交到法院,致使法院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无法挽回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洪亮的供述。

  证实其自2014年陆续向王某借款二千万左右,因未能如期还款,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其一直没有还款。其一直做汽车销售,因业务需要,就把车户上到其前妻薛某名下。薛某名下有很多车,有一辆奥迪汽车,车牌号是冀R1××某某,因其向李某借钱,欠李某二百万左右,把奥迪车抵押给李某了,没有过户。冀RC××某某、冀R5××某某两辆车胡某在开,因为其欠胡某一百多万,还不上钱把车抵给他了,他是薛某的表哥。冀RM××某某车报废了。冀R7××某某这辆车被陈某开走了,因为其欠陈某工资,其也没有追究。

  2.证人薛某的证言。

  证实刘洪亮是其前夫,二人于2019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其和刘洪亮之前经营汽车销售公司。其名下有一辆奥迪A8汽车,车牌号是冀R1××某某,其自己开;还有一辆黄海牌汽车,车牌号记不住了,这辆车是当时给汽车销售的员工跑业务用的;一辆斯巴鲁S某某,车牌号不记得,这辆车是给汽车销售聘请的经理的用车;一辆比亚迪F0,车牌号不记得,其和刘洪亮之前跟人想合作开滑雪场,聘请了经理,这辆车是给他配的,因为手续没批下来没开成;还有一辆白色的车,其记不清这辆车的情况了。奥迪A8汽车现在李某手里,其和刘洪亮欠李某钱,后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刘洪亮就把这辆奥迪A8汽车抵债给李某了,因为车是贷款买的,贷款还完后没去银行解压,这辆车也就没有过户。黄海牌汽车买的是事故车,后来报废了,是刘洪亮找人处理的,可能没进行报废登记,因为后来出事顾不上了。斯巴鲁和那辆白色汽车现在其表哥胡某手里,其和刘洪亮欠胡某几十万,这两辆车抵债给他了,也没有过户。比亚迪汽车在滑雪场聘请的经理陈某手里,滑雪场没开成,陈某开着跑了,后来联系不上了。

  3.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实其之前在刘洪亮经营的信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班做汽车销售。刘洪亮有一辆奥迪A8汽车。刘洪亮和薛某是夫妻,其知道薛某名下有两辆车,一辆别克GL8商务,一辆黄海SUV,这两辆车被其卖了,卖了四千元,因为刘洪亮他们拖欠其工资,他们让其把车卖了,卖车的钱作为工资。

  4.证人胡某的证言。

  证实薛某是其表妹,刘洪亮和薛某是夫妻。刘洪亮和薛某从2012年开始向其借钱,到2019年初,欠其一百多万没给。2016年,刘洪亮、薛某二人将冀RC××某某汽车抵账给其,没有书面手续,因为是亲属关系,车辆没有过户。

  5.证人李某的证言。

  证实其与刘洪亮、薛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刘洪亮和薛某因为公司周转向其借钱,薛某跟其签的借条,当时刘洪亮和薛某把一辆奥迪A8汽车抵押给其,签了抵押借款协议,因为朋友关系车辆没有过户。因为到期后刘洪亮和薛某没还钱,其把这辆奥迪A8汽车卖了。

  6.证人李某提供的借据、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书。

  证实刘洪亮、薛某用车牌号冀R1××某某奥迪A8汽车向李某抵押借款。

  7.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证实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洪亮、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亮、薛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涉嫌犯罪,将有关材料移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

  8.关于被执行人刘洪亮、薛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报告。

  证实案件基本情况、执行过程及刘洪亮、薛某涉嫌犯罪情况。

  9.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实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洪亮、薛某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

  10.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证实王某与刘洪亮、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及执行过程。

  11.到案经过。

  证实民警于2021520日将刘洪亮传唤到案,刘洪亮到案后能够配合民警工作。

  12.卷中有被告人刘洪亮的户籍信息。

  证实其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亮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洪亮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刘洪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洪亮经传唤到案后能够配合工作,对执行过程中的全部行为及其财产状况作了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洪亮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洪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521日起至202211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判 长 王双月

人民陪审员 张立为

人民陪审员 刘坤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高建辉

 

附法律依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