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兰晓龙、兰国东赌博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兰晓龙、兰国东赌博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211刑初612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兰晓龙。因本案于2020523日被取保候审,202154日被刑事拘留,202152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广,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国东。因本案于202154日被刑事拘留,202152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红媛,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21Z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晓龙、兰国东涉嫌赌博罪,于20219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芳、检察官助理庄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晓龙、兰国东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4月至5月,兰晓龙、兰国东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目前查实的情节有:

  20204月某日,在大连市二十里堡的山上,兰晓龙聚众赌博,兰晓龙抽水2,500元。

  20204月某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座山上的平房内,兰晓龙、兰国东聚众赌博,兰晓龙、兰国东抽水3,600元。

  20205月某日,在大连金州区一个山上,兰晓龙、兰国东聚众赌博,兰晓龙、兰国东抽水2,000元。

  2020521日,在甘井子区山上的果园内平房,兰晓龙、兰国东聚众赌博,兰晓龙、兰国东抽水3,000元。赌资金额72,87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材料等书证;2.陈某、吴某、朱某1、朱全力、姜某、宋某、简某、朱某3、林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兰晓龙、兰国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晓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国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晓龙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兰国东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兰晓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兰晓龙系自首,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兰国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兰国东能够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平时没有前科,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本次犯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4月至5月,兰晓龙、兰国东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目前查实的情节有:

  1.20204月某日,在大连市二十里堡的山上,兰晓龙聚众赌博,兰晓龙抽水2,500元。

  2.20204月某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上的平房内,兰晓龙、兰国东聚众赌博,兰晓龙、兰国东抽水3,600元。

  3.20205月某日,在大连金州区一个山上,兰晓龙、兰国东聚众赌博,兰晓龙、兰国东抽水2,000元。

  4.2020521日,在甘井子区山上的果园内平房,兰晓龙、兰国东聚众赌博,兰晓龙、兰国东抽水3,000元。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兰晓龙主动预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兰国东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户籍信息、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罚没收据、收条、个人物品领取单等书证;证人陈某、吴某、朱某1、朱某2、刘某1、姜某、宋某、简某、朱某3、郎某、孙某、刘某2、王某1、王某2、张某、林某、王某3证言;被告人兰晓龙、兰国东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的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晓龙、兰国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二被告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事实中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地位作用不分主次,根据各自情节,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兰晓龙自动投案,第一次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同案兰国东的罪行,虽然后来翻供,但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兰晓龙主动预缴违法所得、二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认定一致的,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兰晓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54日起至202223日止。)

  被告人兰国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54日起至202213日止。)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元,并予以没收(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判 长 卢丹丹

人民陪审员 陈

人民陪审员 刘世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潘乌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