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李中伟、张皓天等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中伟、张皓天等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821刑初299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李中伟。20217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8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皓天。20217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8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2,河北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帆。20217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8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英杰。20217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8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2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刘英杰犯盗窃罪,于20211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伟、被告人张皓天及其辩护人王新宇、被告人张帆、被告人刘英杰及其辩护人丁昱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多次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1)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在承德县两家乡大杨树林村、三家镇五家村、六沟镇北水泉村、六沟镇药王庙村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2)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在承德县甲山镇武场村、全宝河村、王家庄村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2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英杰、张帆多次盗窃联通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1)2021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英杰在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中心街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2)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英杰、张帆在承德县甲山镇甲山街、上谷镇西坎村、甲山镇下杖子村、八家乡桲椤台村、下板城镇北湾子村、北营子村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中伟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1233元整;被告人张皓天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1233元整;被告人张帆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6803元整;被告人刘英杰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23800元整。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中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承认,当庭未做辩解。

  被告人张皓天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承认,当庭未做辩解。

  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张皓天一贯表现良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隐瞒,交代彻底,被告人及家人愿意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并深刻悔罪,已无再犯可能性;三、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这次犯罪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能给予其从宽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承认,当庭未做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英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承认,当庭未做辩解,请求宽大处理。

  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盗窃金额有异议,应当认定为16533元。理由是: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经承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刘英杰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为人民币16533元,而在公诉阶段又鉴定为23800元。同一个事实,同一个鉴定机构,得出不一样的价格结论。鉴定机构并没有充分阐述鉴定意见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因此,第二次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二、被告人刘英杰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具有立功情节;2、认罪认罚;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4、所盗窃的电缆线均系废弃电缆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5、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盗窃金额16533元定罪量刑,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多次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1)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在承德县两家乡、三家镇、六沟镇、六沟镇药王庙村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2)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在承德县甲山镇武场村、全宝河村、王家庄村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2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英杰、张帆多次盗窃联通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1)2021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英杰在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中心街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2)20215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英杰、张帆在承德县甲山镇甲山街、上谷镇西坎村、甲山镇下杖子村、八家乡桲椤台村、下板城镇北湾子村、北营子村盗窃联通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废弃通信电缆线。

  综上,被告人李中伟累计盗窃7起,张皓天累计盗窃7起,张帆累计盗窃9起,刘英杰累计盗窃7起。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中伟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1233元整;被告人张皓天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1233元整;被告人张帆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6803元整;被告人刘英杰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23800元整。经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认定被告人刘英杰单独在承德县甲山镇盗窃一起电缆线金额为人民币2940元。

  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及办案说明,认定被告人刘英杰、张帆二人共同盗窃金额为23800-2940=20860元,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三人共同盗窃金额为36803-20860=15943元,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二人共同盗窃金额为31233-15943=15290元。综上,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被盗电缆线价值总计5503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中伟系传唤到案;被告人张皓天、刘英杰系抓获到案;被告人刘英杰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张帆主动投案并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是承德县联通公司的线路主管,其在20216109时许接到线务员高庆安的电话,得知至米电缆线被盗,被盗的电缆线价值51000元。其证实202134月至7月中旬承德县甲山镇武场村、两家乡、三家镇、六沟镇、六沟镇药王庙村、甲山镇甲山街、甲山镇下杖子村、上谷镇西坎村、大营子北营子村、下板城镇北湾子村、王家庄村、八家乡桲椤台村、甲山镇黄杖子村,这13个地方电缆线被盗,电缆线大部分都不使用了。

  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韩某是承德县联通公司上谷镇的负责人,20219月份韩某发现承德县上谷镇西坎村的联通公司电缆线被盗了,被盗的电缆线在上谷镇西坎村村部上边,一共被盗120多米,型号是A10020.4,是100对的,被盗电缆线都是未在使用中的。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是承德县联通甲山镇负责人,202134月份的时候,甲山镇的甲山街武场村、黄杖子村、下杖子村电缆线被盗,其中武场村被盗了480米,都是200对的,黄杖子村被盗740多米,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是100对的,下杖子村被盗250米,100对的。电缆线都是未在使用中的。

  4、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自202134月份开始,有两个男子到焦某经营的海盛回收废品有限分公司卖电缆线,共卖了不到十次,卖的电缆线是铜芯的,有50对和100对的,焦某按照28元一斤收购,约800斤电缆线卖了24000元左右,焦某用微信名为“九九”的微信给其转账,后焦某将收购的电缆线转卖给承德市一个拉货的人。(根据辨认结果证实两名卖电缆线男子为李中伟与张皓天)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头沟镇头沟村路边经营盛帮废品回收部,20216月份的一天,有两个人到张某的回收部卖电缆线,一个微胖的人没下车,另一个人跟张某谈的,称电缆线是单位剩下的都不用了,后以每公斤28元的价格将电缆线卖给张某,共卖了34千元,第二天张某把电缆线以29元一公斤的价格卖给了路过收废品的人。之后在张某处卖电缆线的那两个人过十天半个月就会去卖一次电缆线,每次都是开着银灰色面包车,到7月初的时候就不去了,一共在张某处卖过45次电缆线,电缆线大部分是100对、200对的,每次都是几千块钱,一共是3万元左右,每次都是现金结算,第二天张某再以29一公斤的价格转卖。(根据辨认结果证实两名卖电缆线男子为刘英杰与张帆)

  ()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

  1、补照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二人共同盗窃地点位于承德县电线杆、两家乡、三家乡五家村国道路边电线杆;被告人李中伟、张帆、张皓天三人共同盗窃地点位于承德县“国政商店”旁边电线杆、全宝河村国道旁玉米地电线杆、王家庄村三岔口街附近电线杆;被告人刘英杰、张帆二人共同盗窃地点位于承德县八家乡桲椤台村东山根电线杆、上谷镇西坎村地里电线杆、下板城镇北湾子村北山附近电线杆、甲山镇附近电线杆、北营子村玉米地电线杆、甲山镇下杖子村附近电线杆;被告人刘英杰单独盗窃地点位于承德县电线杆;

  2、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及侦查实验得知:

  型号为:型号为HYA200×2×0.4(200)的电缆线(含线皮)一公里重约735.8公斤。

  型号为:型号为HYA50×2×0.4(50)的电缆线(含线皮)一公里重约291.7公斤。

  型号为:型号为HYA100×2×0.4(100)的电缆线(含线皮)一公里重约344.2公斤。

  型号为:型号为HYA30×2×0.4(30)的电缆线(含线皮)一公里重约233.6公斤;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皓天对和李中伟二人一起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经核查该地点为承德县两家乡、三家镇、六沟镇、六沟镇药王庙村;被告人张皓天对和张帆、李中伟三人一起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经核查该地点为承德县甲山镇武场村、全宝河村、王家庄村;被告人刘英杰对和张帆一起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经核查该地点为承德县甲山镇甲山街15号附近的山坡上、上谷镇西坎村民畅路南侧一空地、甲山镇下杖子村平安路路边空地、八家乡桲椤台村小泉沟口一河边空地、下板城镇北湾子村北山附近一路边、北营子村北营子街南侧前坡附近一空地;被告人刘英杰对单独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经核查该地点为承德县甲山镇黄杖子村中心街27号对面的地里;被告人李中伟对收电缆线的老板娘进行辨认,指出收购电缆线的人是焦某;被告人刘英杰对收电缆线的光头老板进行辨认,指出收电缆线的人是张某;证人张某对卖电缆线的男子进行辨认,指出该男子为张帆;

  ()鉴定意见

  1、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中伟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1233元整;被告人张皓天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1233元整;被告人张帆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36803元整;被告人刘英杰盗窃的废弃通信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23800元整。

  2、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刘英杰单独在承德县甲山镇盗窃一起电缆线,鉴定金额为2940元。

  ()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2021610日接孙某报警称,202168日至69日期间,其公司至米电缆线被盗,价值5万余元,要求予以查处;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20214-6月被盗电缆线均为废弃电缆线;

  3、证人焦某微的信支付交易明细,证实其收购电缆线价格情况;

  4、承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调取焦某银行流水的卡号持有人姓名为张颖;焦某自行打印的20215月至6月与李中伟的交易记录合计金额25050元;

  5、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英杰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李中伟、张皓天曾在承德县甲山镇、北湾子村盗窃过电缆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帆系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皓天;被告人张皓天系抓获到案;被告人李中伟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英杰、张帆、张皓天、李中伟、均系成年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中伟的供述,李中伟在电信公司上班,发现一些联通公司电缆线没有使用,想将其盗走。20215月在三家乡发现有联通公司的电话线没在使用,李中伟将盗窃电缆线的想法告知张皓天,张皓天同意,李中伟上电线杆剪线,张皓天盘线装车,后二人将电缆线卖到头沟一个废品回收站,获利900元,二人平分。之后李中伟和张皓天又以同样方式将六沟北水泉村的200多米联通公司电缆线(规格200)盗走,卖至头沟镇的一家废品回收站,收电缆线的人是一个女的。张皓天将此事告诉张帆后,张帆称他去找联通公司废弃电缆线,202167月份,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开着张帆的车去往张帆找到的大营子一处有联通公司废弃电缆线的地方,李中伟上杆剪线,张皓天、张帆盘线装车,共盗窃五控100400多米、一控200100米的电缆线,将电缆线藏在张皓天家后院一户中,第二天,三人又在大营子附近以同样方式盗窃五六控共300多米100对的电缆线,并将两天盗窃的电缆线一起卖至家收废品的地方,获利10000元,三人将钱平分,李中伟将张皓天和张帆的钱都转给张帆了。之后三人以同样方式陆续在甲山盗窃两次电缆线,两次均盗窃两控100对的、两控200对的电缆线,两次分别卖了6000多元,钱被三人平分。在大营子盗窃一次电缆线,是五、六控100对的,卖了10000多元,钱被三人平分,李中伟得3000多元。李中伟和张皓天还去过一次六沟、一次三家还是两家大杨树林村盗窃电缆线。李中伟等人盗窃的电缆线里面是不同规格的铜线,有100对、200对、30对、50对的,李中伟上杆剪线,张帆和张皓天盘线装车,爬杆剪线的工具每人都有一套,用谁的不一定,盗窃的电缆线都卖给头沟一个收废品的女的,一共卖了24000元左右,都是微信转账给的钱,李中伟分得9000元左右。

  2、被告人张皓天的供述,202156月份开始,张皓天在承德县三家乡王家村、全宝河、王家庄和甲山镇武场村盗窃电缆线。202156月份,李中伟开车带张皓天到两家乡杨树林地边,李中伟将电缆线剪下,并让张皓天盘线,后二人将盗窃的电缆线(两控多的电缆线,共100多米)装在单位皮卡车后备箱里,卖到个废品回收厂,一个40左右岁的女的收了这些电缆线,把钱给了李中伟,后李中伟给张皓天微信转账400多元。一个多月后,李中伟和张皓天各自开车来到三家乡河西,李中伟利用脚扣、安全带、水管刀上水泥杆剪断电缆,张皓天在下面盘电缆线,后二人将盗窃的电缆线(12空左右,400多米),分装在各自车上,卖至头沟的废品回收站,还是第一次收电缆的那个女的,李中伟和她结的账,出来后给了张皓天2000多元。之后张皓天和张帆说起偷电缆线卖钱的事情,20216月一天晚上,张帆给张皓天打电话称大营子有电缆线,问张皓天去不去盗窃,张皓天联系李中伟,三人开张帆的车去了大营子,在处玉米地附近实施盗窃,李中伟上杆剪线,张皓天和张帆盘线,后张皓天和李中伟将盗窃的电缆线(11空电缆线,400多米)卖至头沟的废品收购站,李中伟去算账后给张皓天转了4000多元,张皓天将车还回张帆家并给了张帆2000多元。张皓天、李中伟、张帆三人在山镇各盗窃两次电缆线,张皓天、李中伟二人在六沟镇盗窃两次电缆线、在两家乡、三家乡各盗窃一次电缆线,共向头沟的那个废品回收站卖过45次电缆线,每次都是老板娘收的,共卖了1500多斤电缆线,获利三、四万元,李中伟和张皓天各分到了2万元左右,张帆分到了1万元左右。再次供述称,张皓天、李中伟和张帆在甲山镇武场村、王家庄村盗窃过电缆线,张皓天和李中伟在水泉和药王庙盗窃过电缆线,电缆线是铜芯的,原来老式的电话线,共盗窃一千多斤电缆线,都卖到头沟一个废品回收站了,是一个女的收的,电缆线卖了3万多元,钱被几人平分,张皓天分得1万余元,盗窃是李中伟上杆去剪电缆线,张皓天和张帆在下面盘电缆线、装车。

  3、被告人张帆的供述,自20215月末至2021713日间张帆和刘英杰在大营子、北湾子中学后山、八家、甲山和上谷盗窃过电缆线,张帆还跟张皓天、李中伟在大营子、甲山镇、永和盗窃过电缆线,大概盗窃了45千米的电缆线,电缆线都是外面是黑色胶皮,里面是铜丝的通讯光缆,大概有两公分多粗,型号有100对、200对的。通讯光缆都是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共卖了4万多元。其中张帆和刘英杰在和小学中间的后面山上盗窃了2次电缆线。张帆和刘英杰盗窃一般都是开着张帆的面包车去,偶尔开刘英杰的车去。张帆和刘英杰去盗窃,都是刘英杰分给张帆钱。张帆、张皓天、李中伟三人在王小沟盗窃了2次电缆线、在甲山镇永和料北沟盗窃了1次电缆线、在甲山镇三岔口盗窃了1次电缆线。盗窃没有固定分工,使用的工具有脚扣和剪子,盗窃的电缆线均卖到个废品回收站了(废品回收站有一男一女两人),共卖了四万元左右,钱是每次参与盗窃的人平分。张帆和张皓天、李中伟去盗窃,都是张皓天分给张帆现金。20216月,张皓天让张帆和其一起去弄光缆卖钱。过了一段时间,刘英杰给张帆打电话称王家庄有电缆,张帆开车拉着刘英杰到,二人在王小沟水库沟门剪下4根电缆线,每根约200多米,刘英杰认识家收废品的,装上电缆线后,二人开车去了承德县头沟镇的一家废品回收站,刘英杰和收废品的谈得,张帆在车里等待,卖完后刘英杰分给张帆三、四千块钱。几天后,刘英杰打电话让张帆去八家乡,张帆开车拉着刘英杰到八家乡,二人盗窃电缆线后直接到头沟废品回收站卖了。过了几天,刘英杰又打电话让张帆跟其去上谷盗窃电缆线,盗窃完也卖到了头沟镇废品回收站。张皓天给张帆、刘英杰打电话说去大营子,三人于晚上开车前往大营子全宝河附近盗窃电缆线,盗窃完后张帆回家,张皓天和李中伟开车去头沟将电缆线卖掉。一段时间后,张皓天、李中伟、张帆三人晚上到甲山镇盗窃约45百米电缆线,盗窃完张帆回家,张皓天、李中伟去头沟镇卖电缆线,后分给张帆约4000多元钱。过了几天,张皓天给张帆打电话去大营子盗窃电缆,后张帆开车拉着李中伟、张皓天到大营子一个玉米地,盗窃完电缆线,还是张皓天和刘英杰去卖的,后分给张帆现金。2021713日晚上9点多,张帆找刘英杰称去甲山盗窃电缆线,刘英杰同意,张帆开车带刘英杰去甲山镇三岔口,二人在三岔口后山盗窃约200多米电缆线,714日凌晨12点半左右,二人到了头沟废品回收站,刘英杰去谈卖电缆线的事,张帆不清楚卖了多少,还没分到钱;

  4、被告人刘英杰的供述,20216月初,张帆提议去盗窃北湾子北山上的电缆线,刘英杰同意,刘英杰在五金店购买了剪子和脚扣,之后的一天晚上二人驾驶张帆的车带着工具前往北湾子村北山,将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卖到个废品回收站,店是夫妻经营的,店里有一个光头男的,回收站老板没有问电缆线来源,电缆线按照铜线的价格收的,一公斤28元,盗得的电缆线卖了45千元,二人各分得2千多元。几天后,二人共谋盗窃电缆线,在6月至7月先后在盗窃两次电缆线,在盗窃电缆线,在上谷西坎村盗窃电缆线,在甲山镇甲山街、甲山镇黄杖子村、甲山镇下杖子村、在八家乡桲椤台村盗窃电缆线,其中一次去大营子盗窃是开刘英杰的灰色福特福克斯车去的,其余都是开张帆的面包车去的,刘英杰负责利用剪子和脚扣上杆剪断电缆线,张帆负责从下面拽电缆线盘成盘,二人每次盗窃的电缆线均卖到头沟街外的那个废品回收站,每次收电缆线都是光头男老板,除了第一次盗窃电缆线,后续盗窃电缆线二人一共卖了4万元左右,各分了2万元左右。刘英杰、张帆盗窃的电缆线有100对和200对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刘英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英杰、张帆属共同犯罪,上述四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刘英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英杰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帆主动投案并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多次盗窃,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中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18日起至20234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皓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18日起至20234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18日起至20232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英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18日起至20229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四被告人向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进行退赔,其中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二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5290元,被告人李中伟、张皓天、张帆三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5943元,被告人刘英杰、张帆二人共同退赔人民币20860元,被告人刘英杰单独退赔人民币2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判 长 赵柏慧

判 员 王 富

人民陪审员 谢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柴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