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英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0105刑初1203号
当事人
被告人陈慧英。2021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仁胜,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蒲涛。
起诉书文号:川成青检刑诉〔2021〕1167号。
指控事实:2021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慧英饮酒后驾驶川A9××××号小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二段由清江东路方向向清溪东路方向行驶,2时58分,行驶至二环路与罗家碾街交叉口前10米处时,与前方停在同向同车道等候放行信号的周某某驾驶的川AY××××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慧英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发现陈慧英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将陈慧英查获并带到医院提取了陈慧英的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慧英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97.5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解意见:无。
辩护意见:认罪认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陈慧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慧英亲属已代为赔偿周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判决理由:被告人陈慧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慧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陈慧英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慧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