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汉怀涉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4刑初1067号之一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亚某(系本案被害人)。
两名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葛岭,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汉怀。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汉怀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亚某以要求被告人姚汉怀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先行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亚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葛岭,被告人姚汉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亚某要求被告人姚汉怀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130.83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36000元、残疾赔偿金4333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7178.6元、住宿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伤疤修复费80000元、鉴定费16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亚某要求姚汉怀赔偿医药费7493.32元;两人共同要求姚汉怀赔偿交通费1390元、律师费10000元。为此,两原告人提交了相关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特种作业操作证、注册企业信息、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姚汉怀表示愿意赔偿两名原告人的损失,对原告人姚某提出的误工费无异议,对两人其余的诉请请法院依照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汉怀与原告人姚某系兄弟,两原告人系夫妻。2021年3月2日21时,姚汉怀因故在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村XX号XX室两原告人住处与两原告人发生冲突,后在附近路边持刀刺伤姚某、亚某二人。经鉴定,姚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亚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姚某伤后可予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姚某伤后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63574.87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108934.87元;亚某因伤花费医疗费7066.9元、交通费100元,合计7166.9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人姚某、亚某的陈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特种作业操作证、注册企业信息、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汉怀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亚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姚某、亚某要求姚汉怀赔偿经济损失中的医疗费,本院结合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发票,予以确认;姚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本院根据鉴定确定的期限及住院的天数,结合相关规定予以确定;鉴定费符合相关规定,误工费得到被告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结合治疗的情况予以酌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伤疤修复费尚未发生,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汉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医疗费六万三千五百七十四元八角七分、误工费三万六千元、护理费四千八百元、营养费二千四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六十元、交通费四百元、鉴定费一千六百元,共计十万八千九百三十四元八角七分;
二、被告人姚汉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亚某医疗费人民币七千零六十六元九角、交通费一百元,共计人民币七千一百六十六元九角;
(上述款项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落款
审 判 长 唐 斌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葛维维
书 记 员 王晓双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