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黄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婷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2502刑初184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黄婷。因涉嫌诈骗罪,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于2020310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1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镶黄旗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锡检刑诉〔20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婷犯有诈骗罪,于20217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婷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11月,被告人黄婷对被害人布和毕某谎称自己名叫“王某”,在锡盟医院上班,单位有办理驾驶证名额,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布和毕

  力格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为明某、敖某、乌某等32人办理驾驶证,将496000元交给黄婷,向黄婷催要无果,布某将上述钱款归还被害人;

  2.20194月,黄婷向被害人黄某1谎称自己的亲属在华北石油总医院任职可以承揽医疗耗材的采购项目和劳务外包工程,先后编造以朋友急用钱、给任职亲属送礼等谎言,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1要钱,黄某1为了承揽项目工程,先后给黄婷人民币462143元;

  3.201411月,明某通过布和毕某认识黄婷,黄婷谎称自己叫“王丽婷”,虚构自己单位有住房可以便宜出售,明某先后三次向黄婷共计交付“购房款”85000元,经明某催要于20155月为其出具收条;

  4.2012年敖某尔通过布和毕某认识黄婷,其自称叫“王丽婷”,在锡盟医院可以买到房子,敖某将50000元购房款交给黄婷;

  5.2018年冬天黄某3北京在王府井认识被害人周某,到20192月至3月期间,黄婷谎称自己是协和医院麻醉科医生,通过微信编造自己丢失医院公款,母亲去世等谎言需要借款,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共计人民币14750元,几经催要发现黄婷已经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报警。

  上述钱款被黄婷用于个人还款、消费等。

  被告人黄婷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驾驶证、承揽工程等事实

  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0789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黄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做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黄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之意。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7条之规定,被告人黄婷符合认罪认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黄婷实施的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小,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轻、减轻判决,有利于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综上,黄婷在本案中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黄婷现仍在哺乳期中,襁褓中的幼儿尚不能脱离母亲的照顾,希望依法公正判决,给予黄婷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11月,被告人黄婷对被害人布某谎称自己名叫“王丽婷”,在锡盟医院上班,单位有办理驾驶证名额,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布和毕某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为明某、敖某、乌某等32人办理驾驶证,将496000元交给黄婷,向黄婷催要无果,布某将上述钱款归还被害人;

  2.20194月,黄婷向被害人黄某1谎称自己的亲属在华北石油总医院任职可以承揽医疗耗材的采购项目和劳务外包工程,先后编造以朋友急用钱、给任职亲属送礼等谎言,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1要钱,黄某1为了承揽项目工程,先后给黄婷人民币462143元;

  3.201411月,明某通过布和毕某认识黄婷,黄婷谎称自己叫“王丽婷”,虚构自己单位有住房可以便宜出售,明某先后三次向黄婷共计交付“购房款”85000元,经明某催要于20155月为其出具收条;

  4.2012年敖某通过布和毕某认识黄婷,其自称叫“王丽婷”,在锡盟医院可以买到房子,敖某将50000元购房款交给黄婷;

  5.2018年冬天黄婷去北京在王府井认识被害人周某,到20192月至3月期间,黄婷谎称自己是协和医院麻醉科医生,通过微信编造自己丢失医院公款,母亲去世等谎言需要借款,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共计人民币14750元,几经催要发现黄婷已经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报警。

  上述钱款被黄婷用于房屋装修和消费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黄婷出生于1992223日,系被传唤到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锡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21226日出具的办案说明,黄婷诈骗布和毕某时自称叫王丽婷,身份证号码15xxx89××××××××,经查询查无此人,系无效身份信息。

  3.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化刑初字第2号,证实201336日黄婷因诈骗被判处四个月拘役缓刑五个月,罚金2000元。

  4.黄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黄婷通过前男友的父亲史某认识布某,恰逢布和毕某来锡市办理驾驶证,黄婷对其称交15500元不用考试可以办理驾驶证,并谎称自己在盟医院工作,医院有指标办理驾驶证,办理出来驾驶证后可以给布和毕某等人返10000元,截止2014年布和毕某陆续给黄婷32人办理驾驶证的钱款共计496000元,布和毕某等人催促向其要钱的情况下于20151218日给布和毕某等人出具了收取办理驾驶证496000元、署名“王丽婷”的欠条,并编写了身份证号。201411月左右布和毕某的小舅子的朋友明嘎图找黄婷办理驾驶证给其15000元,该款项包含在496000元内。201411月份黄婷对明嘎图谎称自己在盟医院有分房子的名额,分三次收取明嘎图房款85000元。出具了三份合同。给明嘎图的妻子打过一张2万元谎称办理驾驶证的欠条,辩解称因明嘎图妻子称快过年了没有钱就没有收这2万元,但是没有撤回欠条。钱的去向一部分给前男友史志非和其父亲史某买车花11万元左右,还有就是给史志非买房买窗帘和灯了。黄婷以自己可以为黄某1办理华北石油总医院医疗采购和劳务外包工程为由先后骗取黄某14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93月黄婷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周某给其转账1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黄婷供述收过敖某两次购房款,一次是在东乌旗辣嘴鸭店敖特根媳妇给了28000元左右,一次是在百货大楼附近敖某给了黄婷现金2万元。

  5.刘文慧的证言,证实2019920日与黄婷领结婚证,因黄婷201912月怀孕,被取保候审,刘某是保证人。

  6.史志非的证言,证实2014214日与黄婷领取结婚证,2016年冬天开始不在一起,20195月彻底离婚。黄婷一开始和史某说自己在锡盟医院透析科工作,后来发现根本没有工作,黄婷办理驾驶证的事情和史某说过被拒绝,黄婷向他人出售房屋的事情史某不知情,双方之间没有大额的经济往来。结婚居住的房屋是史某父母购买装修的,买某是史某和其父母还贷款购买的。史志非的父亲认识布某。

  7.史某的证言证实,史某的儿子叫史某,以前的儿媳妇是黄婷,2014年结婚,从认识史某开始就说自己在盟医院透析科工作,还以史某的名义贷款,2017年发现她根本没有工作,史某很早以前就认识东乌旗满都拉镇的布某,该证言与黄婷供述称通过前夫的父亲史某认识布和毕某可以互相印证。

  布和毕某被骗证据

  8.受案登记表,证实布和毕某2019112日报案称被黄婷骗49万元。

  9.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合同复印件两份,证实第一份内容为20141113日收到房屋钱15000元,到明年5月底之前给房产证,如果5月底房子没出来退钱。落款署名王丽婷。第二份内容为20141113日收到明某房屋钱7万元整,到明年5月底之前给房产证,如果明年5月底之前房子没出来退钱,落款署名王丽婷。同一张“合同”显示收了两笔钱,今收到明某2万元整,落款201517日王丽婷。201517日收取2万元。

  10.乌某提供收条复印件,证实内容为给乌某办理驾驶证,20141125日收到15500元,201561日办不成驾驶证,61日前全额退款,如果到时还不上月息3分钱。落款20141125日王丽婷,证实黄婷收取乌某办理驾驶证钱款15500元,此款项包含在布和毕某报案被骗的49万余元内。

  11.乌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元旦乌某通过布和毕某找黄婷办理驾驶证,乌某和布和毕某、莫尔根巴雅尔在锡盟医院给了黄婷15500元现金,后来一直推脱直到失去联系。后来布某给乌某退了15500元钱。

  12.辨认笔录,证实乌某辨认出对其实施诈骗的人是黄婷。

  13.布某提供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光盘一张:布某和黄婷的通话录音、钥匙6把、微信截图23页复印件,证实布某向黄婷要钱,黄婷推脱的过程。(2)欠条1张,内容为我先后收到布和毕某、阿拉坦苏布达为他人办理驾驶证款累计46500元后加两人31000元整,保证在2016115日前办出来,如办不出来退还全部款可以报警,从201211月底到现在共拿了496000元整。落款王丽婷附身份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系假身份证,落款时间20151218日。(3)领取房屋合同一张,内容领取购房合同(布某从单位领取购房合同一份,从即日起到装修完20141015日为止,本人领取购房合同来领房产证,凭此单领取房产证,仅限一人。落款锡林浩特盟医院,2014620),证实黄婷称布某帮助黄婷找了很多人办理驾驶证送给布和毕某一套锡盟医院分的房子,还给了钥匙。

  14.布某的陈述,证实201211月份开始,布某通过史某认识黄婷,黄婷称自己在盟医院工作,对布某说自己叫王丽婷,但是有办理驾驶证的名额,每个驾驶证需要15500元,联系多人办理每个驾驶证可以返10000元,布某在一年内陆续给32个人办理驾驶证给黄婷496000元,因没有办理出驾驶证一直向黄婷催要,其给布和打了一张496000元的欠条,布某自己把32名办理驾驶证的钱都还了。

  15.阿某达证言证实,2013黄婷给布某打电话称可以办理驾驶证,布某找了32个亲属交给黄婷496000元钱用于办理驾驶证,黄婷没有给办证也没有还给布某钱,布某向别人借款后还了驾驶证的钱。

  16.辨认笔录,证实布某能够辨认出骗其驾驶证钱款的人是黄婷。

  黄某1被骗的证据

  17.受案登记表,证实黄某12020312日报案称被黄婷以调动工作承揽工程为由骗取462143元;

  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黄某12020312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页,证实20213月期间黄某1向黄婷要钱,黄婷推脱的过程。微信转账截图7页,证实黄某1给黄婷转账7笔,共37346元。银行转账记录3),证实多次给黄婷转账共计462143元。

  19.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93月黄某1在东乌旗搞工程期间入住云锦宾馆遇到黄婷自称是锡盟医院麻醉科工作,其五舅是华北石油总医院院长张辉,华北石油总医院的医疗耗材采购项目随时可以让黄某1做,并称2019810日以后可以帮助黄某1做医疗耗材采购项目和劳务外包。称自己还有个舅舅叫康小兵在北京协和医院管理医疗器材和耗材,可以租给黄某1一个门市部,从2019412日开始黄婷先后以朋友借钱以及舅舅、舅妈来东乌旗需要买礼物等名义先后向黄某1要钱,黄某1先后给黄婷转账462143元。之后黄某1发现被骗问黄婷,黄婷承认都是编造的谎言,说要给黄某130万元钱,一直没还钱,黄某2系了黄婷的母亲称缓一缓想办法还钱后来联系不上了。

  明嘎图被骗的证据

  20.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合同复印件两份。第一份内容为20141113日收到房屋钱15000元,到明年5月底之前给房产证,如果5月底房子没出来退钱。落款署名王丽婷。第二份内容为20141113日收到明某房屋钱7万元整,到明年5月底之前给房产证,如果明年5月底之前房子没出来退钱,落款署名王丽婷。同一张“合同”显示收了两笔钱,今收到明某2万元整,落款201517日王丽婷。201517日收取2万元。

  21.明某的陈述,证实201411月,明某通过布某的小舅子敖某认识黄婷,自称“王丽婷”,称单位有政策可以办理驾驶证,需要15000元,驾驶证办理出来给退5000元,明某为此给了黄婷20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黄婷称单位有房子可以便宜买到,明某为此先后三次给黄婷购房款85000元。后来布某给退明某退了办理驾驶证的钱。

  22.黄婷的供述,证实先后以收取购房款的名义收取明某85000元。以为其办理驾驶证为名收取明某2万元。

  敖某被骗的证据

  23.敖特根巴特尔的陈述,证实2012年敖某通过布和毕某找黄婷给其妻子赵某、嫂子高某、叔叔苏某办理过驾驶证,要了身份证和复印件,20139月敖某和明某见到黄婷,给了她46500元,告诉敖某等人电话,后来打电话催问一直拖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每个人的驾驶证钱是15500元,给的现金,敖某的姐夫布和毕某给敖某退了46500元。敖某还向黄婷买过一套房子,说是维多利家属楼一百平米左右的是医院项目房子,敖某给了黄婷5万元现金,给打了条子。(黄婷称收过敖某两个人的驾驶证钱共31000元,收取两次购房款,一次是在东乌旗辣嘴鸭店敖某媳妇给28000元左右,一次是敖某在百货大楼附近给了现金2万元)总共被骗96500元。

  24.辨认笔录,证实敖某辨认出对其实施诈骗的人是黄婷。

  周某被骗的证据

  25.受案登记表,证实周某于2020410日报案至北京市大兴区德茂派出所称黄婷自称自己是协和医院麻醉科医生因把医院公款丢失借钱还给医院为由向周某借款14750元。

  26.周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光盘一张,证实黄婷向周某借钱以及周某向其要钱的过程,期间黄婷称自己的奶奶和母亲去世等借口。

  27.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周某先后给黄婷转账14750元。

  28.辨认笔录,证实周某辨认出黄婷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29.周某的陈述,证实2019216日到20195月份黄婷以借钱为名先后收取周某14750(微信转5笔共4950元,支付宝4笔共12800)2020410日周某给黄婷打电话,公安民警告诉说黄婷因为诈骗被抓。

  30.被告人黄婷于2021924日的供述,证实史某没有参与诈骗布某。

  31.史某于2021924日的证言证实,有人给史某汇款他不知道的就问黄婷,黄婷称是家里人给汇的。

  32.银行转账记录明细,证实黄婷通过史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的流水记录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称可以为他人办理驾驶证、承揽工程等事实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0789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婷当庭辩解的已还布某五万元的辩解理由,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8日起至20331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07893元,发还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落款

 

判 长 陈晓红

判 员 王 祯

人民陪审员 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张丹丹

 

附法律依据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