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王树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树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02刑初1159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树叶。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18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14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叶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1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冯海、孔德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722日,被告人王树叶在沈阳市沈河区,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武某贩卖冰毒两袋,重约1.3克。

  202184日,被告人王树叶沈阳市苏家屯区号附近,通过通勤车将冰毒带沈阳市沈河区近的方式,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武某军贩卖

  冰毒三袋,重约1.8克。

  2021812日,被告人王树叶沈阳市苏家屯区号附近,以人民币6300元的价格武某军贩卖冰毒三小袋,重约2.5克。

  20218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树叶抓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树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武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王树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树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树叶系累犯且毒品再犯,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树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817日起至20242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判 员 叶菁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贺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