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102刑初115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王树叶。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叶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冯海、孔德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树叶在沈阳市沈河区,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武某贩卖冰毒两袋,重约1.3克。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王树叶沈阳市苏家屯区号附近,通过通勤车将冰毒带沈阳市沈河区近的方式,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武某军贩卖
冰毒三袋,重约1.8克。
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树叶沈阳市苏家屯区号附近,以人民币6300元的价格武某军贩卖冰毒三小袋,重约2.5克。
2021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树叶抓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树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武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王树叶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树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树叶系累犯且毒品再犯,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树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落款
审 判 员 叶菁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贺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