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1281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3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0月14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孙某某,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辽铁调检刑诉[2021]46号
指控
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辽M0Jxxx号小型轿车,拉载其妻子石某某,沿调兵山市大明某小区西侧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发现执勤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赵某某弃车逃跑,后被交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后依法提取血液样本。
2021年10月12日,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05.2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员 杨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汪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