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赵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1281刑初197

 

公诉机关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013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1014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日被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8日经本院决定被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孙某某,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辽铁调检刑诉[2021]46

  指控

  犯罪事实

  2021101119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辽M0Jxxx号小型轿车,拉载其妻子石某某,沿调兵山市大明某小区西侧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发现执勤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赵某某弃车逃跑,后被交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后依法提取血液样本。

  20211012日,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05.2mg/100ml,被告人赵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21128日起至202215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员 杨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天舒

记 员 汪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