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陈燕虹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燕虹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306刑初3680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燕虹。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17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82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10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给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11125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逮捕措施。2021123日,陈燕虹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某,广东鸿浩(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祥,广东鸿浩(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213220号指控被告人陈燕虹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11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12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燕虹及辩护人俞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2月开始,被告人陈燕虹在“xx娱乐”赌博平台(后并网变更为“xx娱乐”、“xx娱乐”)注册账号xx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多名下级会员并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陈燕虹代理帐号xx共有34名下级成员、代理账号xx共有3名下级成员。经鉴定,被告人陈燕虹账号xx202121日至202148日期间团队23名下级成员投注金额共计3348963元,该账号202176日至2021728日期间返点分红数额为3228.82元;账号xx202121日至202148日期间团队3名下级成员投注金额共计1182117元,该账号202177日至2021728日期间返点分红金额为975.67元。

  202172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附近将被告人陈燕虹抓获归案。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燕虹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燕虹四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燕虹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燕虹的辩护人俞永发表有罪罪轻辩护意见称:1.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金额和法律意义上的“赌资”并不是同一概念;2.陈燕虹有从犯、自首、坦白、初犯等量刑情节;3.陈燕虹犯罪情节轻微,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公允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2月开始,被告人陈燕虹在“xx娱乐”赌博平台(后变更为“xx娱乐”、“xx娱乐”)注册账号xx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多名下级会员并从中获利。

  经查,被告人陈燕虹代理帐号xx共有34名下级成员、代理账号xx共有3名下级成员。经鉴定,陈燕虹账号xx仅自202121日至202148日期间团队23名下级成员投注金额共计3348963元,该账号202176日至2021728日期间返点分红数额为3228.82元;账号xx202121日至202148日期间团队3名下级成员投注金额共计1182117元,该账号202177日至2021728日期间返点分红金额为975.67元。

  202172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附近将被告人陈燕虹抓获归案。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燕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制作说明、涉案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信息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陈燕虹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虹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收取赌资并从中提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燕虹并未主动投案,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本院对辩护人关于陈燕虹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燕虹自20202月开始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即《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旧法。陈燕虹作为代理累计接受赌资超过30万,属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考虑到陈燕虹有初犯、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本案查明的赌资数额、获利情况、担任代理的持续时间等,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燕虹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燕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陈燕虹于2021728日被羁押,2021827日被取保候审,可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21123日起至20266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两部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详见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长 姚  聃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陈 连 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陈媛()

记 员 廖 苑 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