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赔偿案件/司法赔偿/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9/22 0:00:00

大安市安广镇砖厂、包锁健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安市安广镇砖厂、包锁健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882民初2184

 

  原告:大安市安广镇砖厂,住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向前村。

  经营者:崔喜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旭,该厂厂长。

  被告:包锁健。

  大安市安广镇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包锁健立即偿还大安市安广镇砖厂借款本金6000元,违约金15,000元,合计21,000元。2.诉讼费由包锁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322日,大安市安广镇砖厂与包锁健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包锁健为大安市安广镇砖厂提供劳务,大安市安广镇砖厂预支包锁健定金6000元,如包锁健违约,承担违约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2019410日包锁健违约解除合同。对大安市安广镇砖厂预支包锁健的工资,包锁健给大安市安广镇砖厂出具借据二枚。大安市安广镇砖厂多次向包锁健索要预借的工资及违约金,包锁健拒绝给付。大安市安广镇砖厂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包锁健立即给付借款及违约金,法院依法保护大安市安广镇砖厂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包锁健共给付大安市安广镇砖厂借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0元,于2021102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2320日前给付5000元,如果包锁健在20211020日前不能按期给付5000元,则大安市安广镇砖厂有权对10,000元债务申请强制执行,大安市安广镇砖厂放弃其他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安市安广镇砖厂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吴多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