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924民初5705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0号。
负责人:陈爱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堂,该支行员工。
被告
张小勇。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74.2元、算至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169.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4.61元、管理类费用3元、取现手续费107.84元,合计5519.47元,并承担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第3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
2017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向申请信用卡,并在申领人一栏中签署“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及签名确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金额从记账日起计息,利息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按照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含超信用额度使用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
后被告持有卡号为62xxxXX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使用,截止2020年5月13日,差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974.2元、利息169.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4.61元、管理类费用3元,合计5519.47元。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小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74.2元、截止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169.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4.61元、管理类费用3元、取现手续费107.84元,合计5519.47元,并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差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小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喻爱阳
书 记 员 倪新芬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