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跃进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22民初2066号
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新阳东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天勤,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跃进。
被告:李丽雪(系李跃进之妻)。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负连带责任清偿原告借款277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8月27日欠利息(罚息)27752.24元,本息共计55452.24元,其余利息(罚息)按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李跃进答辩意见:原告所诉是事实,但是我因为现在生病,无法工作,没有能力归还。原告所诉利息过高。
被告李丽雪答辩意见:同意被告李跃进的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的证据
二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农户信用户借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承诺函;借款人家属同意借款承诺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
认定的事实
被告李跃进向原告所属的芹池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原告给被告发放贷款2.8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月利率为9‰,逾期加罚比例为50%,借款用途为购车。同日,被告李丽雪签署财产共有人承诺函和借款人家属同意借款承诺书,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元,利息6439.01元。截至2021年8月27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7700元,利息27752.24元。
裁判理由及依据
被告李跃进与原告所属芹池信用社签订农户信用贷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8500元,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归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原告主张截止2021年8月27日,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为27700元,利息及罚息为27752.24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借款借据载明的利息,原告起诉的利息及罚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李丽雪作为被告李跃进的配偶应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提供了被告李丽雪出具的财产共有人承诺函和借款人家属同意借款承诺书,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裁判主文
被告李跃进、李丽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700元及利息、罚息(2021年8月27日之前为27752.24元,之后按双方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被告李跃进、李丽雪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