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8 0:00:00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曾惠林金华数码电子商行、张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曾惠林金华数码电子商行、张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92民初31875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曾惠林金华数码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龙社区黄背坑路张村新一区11B101201

  经营者:曾春菊。

  被告:张杨。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曾惠林金华数码电子商行与被告张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曾惠林金华数码电子商行的经营者曾春菊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上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租赁平台:人人租机。

  二、下单租赁时间:20201230日。

  三、订单编号:2020123002341448

  四、出租人:原告。

  五、承租人:被告。

  六、租赁物:苹果iPhoneXS全网通5.8寸屏二手99新可短租租赁手机一部。

  七、租赁套餐:全网通XS64G下单请备注颜色租满一年即送。

  八、租赁期限:202112日至202211日。

  九、押金情况:押金为2750元,冻结860元。

  十、租金:3391.95元,分12期返还。

  十一、买断价:3440元。

  十二、合同签订情况:2020123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案外人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12.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甲方和乙方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第12.4条约定“买断款的计算方式为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支付买断款”。

  十三、租赁物交付情况: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11xxx78976)交付,被告于202111日签收,并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

  十四、已付租金:已支付第1212期租金,合计848.01元。

  十五、违约情况:自202131(3期交租日)开始,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

  十六、通知履行情况:原告多次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被告交纳租金。

原告诉称

  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苹果iPhoneXS全网通手机买断款1731.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十八、被告答辩意见: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时,调解员在调解终结报告中所述终结调解原因系“无法联系上被告”属于虚假陈述。被告多次与调解员取得联系,调解员反馈会向原告了解具体情况,但未有后续调解调解员即操作调解失败立民初案件。

本院查明

  法院认定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从202131日开始,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按照《租赁服务协议》第12.312.4的约定,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应当支付买断款1731.99(买断款=买断价3440-已付租金848.01-已付押金860)

  关于被告主张诉前调解报告所述终结调解原因系虚假陈述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诉前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的一种方式,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工作也并非只能在诉前阶段进行,如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也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虽然无法当庭调解,但不影响相关事实的查明。此外,本案诉前调解阶段未能固定案件相关事实,形成的调解终结报告仅系调解员对其调解工作的总结,被告对此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纠纷相关事实的认定,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曾惠林金华数码电子商行支付买断款1731.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杨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曾惠林金华数码电子商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判 员 沈婉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文添

记 员 莫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