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8 0:00:00

广州市越秀区炫立讯贸易商行、孙文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越秀区炫立讯贸易商行、孙文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92民初33972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炫立讯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21号海印广场内第三层C106铺。

  经营者:何海生。

  被告:孙文福。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炫立讯贸易商行(以下简称炫立讯商行)与被告孙文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0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炫立讯商行的经营者何海生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文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租赁平台:人人租机。

  二、订单编号:2021061911272938

  三、提交租赁订单成功时间:2021619日。

  四、出租人:炫立讯商行。

  五、承租人:孙文福。

  六、租赁物:95新国行iPhone125G全网通双卡双待升维大提速。

  七、租赁期限:2021622日至2022621日。

  八、押金情况:押金为5800元,已付押金为363元。

  九、买断价:7500元。

  十、合同签订情况:2021619日,炫立讯商行(甲方)、孙文福(乙方)和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三方通过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2.5条约定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用以抵扣逾期租金或其协议第12.4条约定的买断款。第12.3条约定乙方同意若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的,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上述协议租赁设备。第12.4条约定在乙方失信的情况下,乙方下单商品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的,买断款的计算方式为: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

  十一、租赁物交付情况:孙文福于2021622日签收,并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

  十二、已付租金:已支付725元。

  十三、违约情况:自2021721(2期交租日)开始,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

  十四、买断款:6412元。

  原告主张:64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抗辩意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法院认定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孙文福从2021721日开始,超过7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根据《租赁服务协议》第12.312.4条的约定,孙文福应支付买断款6412(买断价7500-已付租金725-已付押金363)

原告诉称

  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孙文福支付买断款641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孙文福承担。

  孙文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文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炫立讯贸易商行支付手机买断款64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文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给已经预缴费用的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炫立讯贸易商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判 员 冯立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记 员 赵 幸

江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