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罗建平、广州火速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建平、广州火速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92民初35870

 

当事人

  原告:罗建平。

  被告:广州火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某某B218

  法定代表人:卢秋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芹,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罗建平与被告广州火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速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0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1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建平、被告火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罗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火速公司立即退还罗建平货款19699元、赔偿资金费用2704元,并承担所有因起诉所产生费用。事实和理由:罗建平在2020125日,用淘宝号“罗建平51”在“联想火速专卖店”买了1台一体机电脑,订单为14xxx18751162855,单价为19699元。火速公司在2020127日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发货快递单号为SF10xxx244642020128日,罗建平到快递站点验货时,发现包装里面是电脑空机箱,罗建平当场拒收然后在淘宝联系火速公司。火速公司没有回复信息,并把罗建平拉黑,罗建平当日在淘宝申请退货,顺丰快递当天也把商品退回火速公司。火速公司以各种理由拒收商品,并在202114日表示不要商品,要求顺丰快递作废快递单。罗建平向派出所报案,向12315提起投诉以及联系淘宝工作人员处理,均未果。

被告辩称

  火速公司辩称,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请求法院中止审理。请法院考虑火速公司作为受害人的身份,维护火速公司合法权益,驳回罗建平的诉讼请求。罗建平购买电脑的行为系被火速公司发现其侵占公司巨额财产后的恶意报复行为。目前,火速公司全部资产被清空,管理资料被取走,处于瘫痪状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125日,罗建平用账号“罗建平51”在天猫平台火速公司经营的“联想火速专卖店”购买了1台联想一体机电脑(颜色分类:i9-990032G内存1TB固态+2TB机械4G独显4K触摸屏27英寸),订单为1414924418751162855,价款为19699元;1台联想台式电脑(颜色分类:定制:i7-1070032G内存1T机械+Intel/256G固态核显蓝牙wifi),订单为14xxx52565162855,价款为7499元;1台联想台式电脑(颜色分类:定制:i7-1070032G内存1T机械+Intel/256G固态4G独显蓝牙wifi),订单为14xxx14937162855,价款为7999元;1台联想台式电脑(颜色分类:定制:i7-1070032G内存1T机械+Intel/256G固态1050Ti-4G独显蓝牙wifi),订单为14xxx97747162855,价款为8499元。以上订单的物流单号均为SF1036926024464

  罗建平提交了一段验收视频,显示穿着顺丰快递制服的工作人员打开一个电脑主机机箱包装,里面的货物为空机箱。物流信息显示,该快递因罗建平拒收退回火速公司,后因火速公司拒收,快件作废。庭审中,罗建平称其共收到两个纸箱,打开后发现均是空机箱,故拒收快递。火速公司称其发出多台电脑,确实有一台主机是空机箱,剩余均有实际发货。火速公司收到了部分退回的商品,部分还在顺丰快递的仓库。

  罗建平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对订单进行退款,并申请天猫平台介入处理,火速公司亦上传了相关凭证。后天猫平台告知罗建平,平台核实火速公司已经报警立案处理,在6个月内不作跟进处理,后续根据警方处理结果进行统一受理;逾期未有判决,将按淘宝规则正常处理。目前,涉案订单处于退款被拒绝状态。

  罗建平提交了借条一张,主张其因资金需求向案外人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从202115日至75日,每月利息600元。罗建平亦经营电脑生意,案外人在其处下单购买电脑,其通过在火速公司店铺下单采购进货。其使用信用卡支付涉案订单货款,因为没有收到退款,只能向案外人借钱偿还信用卡账单。

  火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案外人与罗建平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相关材料,以及涉及罗建平其他订单的材料。

本院查明

  另查明,罗建平向本院提起了四起诉讼。(2021)0192民初35870号案涉及订单1414924418751162855(2021)0192民初35871号案涉及订单1413803952565162855(2021)0192民初35872号案涉及订单1414871714937162855(2021)0192民初35873号案涉及订单141460059774716285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火速公司辩称涉案订单属于恶意报复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纠纷,不足以证明罗建平为恶意报复购买并取消订单,故本院不予采纳。火速公司请求中止审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合同涉及犯罪行为,故本院不予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罗建平因收到的商品中存在空机箱而拒收快递,可以认定为要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现物流单号SF1036926024464涉及的商品已经退回火速公司,火速公司应退回罗建平货款。火速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实际领取退回的商品,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罗建平行使退款的权利。

  对于资金占用费用问题。罗建平主张其因涉案订单产生借款利息,但既未举证证明案外人实际向其交付了借款,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借款实际用于涉案订单。此外,涉案订单退款被拒绝,系由于天猫平台对订单作出不作跟进处理导致。综上,罗建平要求火速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罗建平的部分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火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建平货款19699元;

  二、驳回原告罗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罗建平负担22元,由被告广州火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已经预交费用的原告罗建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判 员 冯立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记 员 赵 幸

江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