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梦然、边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92民初34261号
当事人
原告:帅梦然。
被告:边璐。
审理经过
原告帅梦然与被告边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帅梦然与被告边璐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帅梦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400元以及邮费4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4日原告通过闲鱼平台从被告处购买了一个卡地亚四钻玫瑰金宽版手镯,实付款37500元,订单编号为12xxx23038758795。原告与被告约定在广州太古汇当面交付,涉案商品证书、发票及盒子齐全。之后原告关注被告的闲鱼号删除了之前原告拍的链接并且其闲鱼账户因违反法规或闲鱼相关规则被平台封禁。原告担心所买手镯真假存在问题,随即通过优奢易拍图片鉴定,经鉴定为假货。原告随后把手镯及全套包装寄给中国检验验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实物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款手镯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随即多次与被告方电话、微信沟通退货事宜,被告均未回复。在购买过程中被告承诺为正品并带原告一起去专柜清洗手镯令原告确信涉案商品为正品,但涉案商品经鉴定为假,被告构成欺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边璐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双方已经在交易时完成货品验收,原告主张案涉商品为假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卡地亚官网服务人员所述卡地亚只对官方渠道售出的正牌产品进行售后的清洗保养,原被告双方同意在卡地亚保养后进行交易的行为已经表明双方认同产品是正品后进行交易的。二、原告在时隔4个月后对案涉商品提出质疑,被告无法确认案涉商品是否是双方当时交易的对象,被告认为原告存在以假货冒充交易手镯的可能性。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4日,原告通过闲鱼平台于被告处(闲鱼会员名:璐某某某某08)下单购买一枚卡地亚四钻玫瑰金宽版手镯,并支付货款37500元,订单编号为1285282923038758795。同日,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太古汇卡地亚门店进行交付,并由被告将案涉商品交由卡地亚专柜进行清洁与保养。
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案涉商品内部标注有编号“16BNG622Au750”,该手镯随附一张昆明市金格百货时光店卡地亚店铺出具的收据,以及一张卡地亚证书。
2021年8月27日,原告将案涉商品图片提交至“优奢易拍”平台进行鉴定。该平台出具在线鉴定评估报告,该报告显示“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真伪系数值:1,用户提供的图片与该品牌标准品相应部位存在明显差异”。
2021年8月29日,原告于中检深圳奢侈品鉴定评估中心下单实物鉴定。同日,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将该实物寄出。8月31日,中检深圳奢侈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证书,该证书载有案涉商品内部编号“BNG622”的图片,检验结论显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原告在购买案涉商品前,被告于闲鱼平台向原告发送案涉商品、卡地亚证书、收据的照片,并承诺保证正品真品。上述照片与原告所收到的实物一致。原告在购买前询问被告:“陪同验货可以吗”;被告回复:“一起去专柜验货”“专柜验货也是有技巧的”“不说验货,说保养,我陪你进去”“卡地亚专柜不是自己的东西不给终身保养维修的”。
在庭审中,帅梦然拨打了卡地亚官方客服电话就专柜提供清洗保养服务是否能证明商品为正品的问题进行询问,卡地亚客服回复:“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店铺的销售顾问本着相信顾客的原则,只要作品外观没有太大出入的话,我们都是秉着相信顾客的原则为顾客提供服务。因为我们的销售顾问是不会帮顾客做真伪鉴定的。但如果说顾客拿过去的作品,它的外观跟我们的作品有出入的话我们是没办法做清洗的。”
另查,帅梦然因实物鉴定支付鉴定费400元,快递费43元,其中将案涉商品邮寄至鉴定机构支出的快递费用为23元,案涉商品寄回快递费用为20元。上述支出有发票、付款记录及运单详情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并非卡地亚正品,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及鉴定费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案涉商品的检验报告,可初步证明案涉商品可能存在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的情况。对于被告抗辩原告所鉴定的商品并非其当初出售给原告的商品,本院认为,案涉检验证书载有案涉手镯内部编码图片,该编码与边璐向帅梦然发送的一致,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故本院对此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承诺案涉商品系正品,但经鉴定案涉商品存在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的情况,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至于被告抗辩案涉商品经卡地亚专柜清洗,可证实案涉商品为正品,但经庭审核实,卡地亚专柜并不进行真伪鉴定,专柜提供清洗服务并不意味着商品必然为正品,故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以采信。因此,帅梦然主张边璐退货退款,赔偿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快递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边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帅梦然退还货款37500元;同时原告帅梦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商品(订单编号1285282923038758795)退还被告边璐。如原告帅梦然不能退还,折抵价款;
二、被告边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帅梦然支付鉴定费用400元及快递费用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29元,由被告边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朱晓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宁沁宜
书 记 员 潘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