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3 0:00:00

陈智成、王桂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智成、王桂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92民初37338

 

当事人

  原告:陈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立婷,广东伊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天,系被告儿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智成与被告王桂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0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12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智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天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智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恢复案涉车辆原状所产生的费用8085.15元;3.判令被告依法承担价款三倍赔偿金19800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53日,原告在被告的淘宝网店“保时捷全国改装”处购买了“保时捷座椅通风原厂改装升级卡宴panamera帕拉梅拉macan71xxx11”商品和服务。通过咨询售前客服,原告了解到该商品和服务的所有配件均为保时捷原厂制造,并运用原厂安装方式,无需更换座椅总成和面板就可以完成座椅通风安装。202158日,原告将车辆开往被告指定的维修厂,在车座拆卸过程中,原告发现在被告处购买的通风设备并非原厂原装配件,而是用国产仿冒按键外加破解硬件解码器等假冒保时捷原厂原装件的山寨设备,且由于被告的设备是非原厂电路配件,在安装过程中导致原告车辆线路损坏,车辆座椅被拆解损坏以致无法恢复原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向原告售卖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商品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综上,被告在网络销售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桂枝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被告的淘宝店铺上购买了一套通风座椅,被告在广州的安装点为其提供了安装服务。被告提供的通风设备是原厂的。安装好之后,原告却要求退款退货,被告根据其要求完成了退款退货,所以这笔交易已经结束,原告的上述请求不合理。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53日,原告在淘宝平台被告经营的“保时捷全国改装”店铺购买了一款商品标题为“保时捷座椅通风原厂改装升级卡宴panamera帕拉梅拉macan718911”的商品,订单编号为17xxx15095771208,实际支付价款6600元,签收时间为202154日。

  案涉商品的交易快照显示,案涉商品的名称为“保时捷座椅通风原厂改装升级卡宴panamera帕拉梅拉macan718911”,颜色分类为“【718】座椅通风”,左侧商品图片标有“全国包安装”“支持上门”“3年质保”等字样。在宝贝详情页面上,商品宣传图片上端标有“帕拉梅拉原厂座椅通风”的红色加粗较大字体和“原厂配件全国上门”字样,下方附有“产品产地德国原厂|合适车型帕拉梅拉|安装方式无损安装,产品特色:原厂通风配件,原厂安装方式,声音小,通风好不需要更换座椅总成和面板就可完成原厂通风”的文字内容,后续图片亦出现多个“无损安装”的字样。

  原告购买该案涉商品系用于其车辆“保时捷718”通风座椅的改装升级。阿里旺旺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下单购买前,原告向被告询问案涉商品“还有这个,不需要换凳吧”,被告回复“不用”“还是用你原来的”“都是无损的”。原告询问“也是更换原厂模块吗?”被告回复“原厂通风配件”。原告问“也是无损安装吧”,被告回复“是的亲”“无损”。202155日,被告以微信私聊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安装服务点地址。202158日,原告将车开往被告的安装服务点进行安装,在车辆拆卸过程中,原告发现商品并非原厂原装配件,遂向被告提出质疑并要求停止安装,后被告承认商品的按键和破解硬件解码器为非原厂原装件,但主张风扇是原厂的。后经原被告沟通协商,案涉商品已作退货退款处理。

  在线庭审中,原告确认目前车辆的主副驾驶座椅衬垫和靠背衬垫均被破坏且尚未维修,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为证明维修所需费用,原告提交了由保时捷4S店提供的维修费用清单。该报价单显示维修项目为“更换主副驾驶座椅衬垫、靠背衬垫”,费用合计为8085.20元,但未附有签名或盖章。

  原告提供的商品实物图片显示,案涉商品的风扇上贴有“奥迪”商标。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坚持主张该风扇为原装配件,理由是保时捷车辆内部的零部件有很多就是“奥迪”品牌的,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为非保时捷原装零部件,被告相关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常理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上事实,有店铺会员认证信息截图、原告淘宝账户实名认证截图、商品实物图片、交易快照截图、交易日志、阿里旺旺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淘宝账号及订单、维修费用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欺诈;二、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被告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为非保时捷原装零部件,且安装过程需将原告的车辆座椅拆卸并把内置的海绵掏出,并实际造成原告车辆主副驾驶座椅衬垫和靠背衬垫均被破坏。从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及交易快照可见,被告在商品名称和商品详情页面处均标注了“原厂”和“无损安装”字样,且原告在购买案涉商品前向被告询问是否为原厂配件和无损安装时,被告多次回复为原厂配件及无损安装。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案涉商品的真实情况,使原告基于对其宣传与承诺的信任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被告主张案涉商品价格明显低于保时捷原装零部件的市场价格,进而主张原告对该零部件非原装或非全部原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被告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

  二、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原被告已对案涉合同达成退货退款处理的一致意见,视为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鉴于案涉合同已事实上解除,故对原告有关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座椅因案涉商品的安装方式不当而发生了损坏。在合同已经解除情况下,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恢复车辆原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车辆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于该费用未实际产生且原告提交的报价单未附有签名或盖章,本院综合考虑案涉被告座椅的损失情况及维修市场价格,酌定被告赔偿案涉车辆恢复原状所需费用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价款三倍赔偿金19800(6600×3)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故无须承担该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消费者请求三倍赔偿的权利系基于商家欺骗消费者的事实,属于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在原告未放弃该索赔权利的情况下,被告仍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桂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智成支付案涉车辆主副驾驶座椅衬垫和靠背衬垫恢复原状所需费用5000元;

  二、被告王桂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智成支付价款三倍赔偿198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6元,由原告陈智成负担38.56元,被告王桂枝负担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麦应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盖章区)

法官助理魏浩翰

书记员谢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