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与兰山区依瑞食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101民初1428号
当事人
原告:王岩。
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财五路与琅琊王路交汇东100米路南角沂小区沿街。
经营者:张翼。
审理经过
原告王岩与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山区XX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购物合同,被告退还购物价款4148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41480元(按购物价款10倍计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岩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74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淘宝用户名为mimiever)开设的“卿宝贝瑞士站”店铺内,购买了被告销售的“国内现货秒发瑞士新版VitaCollagen现货水解骨胶原蛋白”6件,货款金额为4148元,订单号XXXXXXXXXXXXXXX9672。被告第二天包邮从武汉市发货,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xxxX7065。原告收到货后,发现该食品无中文标签,也没有随附海关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认为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原告认为其售卖的食品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被告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食品销售商家,应熟知我国的各项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对于自己销售的食品,应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被告所售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的问题,通过食品外包装可以直观发现,被告却某推荐销售,其行为显然是违约和违法的。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还应当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
兰山区依瑞食品店辩称:仅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1.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未按法定程序通过第三方机构检测证明涉案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形。2.不存误导原告消费的情形。原告曾某通过网络购物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并向法院起诉的经历,其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涉案食品销售网页上已说明涉案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原告对此已有预期。3.原告系出于牟利意图购买涉案食品,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兰山区依瑞食品店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2日,原告在被告(淘宝用户名:mimiever)开设于淘宝网的名称为“卿宝贝瑞士站”店铺内购买了6盒名为“国内现货秒发瑞士新版VitaCollagen现货水解骨胶原蛋白”的食品(30包/盒),订单号为XXXXXXXXXXXXXXX9672。涉案食品的标价为768元/份,因商家改价,原告实际支付购物款4148元(691.33元/份)。被告次日通过快递方式发货,单号为XXXXXXXXXXX7065,发货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涉案食品外包装上仅有外文标签,而无规范的中文标签,亦未标注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涉案食品的网页“宝贝详情”显示,产地为瑞士,网页未对涉案食品的外包装和进货渠道作出说明。
另查,淘宝平台用户注册淘宝账号时需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约定,淘宝平台用户应向淘宝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有义务及时更新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对于在淘宝平台上因交易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或阿里旺旺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原告提供了淘宝平台披露的被告在平台账号注册时提供的联系地址。
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告住所地、发货地、被告经营者的户籍地和原告提供的淘宝平台披露的被告联系地址寄送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材料,均被退回。本院另通过12368平台短信通知被告。
上述事实有订单详情、交易快照截图、物流信息、商品实物和照片、《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披露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经庭审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涉案食品,被告国内现货发货,故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按约支付了购物款,被告应交付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食品。涉案食品的介绍和外包装均显示该食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根据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依法标注中文标签,尤其是注明进口商、代理商名称、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同时,进口食品还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材料。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无规范中文标签的涉案食品,不符合进口食品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且无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已构成违约和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和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十倍赔偿款的诉请调整至五倍,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之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原告同时应将涉案食品退还被告,由被告依法处置。
被告作为淘宝平台的注册会员,承诺向淘宝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于在淘宝平台上因交易引起的任何纠纷,同意按其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寄送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原告提供了淘宝平台披露的被告注册时提供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按联系地址寄送了法律文书,故视为已对被告进行了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岩与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之间的涉案买卖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岩购物款4148元;原告王岩应同时将所购涉案食品6盒退还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若未退还,则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可扣除相应货款;
三、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岩赔偿款20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兰山区依瑞食品店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黄海
书 记 员 张徽海
附法律依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