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4 0:00:00

张某、付士军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张某、付士军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0381刑初380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

  被告人付士军,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42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脱逃罪于2005511日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53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于20179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4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刑事拘留;于2021426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ong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芸,系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519以海检刑诉(202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士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判 长 何国利陪审员李凤波

人民陪审员 吕  丹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