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付士军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张某、付士军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
被告人付士军,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4月28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脱逃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于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海城市gongan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26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ong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芸,系辽宁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9以海检刑诉(2021)第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士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陪审员李凤波
人民陪审员 吕 丹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