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4 0:00:00

石某1、石某2等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石某1、石某2等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0381刑初374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女,满族,系被害人高某4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岩,系辽宁盈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2

  被告人高其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129日被海城市gognan局取保候审。于2021623日经海城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ogn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洪涛,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427日以海检刑诉(2019)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判 长 何国利

人民陪审员 李

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