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石某2等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1女,满族,系被害人高某4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岩,系辽宁盈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2。
被告人高其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海城市gognan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23日经海城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ognan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洪涛,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海检刑诉(2019)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落款
审 判 长 何国利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曲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