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1 0:00:00

陆万全信用卡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陆万全信用卡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闽0923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万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某,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一部刑诉〔2021〕Z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万全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邱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万全及其辩护人林丽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陆万全在屏南县××镇××路××号康明眼镜店旁拾得一张被害人徐某丢失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被告人陆万全猜测该社保卡的账户密码是卡号后六位数,遂持该社保卡至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自助存取款机上输入密码进行操作,分六次取走该社保卡内的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8000元,并将上述18000元藏放在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路6号万兴批发店内,后将该社保卡丢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陆万全在屏南县××镇××路××号万兴批发店被民警传唤到案,并退缴上述18000元。同日,民警将上述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徐某,徐某对陆万全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万全案发期间患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及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备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存款明细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说明、户籍证明、住院病历、谅解书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万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万全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万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陆万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陆万全在屏南县××镇××路××号康明眼镜店旁拾得一张被害人徐某丢失社保卡。被告人陆万全猜测该社保卡的账户密码是卡号后六位数,遂持该社保卡到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自助存取款机上输入密码进行操作,分六次取走该社保卡内的现金18000元,并将上述18000元藏放在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路6号万兴批发店内,后将该社保卡丢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陆万全在屏南县××镇××路××号万兴批发店被民警传唤到案,并退缴上述18000元。同日,民警将上述钱款返还给被害人徐某,徐某对陆万全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万全案发期间患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及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备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甘某、陈某、陆某证言;被害人徐某陈述;被告人陆万全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存款明细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说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住院病历及谅解书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万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金额达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万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案发时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万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建华
人民陪审员   高官印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苏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