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30 0:00:00

杜某与张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杜某与张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晋0603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住朔州市。
  被告人张某,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住朔州市。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21】Z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杜某在其微信中一个名为宁武装载机找工作微信群里,看到一个网名叫云卷云舒的人发布了一张×××掌赢赌博网站二维码。杜某在其家里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入赌博网站,同年4月份的时候杜某通过拨打赌博网站页面的招代理电话,联系到网名为×××掌赢的人,通过网名为×××掌赢的人成为×××掌赢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后因×××掌赢赌博网站被查后,网名为×××掌赢的人改名为晨阳《微信拒收》,继续推荐赌博网站让杜某代理,杜某又陆续代理了开心娱乐APP和宝宝娱乐APP赌博网。杜某作为网站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线赌客,让下线赌客进入其代理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下线赌客以一分一元的价格向代理人杜某购买赌博所需要的分数,之后上线晨阳《微信拒收》抽取杜某下线赌客在赌博网站参与赌博的点数费,在每桌赌博结束后,晨阳《微信拒收》按照百分之七十五的点数返利给杜某。从2020点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其丈夫杜某代理的赌博软件宝宝娱乐APP上,给参股人员以一分一元的价格向上线晨阳《微信拒收》购买分数,卖给赌客,用于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杜某在其微信中一个名为宁武装载机找工作微信群里,看到一个网名叫云卷云舒的人发布了一张×××掌赢赌博网站二维码。杜某在其家里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入赌博网站,同年4月份的时候杜某通过拨打赌博网站页面的招代理电话,联系到网名为×××掌赢的人,通过网名为×××掌赢的人成为×××掌赢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后因×××掌赢赌博网站被查后,网名为×××掌赢的人改名为晨阳《微信拒收》,继续推荐赌博网站让杜某代理,杜某又陆续代理了开心娱乐APP和宝宝娱乐APP赌博网。杜某作为网站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线赌客,让下线赌客进入其代理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下线赌客以一分一元的价格向代理人杜某购买赌博所需要的分数,之后上线晨阳《微信拒收》抽取杜某下线赌客在赌博网站参与赌博的点数费,在每桌赌博结束后,晨阳《微信拒收》按照百分之七十五的点数返利给杜某。从2020点1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其丈夫杜某代理的赌博软件宝宝娱乐APP上,给参股人员以一分一元的价格向上线晨阳《微信拒收》购买分数,卖给赌客,用于赌博。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由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被传唤到案。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张某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其收入与支出的明细。
  5.被告人杜某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交易的收支明细。
  6.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华为荣耀手机一部,持有人杜某;扣押现金35000元,持有人张某。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杜某、张某尿液检测均为阴性。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杜某供述,2019年3月份左右,我在朔州市××区面,我手机上有一个“宁武装载机找工作”的微信群,群里面有一个叫“云卷云舒”的人发了一张×××掌赢赌博网站的图片和进入赌博网站的二维码,然后我就扫描二维码进入参与赌博,我在这个网站玩了十几天,输了三千多元。2019年4月份,我玩的时候发现赌博APP页面上有招代理的微信号,叫“×××掌赢”,我加微信后询问了如何挣钱、如何给玩家上分的事情。后我就代理了这个网站,我在代理的赌博网站上有我的账户,账户使用我的微信注册的,“×××掌赢”将我的账户设置为管理账号,我代理的工作是负责我发展的下线,在赌博网站上提供上下分服务。我一共发展了二十多个下家,这些下家有的玩几天就不玩了,现在还有五个下家,微信名叫“潇洒大学士”、“浅易”、“无名”、“小醜獨角戯”、“生活94嬉皮笑脸”。好处费就是我发展的下家在平台上玩的时候,我的上家抽取他们的点数费,每桌赌博结束后,上家会给我百分之七十五的点数费,他自己留百分之二十五。我通过代理累计获利三万五千元。我做×××赌博网站大约一个半月以后,×××赌博网站被封了,微信“×××掌赢”换成“晨阳《微信拒收》”,并给我推荐了“开心娱乐”APP,我继续代理,大约四五个月“开心娱乐”APP又被封,2020年9月份“晨阳《微信拒收》”又让我代理了“宝宝娱乐”赌博网站,一直到现在。我忙不过来时,我妻子张某给操作过两三次。我代理的方式就是玩家上多少分就给我多少钱,我向我的上家“晨阳《微信拒收》”购买分,然后“晨阳《微信拒收》”把分数给到我的账户中,我再把分数给玩家充进去。玩家下分时,下的分数在我的账户中,我通过微信聊天告诉“晨阳《微信拒收》”下多少分,他把我账户中的相应的分数减掉,再把钱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过来,我再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把钱转给要下分的下家。我与赌客和上家交易的微信名为“大丈夫。”,账号为×××绑定的银行卡号为我的邮政银行卡。我妻子张某的微信名为“淡然”。
  2.被告人张某供述,2020年11月份时候,杜某兼职安信代驾,没有时间管理赌博网站宝宝娱乐APP,我就给管理网站。宝宝娱乐APP上大约有五个玩家,这五个玩家向杜某买分的时候,一元一分,玩家把钱发给杜某以后就会截图,玩家把截图发到杜某的微信上,我看了截图以后,就把钱收了,然后向微信名叫“晨阳《微信拒收》”的上线买分,上线将分上到我在宝宝娱乐APP的账户,我再通过管理员权限,给买分的玩家上分。玩家给钱的时候,有时发在杜某的微信、支付宝上,有时发在我的微信(微信名叫“淡然”)、支付宝(支付宝名叫“淡然”,账号为×××)上。我卖了四五千元的分。
  (四)提取笔录
  2021年2月25日15时20分提取笔录、截图证实,从被告人杜某微信名为“大丈夫。”的微信账户中提取其和微信名为“晨阳《微信拒收》”、“浅易”、“群无名”、“潇洒大学士”、“群小醜獨角戯”的聊天记录,以及微信名为“淡然”的账户和微信名为“Yik-”、“潇洒大学士”、“浅易”、“生活94嬉皮笑脸”的聊天信息。
  2020年12月25日10时25分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明细证实,从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15日张某微信账户的交易记录。
  2021年2月23日17时25分提取笔录、两个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从2019年3月1日到2021年2月23日杜某支付宝账户的交易记录。
  上述事实的各个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各个证据的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发展下线会员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扣押款中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扣押款中缴清。)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弟东
审判员  梁文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