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16 0:00:00

李乃存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乃存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525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乃存。因涉嫌违规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6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某,山东远相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二部刑诉[2021]Z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乃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乃存及其指定辩护人孙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李乃存在担任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在办理贷款发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4笔,共计45万元,至今尚有338916.91元未收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乃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乃存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乃存具有初犯、自首、赔偿了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乃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乃存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李乃存的辩护人提出的李乃存具有自首、赔偿了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造成的损失至今尚有338916.91元未收回,因此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乃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程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震营
书 记 员  孔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