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8/26 0:00:00

黄启亮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启亮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1525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启亮。因涉嫌违规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某,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启亮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超、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启亮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立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启亮在担任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在办理贷款发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6笔,共计99万元,至今尚有93.9万元未收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启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如能赔偿损失,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启亮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启亮具有自首、赔偿了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启亮归还贷款2万元,并与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启亮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启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黄启亮的辩护人提出的黄启亮具有自首、赔偿了部分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造成的损失至今尚有91.9万元未收回,因此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启亮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程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震营
书 记 员 孔景艳